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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術獨有的基礎上如何降低賦稅

發布時間:2022-12-31 08:45:21

A. 如何規避技術性貿易壁壘

(一)、從政府宏觀角度看,我們應從以下方面著手: 1、我國是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WTO的,所以在對外貿易中,我們應該充分利用WTO給予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考慮到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的實際情況,《WTO協定》下的許多協議都規定應給予發展中締約方特殊的和差別的待遇。如《貿易技術壁壘協議》第12條的規定,各成員在履行該協議的過程中,應給予發展中國家成員方更優惠的待遇。如「經某一發展中國家成員方請求,貿易技術壁壘委員會可以決定免除該國履行《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規定的全部或部分義務,但應同時加以具體說明和時間限制。」考慮到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的生產力水平和科學技術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的差距,所以我們應積極展開外交行動,爭取到相關的優惠待遇。從而為我國的對外貿易的發展提供更大的迴旋餘地。 2、根據《貿易技術壁壘協議》第11條的規定,各成員方有義務向其他成員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提供擬訂技術法規、建立標准化機構、合格評定等方面的技術援助。因而,我國應該加強與各國(尤其是發達國際)的技術交流,爭取他們在技術上的幫助,建立起適應各締約方的技術法規、技術標准和合格評定製度。並在此基礎上建立相互認證制度,從而降低貿易成本。 3、在現有國際標准上,結合本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國的標准體系。我們不能被動地應付他國的技術壁壘,而應主動出擊,根據WTO賦予我們的權利和相關優惠的、放寬的條款制訂出能夠得到各國承認的技術標准,建立起自己的標准體系。考慮到我國資金和技術的限制,我們應先抓住重點,建立起事關我國對外貿易生命線的產業的標准體系,如家電、紡織品、茶葉等。一者,這些商品在對外貿易中具有相對優勢,出口較多,利潤較高,資金雄厚,再加上技術成熟,所以具有制定標準的各種條件;二者,這些商品在我國對外貿易中佔了很大的比重,若受到技術貿易戰的沖擊,將會給我國的出口帶來致命的打擊。就以我國的紡織品出口為例,我國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紡織品生產國和出口國,纖維加工總量達到世界的1/4,紡織品服裝出口佔世界的1/8以上,加入WTO後,我國紡織品服裝出口面臨著綠色壁壘的強烈挑戰,若受到國際制裁,則國內許多生產紡織品的企業將倒閉。最近,我國制定了與國際2000版OKO—TEX100等同的JBZ30—2000標准,這是我國第一個與國際接軌的生態紡織品標准。該標準的制定大大促進了我國紡織品對外貿易的發展。目前,北京銅牛針織集團、衫衫集團公司、報喜鳥集團等18家紡織企業都先後通過了我國生態標志產品的權威認證,獲得了通向國際市場的綠色通行證。 4、積極展開「合縱」外交。在參加世貿組織舉行的各種多邊協定和標準的制定中,團結其他第三世界的國家,盡量爭取多一些有利於我國及其他發展中國家的協議和標准。同時拒絕接受超越自身承受能力的各種條約。 5、要熟悉WTO規則及相關法律和各種國際貿易條約及國際慣例,並以之為斗爭的武器。對進口國以環保、檢疫等為借口單方面設置的歧視性技術壁壘,或進口國將其國內的相關技術法規實施到境外,或進口國以隱蔽形式做出的各種技術貿易歧視。我國要依據WTO有關規定通過外交途徑與進口國進行談判,或向世貿組織的爭端機構(DSB)提出起訴,進行針鋒相對的斗爭。 6、在抓緊制訂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挑戰的措施的同時,要從我國的長遠利益出發,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如生產力發展水平、科學技術水平、環境情況等)認真擬訂對內進行改革的政策,實施「以開放促改革[1]」的戰略。從而為實現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條件。 (1)、加強宣傳工作,提高「標准」意識以及採用「標准」的緊迫感。民眾意識的提高離不開廣泛的宣傳和教育。在對國際貿易和技術壁壘方面的宣傳上,特別要注重WTO的相關協議和規定以及各國關於技術標准方面的法律法規。讓企業清楚認識到國際貿易中「標准」的重要性和「標准」對人類社會發展的作用。從而主動地採取措施去應對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技術壁壘。 (2)、用長遠的眼光去看問題,加快立法,嚴格執法,將有利於我國社會健康發展和符合人民大眾利益的相關「標准」納入到我國國內法體系中,通過國家強制力量進行推廣,迫使企業、生產商改變大量消耗資源、能源、污染環境的傳統發展模式,推行以生態環境和人民健康為中心的綠色增長模式,走可持續發展之路。