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紀檢委審訊手段
法律分析:審訊是司法機關辦案用語,紀委辦案不叫審訊,叫談話記錄。方式和司法機關辦案的方式類似,即紀委兩個以上的人,有記錄的,有提問的,記錄結束後,被問的人可以查閱,然後簽字並按指印。如果被談話的人是被雙規的,一般地點在紀委的辦案場所;如果是未被雙規的人,可以在紀委的辦公室或者其他地點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第四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② 監委辦案手段有哪些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③ 紀檢監察手段有哪些
法律分析: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政務處分;問責或者提出問責建議;移送審查起訴;提出監察建議;撤銷案件。 監察救濟方式: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原級復審,上級復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九條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④ 紀檢監督方式有哪些方面
法律分析:順著線索調查。紀檢日常監督,可以順著線索調查。一旦發現了違法違紀相關線索,及時順著線索去調查,不管是事實,還是謠傳,要查了才有發言權,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罪人。
開展專項檢查。紀檢日常監督,可以開展專項檢查。開展專項檢查,主要是排查各單位到底有沒有實際的問題,深入細致的檢查,可以起到防患於未然的作用,本著有則改之,無責加冕的原則去開展檢查。
召開警示大會。紀檢日常監督,可以召開警示大會。在大會上宣讀一些反面的例子,讓大家聽別人的故事,找到自己的錯誤點,本著照鏡子,正衣冠的原則,通過別人來發現自己的不足,同時也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進行述廉述職。紀檢日常監督,可以進行述廉述職活動。述廉述職活動,是為了幫助大家通過說話、溝通、交談的方式說出自己的工作、作風等問題,讓自己先自我檢查,再讓別人幫你檢查,爭取早日發現你的錯誤和不足,幫你改正已犯的錯誤。
開展談話教育。紀檢日常監督,可以開展談話教育。有一些線索,或者有一些苗頭,建議要及時找相關責任人談話,通過談話的方式,給其提個醒,要求其及時整改,同時也是關心大家的生活,讓其不帶任何心理負擔。
重視輿情研判。紀檢日常監督,還得要重視輿情研判。遇到一些輿情問題,要及時進行研判,要預判接下來可能發生的事,精準判斷,及時處置,方能正確行動,才能起到預防作用,不然就有可能會引起更大的問題。
進行暗訪抽查。紀檢日常監督,可以進行暗訪抽查。暗訪抽查,主要是採取不打招呼的方式,暗地裡調查和觀察,發現問題並解決問題,幫助大家行得正,走得端,不犯錯。同時也及時讓那些已犯錯的人及時改正錯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⑤ 技術偵查手段有哪些
法律分析: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採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即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⑥ 紀檢監察措施有哪些
紀檢機關可以採取的措施,如暫扣、封存等。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後,紀檢監察機關行使職權時,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留置、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勘驗檢查、鑒定措施。
一、監察的作用是什麼?
1.監察的作用是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
2.監察,用於對機關或工作人員的監督(督促)考察及檢舉。如果面對的目標是環境、儀表等,用監測、監視、監控等詞。
二、監察機關的職責是什麼?
1.監督職責。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進行監督檢查。
2.調查職責。對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處置職責。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三、監察范圍是什麼?
1.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
2.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法律依據: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
第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認真處理檢舉控告,回應群眾關切,發揮黨和國家監督專責機關作用,保障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黨風廉政建設、社會和諧穩定服務。
⑦ 監察委技術調查手段
規范監察機關技術調查許可權以及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程序和要求,有利於有力打擊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也有利於保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利。第一款具體規定了監察機關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案件范圍、程序、執行主體,第二款規定了技術調查批准決定的內容、延長及解除要求。
法律依據:
《監察機關運用技術調查措施調查案件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批准決定應當明確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