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現有技術與公知常識的區別
關於公知常識的認定,多數專家認為,公知常識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8條第1項規定的「眾所周知的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但將公知常識作為一種眾所周知的事實來認定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所謂眾所周知的事實必須為特定時空范圍內的某一領域的一般社會成員所公知,不一定是社會上每一個人都知道的事實,即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日之前所公知的一般技術常識。
第二,眾所周知的事實屬於證據學上司法認知的內容。法庭可以在訴訟中的任何程序或者階段主動或者應當事人的請求採取司法認知認定案件所涉眾所周知的事實,不受舉證時限限制。
第三,當事人一方對對方主張的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的公知常識提出異議的,對方當事人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有責任提供有關資料和作出充分說明。當事人可以對法庭採取的司法認知提出異議,法庭應當告知當事人司法認知的理由和過程。
第四,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司法認知所認定的事實的,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仍需舉證。
第五,法院認定眾所周知的事實不受司法審查案卷外證據排除規則的限制,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未記入案卷的眾所周知的事實,在訴訟中仍可以予以認定。
對於公知常識的舉證,有專家認為,公知常識要依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的認識來判斷,要求對所有的公知常識進行舉證是不可能的。生活常識無須舉證,對技術常識只有當當事人證明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認定有錯誤時,專利復審委員會才負有舉證責任。還有專家認為,公知常識不都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其中屬於眾所周知的事實的公知常識無須舉證,只有在行政認知與司法認知的范圍出現不同時,專利復審委員會才應當負責舉證證明。
有專家認為,對公知常識的認定涉及是否引入了新的無效審查理由的問題,在無效審查程序中已經涉及到,不應允許在訴訟階段再引入公知常識。如果是無效請求人主張,必須在無效審查階段提出來,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並經過聽證。如果是專利復審委員會依職權引入,當事人在起訴時未提出異議的就視為其認可;起訴時提出異議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仍應當舉證,這不屬於提交新證據,當事人也可以在訴訟中舉出新證據反駁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認定及其舉證,但有關證據最遲應在一審庭審結束前提出。
現有技術(2009-10-1以前執行2001年的《專利法》稱為「已有的技術」)必須具有三性:1、公知性,公開方式包括出版物公開、使用公開和以其他方式公開三種;2、時效性:公開時間必須在被審申請的包括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以前;3、實用性:「能夠製造或者使用」和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公開時間在被審申請的申請日以前,沒有實用性的公知方案,不是現有技術。如「嫦娥奔月」這類科幻小說、神話中公開的方案。因為吃仙葯不能讓人從地球奔到月球上去,所以是沒有實用性的公知方案。」嫦娥奔月「就不是現有技術。所以不能說:中國的嫦娥在遠古時期就到月球上去了,可見世界登月第一人,不是美國人尼爾·阿姆斯特朗,而是中國的嫦娥!
② 專利申請在提交前應當對現有技術進行檢索和分析,以下關於現有技術的描述哪一項是正確的:(單選題)
顯然是D,現有技術包括國內外公開的技術
③ 關於專利現有技術與新穎性的問題!!
您自己把自己繞進去了哦!專利文獻屬於公開出版物,這是正確的。專利法二十二條二款也沒有規定專利文獻不是公開出版物哦!
專利發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是關於發明專利新穎性的規定,在判斷專利的新穎性的時候,可以引用公開出版物,但是,對所述公開出版物的公開日是有嚴格要求的,即:在被判定新穎性的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公開。普通的公開出版物只有一個出版日期,而專利文獻是一種特殊的公開出版物,因為專利文獻有兩個時間,一個是「申請日」、另一個是「公開日」。
專利發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原文是: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即:在判斷新穎性的過程中,專利文獻的兩個日期都要使用到:專利文獻的申請日在被判斷新穎性專利的申請日之前,並且該專利文獻的公開日在被判斷新穎性的專利的申請日之後。,這種情況般稱之為「抵觸申請」,關於抵觸申請,在指南中第二部分第三章也有明確的說明,您可以看一下。
④ 關於科學和技術說法不正確的是哪一個
C.科學活動以發明為核心,技術活動以發現為核心。
關於科學和技術,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科學是如實反映客觀事物及其運動變化規律的系統知識
B.技術的目標是利用自然規律來改造和利用自然
C.科學活動以發明為核心技術活動以發現為核心
D.科學與技術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差異
正確答案:科學活動以發明為核心,技術活動以發現為核心
⑤ 以下關於現有技術的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是這道題么?