這樣同時也可使我國企業生產的產品逐漸達到國際標准,有利於保護我們的對外貿易利益。據《國際經貿消息》報道,從2002年5月1號起,我國新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1]正式開始實施。這是我國為了適應入世要求,兌現入世談判承諾,積極應對國際上技術標准挑戰,適應國際貿易發展潮流,實現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和促進我國社會健康發展的重大舉措。 (3)、運用宏觀調控手段,鼓勵企業及各產業部門採用國際標准。2002年7月份,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科技部、財政部、外經貿部、國家標准委等多個部門聯合下發通知,《通知》指出,截至2001年底,我國已經批准發布的19744項國家標准中,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佔43.7%。標准體系不完善,標准水平偏低是我國企業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也是阻礙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要求各級政府和部門對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準的項目和產品,實行鼓勵措施。其中包括,在制定行業和地方的發展規劃時,對采標項目盡可能優先安排。在確定重大技術和設備引進、技術改造和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時,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準的項目和產品優先。這一決定有利於引導各行各業採用國際相關「標准」,提高產品質量,增強競爭力。國家以後應進一步採用法律、經濟、行政等調控手段引導企業使用各種「標准」。從而為我國的企業進軍國際市場打下基礎。 (二)、從企業微觀角度上看,尤其是以外貿為主的企業更應抓住中國入世的良機積極去應對面臨的挑戰和機遇: 1、制訂長遠的企業戰略計劃時,從傳統的數量擴張轉到質量提高上來。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僅有數量規模無論是在國內市場還是國外市場都將難以生存。而且現在的質量標准除了包含傳統的標准內容外,更傾向於環保、衛生和安全等方面。因而,建立綠色生產體系,大力提高自己的環保標准和衛生標准,生產綠色產品,進行綠色營銷,這是社會發展的趨勢和要求。有關專家認為,未來10年,綠色產品將主導世界市場。有資料表明,2001年全球綠色消費超過3000億美元,比1998年猛增50%以上。在一些發達國家,綠色生態服飾已開始成為消費的首選,喜歡購買綠色產品的人超過50%。更有國際經濟專家預測,在以綠色消費為消費主流的21世紀,不出50年,非綠色產品將被逐步淘汰出局。因此,綠色意識強化與否關乎企業未來命運,此說並非危言聳聽。面對綠色需求的中國企業應該警覺,跟上「綠色經濟的時代」。這樣,既有利於企業在國際市場中站穩腳跟,不斷開拓,又利於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是一箭雙雕之舉。 2、積極參加各種標准認證,爭取到國際市場的通行證。現在國際市場中實行的認證各種各樣,有國際統一標準的(如ISO9000、ISO14000、OKO—Tex Standard 100[1] 等)、有區域性的(如歐盟的CE認證)、還有各國自己制定的各種標准認證。企業應根據自己所面對的市場盡快申請相關的認證,從而取得通往國際市場的通行證。國際認證是自願性的,由於我國的許多企業對國際認證還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所以企業認證工作遠遠滯後於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到1999年4月,中國大陸通過ISO14001認證的只有110餘家,而同期獲得認證的企業在日本有1960家,德國1300家,英國800家,韓國462家,中國台灣省423家。這些不僅是數字上的差異,更預示著產品國際競爭力的差距,直接關繫到企業在國際商戰中的成敗。所以,我國企業應該加快步伐,在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的基礎上,積極爭取通過國際上的相關認證。 3、積極參與國家的技術標准制定工作,建立起保護自己的盾牌。根據WTO的有關規定,每個國家都可以在依據國際現有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本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國的標准,並向國際公布。企業(尤其是大型骨幹企業)作為技術的直接應用者和研究者,在制定具體的技術標准時應更具優勢。參與國家技術標準的制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讓技術標准反映自己的技術狀況而不至於超越自己的技術承受范圍。從而有利於自己的產品走向市場(國際市場和國內市場)。

