Ⅰ 起重吊裝,安全保障措施有哪些
1、
吊裝前,做好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做好起重機的檢查,起重繩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2、
吊裝是保證吊裝角度不小於55度。
3、
吊裝作用區域內非操作人員嚴禁入內,鋼筋模板的吊裝應在度吊無誤後進行,吊裝時設專人指揮。
4、
施工人員應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和野蠻施工,嚴格執行「十不弔」。
5、
所有計量工作應檢測合格,測量時盡量減少誤差,作好必要的復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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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吊車作業注意哪些安全事項
法律分析:經公安機關培訓考試合格取得駕駛證,並持有特種設備操作證者方可上崗操作;機械車進場時,操作人員必須將機械合格證,駕駛員操作證身份證上報安保部備案,接受安全教育後方可進場施工。吊車在工作前,將支撐架撐起,撐實,保持機械水平,行走、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瞭望,通過道口時必須引導,吊車每天工作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檢查,並做好機械車輛維修保養記錄,如吊鉤、鋼絲繩、吊臂、剎車、等檢查能夠正常工作,嚴禁帶病作業;吊車接受工作以後必須對工作任務進行熟悉,充分領會工作內容,對工作中安全可靠性作出判斷。汽式起重機吊物件的速度,只准用一檔,二檔。汽式起重機行走時,將臂桿放在機架上,吊鉤通過吊索掛在保險杠的兩個掛鉤上,稍微拉緊,以防在行駛時振壞機械。工作時,架駛室內禁止人員停留,裝卸時,吊起的物件不得超越汽車或拖車的駕駛室,若受條件限制,必須超越時,駕駛室內除駕駛員外不準停留任何人。工作時,不準進行檢修,調整等工作,臂桿和垂物下面嚴禁站人或行人,作業時要緩慢、吊物緊密與人配合,若現場人員違章指揮,駕駛員有權拒絕工作。嚴禁起吊的垂物自由下落,垂物起長升或下降時速度要均勻平穩,保持機身穩定和防止重心傾斜。雨天施工,制動帶淋雨打滑時,應停止作業。要經常檢查車輛的剎車、方向、燈光等系統,勤保養和維護。工作完畢後,應將機車停放在堅固的場面上,吊鉤收起各部制動器剎牢,操縱桿放到空檔位置。
法律依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一)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建築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二)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Ⅲ 吊車都有哪些安全措施
吊裝前對吊車工況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吊車工況良好
對吊車支車區域的地面進行檢查,保證地面堅實,支腿下方墊好墊木,將吊車支起並保證水平
吊車操作工必須持有起重機操作證
吊裝時必須由持證的專職起重工進行指揮,使用旗哨或對講機指揮,指揮信號必須規范明確
重物被吊起離地面10cm時停止,保持靜止10分鍾並進行檢查,沒有問題後方可繼續起鉤
選用的鋼絲繩、卡環等必須與重物重量相匹配並保證足夠的安全系數
風力達到或大於6級時、吊迎風面大的重物風力達到5級或大於5級時,不得進行吊裝
Ⅳ 吊車作業注意哪些安全事項
1、對新安裝的、經過大修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必須都應當按照小吊車性能試驗的有關規定進行吊重試驗。
2、小吊車每班作業前應先做無負荷的升降、旋轉、變幅,前後左右的運行以及制動器、限位裝置的安全性能試驗,如設備有故障,應排除後才能正式作業。
3、小型吊車司機與信號員應按各種規定的手勢或信號進行聯絡。作業中,司機應與信號員密切配合,服從信號員的指揮。但在起重作業發生危險時,無論是誰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司機應立即停車。
4、司機在得到信號員發出的起吊信號後,必須先鳴信號後起重。起吊時重物應先離地面試吊,當確認重物掛牢、制動性能良好和小型吊車穩定後再繼續起吊。
5、起吊重物時,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吊鉤鋼絲繩在傾斜狀態下去拖動被吊的重物。在吊鉤已掛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時,禁止小吊車移動位置或作旋轉運動。禁止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下或重量不明的物品。
6、重物起吊、旋轉時,速度要均勻平穩,以免重物在空中擺動發生危險。在放下重物時,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損壞。吊長、大型重物時應有專人拉溜繩。防止因重物擺動,造成事故。
7、小型吊車嚴禁超過本機額定起重量工作。如果用兩台小吊車同時起吊一件重物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應保持相等,其重物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額定起重量總和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重量的分配、每機分擔的重量不能超過額定起重量的80%.
8、小吊車吊運重物時,不能從人頭上越過,也不要吊著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在特殊情況下,如需要暫時停留,應發出信號,通知一切人員不要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過。
9、小型吊車在工作時,所有人員盡量避免站在起重臂回轉索及區域內。起重臂下嚴禁站人。裝吊人員在掛鉤後應及時站到安全地區。禁止在吊運重物上站人或對調掛著的重物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將重物放下墊號,並將起重臂、吊鉤及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剎住。若加工時間較長,應將重物放穩,小吊車摘鉤。吊著重物時司機和信號員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在停工或休息時,嚴禁將重物懸掛在空中。
10、當小吊車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從事檢修工作或用手觸摸鋼絲繩和滑輪等部位。
11、吊運金屬溶液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時,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司機要連續發出信號,通知無關人員離開現場。
12、使用電磁鐵的小吊車,應當劃定一定的工作區域,在此區域內禁止有人,在往車輛上裝卸鐵塊時,重物嚴禁從駕駛室上面經過,汽車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以防止萬一吸鐵失靈鐵塊落下傷人。
13、小型吊車在吊重作業中禁止起落起重臂,在特殊情況下,應嚴格按說明書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在起重臂起落穩妥前變換操縱桿。
14、小吊車在吊裝高處的重物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楊過限將鋼絲繩拉斷或起重臂後翻。在起重臂達到最大仰角和吊鉤在最低位置時,捲筒上的鋼絲繩應至少保留3圈以上。
15、小吊車的工作地點,應有足夠的工作場所和夜間照明設備。小吊車與附近的設備、建築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使其在運行時不會發生碰撞。
16、小型吊車作業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能起吊:
1、信號不清時;
2、重量不明時;
3、所吊重物離開吊點有一段距離需斜拉時;
4、所吊重物超過小吊車的起重能力時;
5、重物捆綁不牢及起吊後不穩時;
6、露天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及大霧等惡劣天氣時;
7、夜間作業沒有足夠的照明時;
8、鋼絲繩嚴重磨損,出現斷股時。
17、小吊車不得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作業,在通過架空輸電線路時,應將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作業時,不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或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小距離不小於以下規定:
輸電線路電壓(千伏):1 1-20 35-110 154 220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米):1.5 2 4 5 6
垂直安全距離(米):1.5 2.5
18、小型吊車的電器、內燃發動機或鍋爐部分的安全技術要求,應嚴格遵照動力機械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