以下關於專有承載的描述,哪些是正確的?(AB )
A.專用承載激活的目的是在UE和EPC之間建立特殊QoS(Quality of Service)和TFT(Traffic Flow Template)的承載 ,以滿足某種業務(如、語音、實時工業控制)需求
B.專有承載激活可能由UE觸發,也可能由網路側發起
C.專有承載激活只能由網路側發起
D.當所有專有承載被去活時,對應的PDN連接也會被去活
⑥ 實用新型 和現有技術的區別技術特徵僅在於材料的替換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根本區別 發明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1)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 技術方案是指運用自然規律解決人類生產、生活中某一特定技術問題的具體構思,是利用自然規律、自然力使之產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技術方案一般由若干技術特徵組成。例如產品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設備、裝置的形狀、結構、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可以是工藝、步驟、過程,所涉及的時間、溫度、壓力以及所採用的設備和工具等等。各個技術特徵之間的相互關系也是技術特徵。
(2)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 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做出的發明。 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的方法,又可以分為製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例如對加工方法、製造方法、測試方法或產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發明。 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絕大多數發明都是對 現有技術的改進,例如對某些技術特徵進行新的組合,對某些技
術特徵進行新的選擇等,只要這些組合或選擇產生了新的技術效果,就是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 實用新型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與發明的相同之處在於,實用新型也必須是一種技術方案,而不能 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論表述。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於,第一,實用新型只限於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例如生產方法、試驗方法、處理方法和應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如品、化學物質、水泥等;
第二,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是指通過發明人的構思,利用自然規律創造出的針對各種技術問題的新的解決方案。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也就是說,實用新型專利是對機器、設備、裝置、用具或器件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提出新的方案,並且該新的方案能夠在工業上製造出具有實用價值或實際用途的產品。 實用新型專利同發明專利相比,
一是實用新型與形狀有關,保護范圍窄;
二是發明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的條件,而實用新型只需「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的條件。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水平要求比發明低,因此,有人把實用新型專利稱為「小發明」專利,把取得專利的實用新型稱為「小專利」。《專利法》對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規定了比發明專利簡化的審批程序。在收費方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應繳納的各種費用比申請發明專利應繳納的各種費用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比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短。
⑦ 什麼是專利法中的現有技術
在你的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的技術方案,就是現有技術。
⑧ 現有技術的和專利法的區別
這和專利法中所稱的「已有的技術」是同一概念,也包含說明書所指的技術背景。現有技術,不再具有新穎性,因而不能申請專利。對於2009-10-1以後提交的專利申請(包括當日)依照修改後專利法的定義,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⑨ 背景技術:即現有技術,尤其是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說明,要客觀地指出背景技術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以便
您要問什麼?這是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書的撰寫要求,如果您是專利代理人,請去學習「專利審查指南(2010)。如果是發明人,最好委託專利代理機構來寫,您不用按照這個來寫。您只要清楚的闡述您要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並結合原理說明效果既可以。如果您知道有技術效果不去您的同類方案,就大概描述該同類方案不如您的地方(就是背景技術)。其餘事情交由代理機構處理。
⑩ 關於專利法中的現有技術
當然都包括了,很簡單,公知技術是沒有專利權的,但是也屬於現有技術了,甚至極端一點,都不必考慮公眾是不是已經知道了該技術,只要該技術處於公眾想獲得就能獲得的狀態(沒有障礙)就算是現有技術了,至於你說的那道題目,到底是什麼內容,可以在這里寫出來,大家討論一下,沒有題目不好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