B. 減稅降費政策是什麼

「減稅降費」包括「稅收減免」和「取消或停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兩部分。

疫情當下,企業家們最關心的問題之一便是政府對我們企業有什麼優惠扶植政策?我們企業該如何才能享受到這些政策呢?

近日,國務院印發《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進一步擴大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力度,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等7個行業納入退還留抵稅額的范圍,今年出台的各項留抵退稅政策新增退稅總額達到約1.64萬億元,預計今年全國退稅減稅總量約2.5萬億,遠高於去年的1.1萬億

在業財融合的大趨勢下,傳統查稅方式向智能化查稅已是必然,企業們應搶先使用眾智雲擎,緊跟稅法政策,實現減稅降費,應享盡享。眾智雲擎是智能化稅法查詢應用及推送系統,收錄17萬+稅法政策,所有文件瞬間提取,省去多個頁面不斷切斷,文件雜亂、信息破碎等大難題,直線提升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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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新出台政策(11項)
1、加大製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力度
【享受主體】
「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6個行業(以下簡稱「製造業等行業」)。
【優惠內容】
(1)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3)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2、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力度
【享受主體】
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1)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3)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3、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暫停預繳增值稅
【享受主體】
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4、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徵增值稅
【享受主體】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5、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
【享受主體】
3歲以下嬰幼兒的父母或監護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納稅人照護3歲以下嬰幼兒子女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嬰幼兒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於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
6、階段性免徵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
7、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比例
【享受主體】
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
8、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緩稅政策
【享受主體】
製造業中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
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可延緩繳納,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其中,製造業中型企業可緩繳公告規定各項稅費的50%,製造業小微企業可緩繳公告規定的全部稅費。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
9、加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
【享受主體】
符合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10、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願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餘50%按規定在剩餘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11、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並擴大適用范圍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照50%的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河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於進一步落實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通知》(冀財稅〔2022〕9號)
二、2019年以來現行有效政策(31項)
1、降低增值稅稅率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
(1)將製造業等行業現行16%的稅率降至13%,將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行業現行10%的稅率降至9%;
(2)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將不動產分兩年抵扣改為一次性全額抵扣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3、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納入進項稅額抵扣范圍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4、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5、個人所得稅增加專項附加扣除
【享受主體】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個稅免徵額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礎上,增加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政策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
6、降低職工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享受主體】
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職工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率降至16%;調整繳費基數使用的平均工資口徑,由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調整為非私營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
【政策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障費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冀政辦字〔2019〕38號)
7、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階段性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於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第98號)
8、減免不動產登記費調整專利收費
【享受主體】
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繳費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減免不動產登記費,調整專利收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5號)
9、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體】
部分政府性基金繳費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2019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標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將《財政部關於印發〈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17號)第八條規定的航空公司應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標准降低50%。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
10、降低無線電頻率佔用費、出入境證照類收費、商標注冊收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
【享受主體】
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繳費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無線電頻率佔用費、出入境證照類收費、商標注冊收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
【政策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914號)
11、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12、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至全部製造業領域
【享受主體】
製造業領域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稅〔2014〕75號和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13、對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捐贈扶貧貨物暫免徵增值稅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扶貧貨物捐贈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鄉村振興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14、延續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轉制為企業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
《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
15、支持文化企業發展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電影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許可權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7號)
16、對個人或企業投資者三年內轉讓創新企業CDR免徵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三年內轉讓創新企業CDR的個人或企業投資者
【優惠內容】
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中國存托憑證)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增值稅,三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52號)
17、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政策免徵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永續債發行方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政策免徵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
18、對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減免增值稅、所得稅、契稅等
【享受主體】
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承受房屋、土地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免徵契稅;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徵不動產登記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並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社會福利機構佔用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於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19、重點群體等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7800元。
20、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將瓷製衛生器具等1084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3%;將植物生長調節劑等380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9%。具體產品清單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附件《提高出口退稅率的產品清單》。
21、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2、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舊車減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徵收增值稅,並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
23、延續實施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政策
【優惠內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列入《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目錄》詳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徵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24、延續實施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優惠內容】
(1)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2)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3)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4)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5)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6)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後的余額。
(7)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25、公益性捐贈稅前結轉扣除政策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准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6、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優惠內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7、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
【優惠內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28、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29、製造業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製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30、取消港口建設費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設費。以前年度欠繳的港口建設費,相關執收單位應當足額徵收及時清算,並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31、調整民航發展基金有關政策
【優惠內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將航空公司應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標准,在按照《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降低50%的基礎上,再降低20%。

C. 憑心思花在技術積累才能自我富強嗎

進入新世紀,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國經濟發展迅速,充滿活力,日益開放。與此同時,也要求我們進一步認識和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點和內在規律,以使我們制定和實施方針政策時符合客觀經濟規律,有利於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根據中國當前的實際,我們需要很好掌握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點和內在規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價值規律調節社會主義生產和流通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傳統的計劃經濟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有根本的區別,前者起基礎性作用,即主要調節者作用;後者則不起作用或只起很小的作用。按照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說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價值規律是社會生產和流通的主要調節者;而在傳統計劃經濟中,價值規律不起調節作用,調節社會生產和流通的,是國家的指令性計劃.

我國之所以實行改革開放,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從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就是因為原來實行的計劃經濟在20世紀50年代發揮了一段積極作用以後,其弊端日顯突出,效率低,缺乏活力,貨不對路,致使我們與發達國家的經濟、技術差距拉大,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提高很慢。與此不同,從1979年改革開放到現在,在市場化改革的有力推動下,我國經濟發展加速,25年間年均增速達9.4%,處於世界前列,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大大增強,人均GDP到去年超過1000美元,人民生活顯著改善,總體上已達到小康水平。這表明,用市場經濟取代計劃經濟,能進一步解放社會生產力,能更有效地利用和配置資源,取得更為豐碩的發展成果。

在社會市場經濟中,支配經濟運行的客觀規律,最主要的是價值規律,也就是商品和服務的價格隨著供求關系的變化而波動,供過於求時上漲,供不應求時下跌,各個企業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動,決定和調整自己的生產和經營,從而維系社會生產和社會需求的平衡。這就是價值規律調節社會生產和流通的主要含義。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說過,「價值規律正是商品生產的基本規律。」我國著名經濟學家孫冶方早在上個世紀60年代初就講過,「千規律,萬規律,價值規律第一條」,這句名言用於現在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最恰當不過的了。因此,我們說在經濟工作中要尊重客觀規律,首先就是要尊重價值規律,以及相關的供求規律、競爭規律等等。各項市場經濟活動,除屬於自然壟斷的、具有外部性的、提供公共品的等等以外,都應放手讓價值規律調節即市場調節。

值得注意的是,在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基礎性作用方面,目前還存在一些欠缺的地方,最主要的是政府擁有的資源過多,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審批過多,有些靠市場機制能優化資源配置的,政府卻採用計劃經濟辦法,因而帶來浪費和損失。有時還因政府對市場進行壟斷和封鎖,而影響公平競爭的開展,造成市場信號失真。因此,我們要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最重要的,就是要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使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就是要政府進一步轉變職能,不再充當資源配置的主角、左右市場的主角,不去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而是要尊重價值規律的作用,發揮市場機制調節資源配置的積極作用,讓企業主要根據市場信號自主地作出生產經營決策。

二、企業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真正實現政企分開政資分開

選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就必須使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和利益主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對於非國有企業來說做到這一點較為容易,盡管政府的行政干預至今還不少,需要逐步解決。而對於國有企業來說,就不容易了。改革開放20多年的經驗表明,國有企業從作為主管部門的附屬物脫離出來,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是一個脫胎換骨的改造。一方面,從企業來說,原來事事靠上級主管部門,照他們的指令辦事,經濟效益好壞不在乎,沒有改善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沒有活力。現在要轉變為獨立的市場主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就必須努力適應市場,參與市場競爭,承擔風險。搞得好,就能不斷發展壯大,經營者和職工也能增加收益,否則就可能虧損甚至破產。市場機制如同一條無情的鞭子,督促著企業不斷改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向前再向前,永不停步,永不懈怠。另一方面,從政府來說,原來直接指揮各項微觀經濟活動,對企業各種經濟活動進行審批和下達指令。由於對企業往往多頭管理,多龍治水,企業生產經營搞得好,各個部門爭相把功勞記在自己名下,而一旦出了問題,則互相推諉,誰都不願承擔責任。因此推進市場化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府不再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撤銷一些原來主管企業的專業部門。由於這樣的改革觸及不少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官員的利益,因而往往受到這些部門的阻撓而困難重重。當「婆婆」慣了,一旦不能發號施令,便很不適應。所以,國有企業要真正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必須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必須有政府職能轉換的配合,政府不再干預微觀經濟活動,政府職能轉變為從事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即轉變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上來。

需要指出的是,直到現在,政府職能轉換,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改革,仍未完全到位。有的原來行政主管部門轉為行政性公司,翻牌公司,仍然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即使對國有企業進行了股份制改革,但只要是國有股一股獨大,政企就很難分開,因為國有控股公司實際上成為股份公司的「婆婆」,而控股公司往往就是前面所說的行政性公司,翻牌公司。這就使股份公司表面上改了制,但並未做到政企分開,仍不是真正的市場主體。還有政府部門,特別是不少地方政府,對本地區的企業不管是國有的還是非國有的,往往「愛護有加」,不但通過封鎖市場為本地企業產品打開銷路,排斥外地產品,而且從立項、融資、稅收、土地使用等方面,有時甚至不擇手段包括違法違紀地為本地企業的建設和發展提供方便條件,如2004年江蘇省出現的「鐵本事件」便是例證。一個只有3億元資本金的民營小鋼鐵企業主,一下子要建投資100多億元的年產800萬噸以上的大型鋼鐵企業,不申報立項,不經環保部門審核,違規侵佔農地2000多畝,沒有當地政府大力幫忙,是不可想像的事。再有,本地企業因經營不善面臨破產或債務纏身時,地方政府又會站出來,充當保護傘,向中央政府求情,向中央部門要錢或請求貸款解救,相當於為企業負無限責任。這是違背市場經濟原則的,是政府職能的嚴重錯位,也是企業尚未成為真正市場主體的表現。

為使國有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不但要政企分開,還要政資分開,即實行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能分開。政府對國有獨資和控股、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能時,只是當老闆、股東,不能當婆婆,不能扮演董事會和經理層的角色,否則就成為老闆加婆婆,仍然是政企不分。

可見,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辦事,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首先要使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政府主要履行公共管理職能。應當看到,這方面的問題還未解決,仍要繼續深化改革,逐步到位。

三、國家宏觀調控主要是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現代市場經濟並不是完全放任由市場機制調節的,而是有國家的宏觀調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是這樣。

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要把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保持國際收支平衡作為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這是對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宏觀調控豐富經驗的科學總結,是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世界上許多市場經濟國家,都把上述四個方面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中外的實踐表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很好地處理增長與穩定的關系,既要促進經濟增長,又要保持經濟穩定。從長遠看,在經濟穩定中實現經濟增長,是最可取的也是最快速的。不然,片面追求經濟增長,不重視經濟穩定,不在穩定中求增長,就很容易出現大起大落,而大起大落必然帶來生產力的浪費和損失。這樣一來,走了彎路反而慢了。在前面四大目標中,頭一個是促進經濟增長,後面三個是保持經濟穩定的內容。因此,可以把國家宏觀調控概括為促進國民經濟的平穩較快發展。要點在於,在經濟穩定條件下,市場信號比較穩定、准確,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功能可以較好地發揮,從而有利於促進經濟增長,實現較快發展。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要搞好宏觀調控,就要樹立和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這是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驗的重要總結。科學發展觀的基本內容是以人為本,五個統籌,即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統籌的實質是協調,五個統籌的實質是做到五個協調發展。做到五個統籌,就既能有效地保持經濟穩定,又能不失時機地促進經濟增長,從而實現國民經濟的平穩較快發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經濟調控主要採用經濟和法律手段。這同計劃經濟條件下國家主要運用行政手段調節社會經濟活動有根本區別。具體來說,就是主要運用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在經濟過熱或出現過熱傾向時,實施緊縮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相反,在經濟過冷或出現通貨緊縮時,實施寬松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目的都是保持經濟的穩定,努力熨平經濟波動的波幅,防止大起大落。有時人們把這種操作稱之為反周期措施,旨在使經濟上升時不要升得太高,力求上升時期延長一些;經濟蕭條時不要降得太多,延續時間不要太長。因此,國家的宏觀調控,以及實施從松或從緊的財政和貨幣政策,都是為的實現短期(一般一二年)的經濟平衡,而不能將其長期化。據此,如果將1998年以來我國實施的積極財政政策長期化,似與市場經濟下宏觀調控的功能不太一致。與此相聯系,我們似乎也不應將擴大內需作為一項長期的方針。在發生通貨膨脹或存在明顯的通貨膨脹壓力時,我們能否籠統地談擴大內需,這是值得研究的。比如,2004年主要是擴大消費需求,而對投資需求則不但不能擴大,相反的要加以限制,因為從2003年起,我國投資總的已經過熱。

在我國,產業政策也常常作為進行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政策來運用。這是一個相當復雜且在經濟學界頗有爭議的問題。過去,由於政府制定和實施的產業政策在實踐中基本上不起作用,甚至政府鼓勵的產業往往發展不起來,限制的產業則發展得很紅火,因而不少人懷疑產業政策的有效性。考慮到中國擁有強大的國有經濟和數額超過年GDP的國有資產,政府的經濟職能一直較強,政府常用產業政策來調整產業結構,所以宏觀調控除了主要運用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外,還可運用產業政策,以改善產業結構,加強薄弱環節,約束某些產業的過度擴張。至於政府的產業政策是否有效,主要看政策的制定是否符合市場經濟規律,是否符合國家的長遠發展戰略,是否有利於國民經濟的平穩和較快發展。

四、科學評價市場經濟活動效果,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政府主導型的市場經濟,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科學評價市場經濟活動效果,難點不在企業,而在於政府,特別是如何評價地方政府及其官員的政績。

過去,人們一般用GDP及其增長速度作為評價政府績效的主要標准,年年評比排座。GDP增長率高的,政績就優;GDP增長率低的,政績就差。結果各地競相攀比,全力以赴爭取GDP的快速增長,而且都想爭第一,你快了我要比你更快。因此人們形容這些地方政府是GDP政府。但是,多年的實踐,特別是近幾年的實踐表明,這樣做存在不少問題。

第一,把GDP增速作為評價政府政績的唯一或主要指標,必然忽視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造成經濟發展腿長社會發展腿短的不協調局面。鄧小平說,發展是硬道理。但是,發展既包括經濟的發展,也包括社會的發展,即包括科技、教育、環保、文化、醫療、衛生、健身、旅遊、休閑、娛樂等事業的發展。發展的目的是為了提高人的生活水平和質量,最後實現人的全面發展。這就既要求經濟發展,使社會物質財富越來越多,也要求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使人民有接受良好教育、醫療、保健的條件,生活環境優美,文化生活豐富多采。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我們要在本世紀頭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使經濟更加發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進步、文化更加繁榮、社會更加和諧、人民生活更加殷實。」要做到這一點,只有經濟發展、GDP增長是不夠的,還必須有社會事業的發展。所以,看一個地方政府的政績,不能只看GDP增長。

第二,把GDP增速作為評價政府政績的唯一或最主要指標,還會助長政府的短期行為,影響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為經濟的增長、GDP的增長,可以採取有水快流的辦法,即用粗放外延擴張的形式,消耗大量的資源和能源,破壞生態環境,在一個短時間內實現高速增長。這對於我國這樣一個資源相對不足,生態脆弱,環境污染嚴重的國家來說,顯然是不可取的,也是難以為繼的。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我國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即」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工業化路子」。報載,建國50多年來,我國GDP增長了10多倍,礦產資源消耗也增長了40多倍。去年我國消耗的國內資源和進口資源約合50億噸,原油、原煤、鐵礦石、鋼材、氧化鋁和水泥的消耗量,分別約為世界消耗量的7.4%、31%、30%、27%、25%和40%,而創造的GDP僅相當於世界總量的4%。呵見,對我國來說,急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看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不能只看GDP增長,還要看GDP增長後面付出了哪些代價。近來,有少學者建議改用綠色GDP作為評價經濟發展的指標,即從GDP增長中扣除為此付出的自然與環境的成本(比如1973年日本政府規定空氣、水、垃圾等環境污染的可允許標准,超過污染標準的,必須將其改善經費作為成本從GDP中扣除,按此方法,當年日本的經濟增長率就不再是8.5%,而是5.8%),這是值得大家重視和進一步研究的。

第三,把GDP增速作為評價政府政績的唯一或最主要指標,還會促使有的政府官員造假。過去流行「官出數字,數字出官」的說法,指的主要是官員造假虛報GDP數字,誇大成績,然後騙得陞官。有的地方官員不是根據實際數字,而是先探聽周圍地區的GDP數字,然後指示統計部門報高於其他地區的GDP增長數字,以顯示自己政績比別人高出一籌。而GDP數字造假,老百姓一般是難以監督的。

為了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可持續發展,需要制定科學的評價體系,就全國或一個地區來說,首先是逐步改GDP增長單一指標為多方面指標,比如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提出了社會、環境、經濟、制度四個方面的指標。我們可以借鑒。其次是將GDP指標逐步發展為綠色GDP指標。再有就是加強對統計數字的核實,嚴肅查處作假者,增強統計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確性。可見,尋找正確評價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效果的指標體系,對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五、依法規范市場經濟活動,保障市場經濟健康運行

現代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中外市場經濟的實踐證明,市場經濟只有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才能比較有效地發揮其積極作用,減輕因其自發調節帶來的種種消極作用。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實行公平競爭,以提高效率。這就必須對如何競爭進行規范,形成有效的競爭規則或游戲規則。可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只有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才能保證其健康發展。

1997年,黨的十五大確定了依法治國的方略。這是我國從人治轉為法治的重大轉變。與此相適應,黨的十六大提出,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個法律體系要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為鞏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個經濟基礎服務。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全面推進經濟法制建設,即按照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著眼於確立制度、規范權責、保障權益、加強經濟立法。主要包括:完善市場主體和中介組織法律制度,使各類市場主體真正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完善產權法律制度,規范和理順產權關系,保護各類產權權益。完善市場交易法律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維護公平競爭。完善預算、稅收、金融和投資等法律法規,規范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完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切實保護勞動者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完善社會領域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按照法治經濟的要求,一方面,微觀經濟行為主體,主要是企業,要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依法處理企業內部關系特別是要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遵守環保、安全、契約等法規。同時,要依法保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獨立性和各項權益,保護企業法人財產權等等。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是法治政府。政府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要依法管理,不能隨便發號施令。國務院於2004年初發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中國將通過十年左右的不懈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目標,主要包括七個方面。第一,實現政企分開。第二,提出法律議案、地方性法規草案。第三,法律、法規、規章得到全面、正確實施。第四,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基本形成。第五,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範、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第六,行政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鉤,並與行政權力的主體利益徹底脫鉤。第七,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法律素質。可見,今後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和干預,要依法進行,不能再像過去計劃經濟時期那樣,主要採用行政手段,發布指令。既然政企分開,政府的經濟調節就是主要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實施恰當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採用利率、稅率、匯率等經濟杠桿來進行。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正確界定政策、市場和企業的關系非常重要。一般來說,凡是靠市場能解決而又有效率的,政府都不要去管。凡是公民、企業、社會組織包括中介組織等能夠自主有效解決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政府也不要去管。政府主要從事公共管理。政府在使用納稅人交納的錢財時,要節儉、高效、清廉。政府官員要懂得,不僅權力是人民給的,政府的收入也是人民交納的,要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有的官員提出,要做到政府給老百姓的,多於從老百姓取來的,這是不可能的。政府的錢都是納稅人交的,老百姓交納的,能夠將錢用之於民就不錯了。政府不是財富創造的主體,政府能做到消耗少一點,為人民服務的事多辦一點就不錯了。所有這些,都要用法律法規確定下來,成為大家的共識和行為准則。

此外,必須公平執法。無法可依不行,有法不依不行,執法不嚴、不公也不行。如果不能公正執法,再好的法律也用處不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仍然不能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因此,必須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法治觀念和守法意識,形成良好的司法環境。在這方面,除了進行宣傳教育等外,政府領導幹部要帶頭執法,嚴格執法,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D. 怎麼理解 高新企業享受15%的優惠所得稅率,相當於在原來25%的基礎上降低了40%,認定高企後是不用繳稅了嗎

企業所得稅率是企業應納所得稅額與計稅基數之間的數量關系或者比率,也是衡量一個國家企業所得稅負高低的重要指標,是企業所得稅法的核心。企業所得稅率一般是25%。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一般為20%。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一般為15%。非居民企業對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均為20%。PE溢價投資類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般在4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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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如何在房地產開發中節約企業納稅成本

如何規避納稅風險,如何在有限的空間內盡可能地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增加企業營業利潤,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這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近年來,為控制房地產地價過高,投資過熱,國家陸續下發宏觀調控政策,先是央行宣布加息,接著「國六條」出台,隨後國六條細則、限制外資炒樓,乃至強征個稅的108號文件等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及配套細則的出現,使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籌劃更具有戰略意義。本文僅就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技術和稅收籌劃方式進行分析。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技術
房地產開發企業由於其業務范圍廣,經營活動復雜,因此,採用的籌劃技術也是多種多樣的,根據其特點和經營業務,對其採用的稅收籌劃技術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
(一)規避平台籌劃
土地增值稅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存在著明顯地稅率跳躍臨界點。因此,可以利用規避平台籌劃規律進行籌劃節稅,其關鍵性的操作是控制增長率,可以通過價格、扣除額的調節來實現。
(二)投資轉化技術
房地產開發企業除了開發、銷售房產這一傳統經營模式外,還可以採用出租、投資聯營等多樣的經營模式,轉化技術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其效果非常明顯。
(三)稅基籌劃技術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佔用量大,需要不斷籌措資金維持其開發能力,而資金籌劃中的稅收籌劃,集中於如何降低稅基。銀行貸款籌資、發行債券籌資等都是融資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稅效應降低稅負,而發行股票則屬於權益資金模式,只能按稅後利潤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稅基。
(四)實現技術
主營業務收入的籌劃,其切入點是運用實現技術,合理控制和確認收入的實現,降低稅負。對於房地產企業來說,稅收政策對其收入的約束是相當嚴格的,預售收入也要按預計利潤率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房產銷售定金、預收房產款都要納入收入總額繳納營業稅。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方式
(一)利用臨界點進行稅收籌劃
納稅臨界點籌劃法是指納稅人在經營中遇到稅收臨界點時,通過增減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擔較重的稅負。目前利用該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產開發中籌劃土地增值稅。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這里「20%的增值額」就是我們常說的「臨界點」。根據臨界點的稅負效應,可以進行納稅籌劃。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普通標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 20%這個臨界點上,一是通過適當控制出售價格。銷售收入下降了,而可扣除項目金額不變,增值率自然會降低。當然,這會帶來另一種後果,即導致收入的減少,此舉是否可取,就得比較減少的收入和控制增值率減少的稅金支出的大小,權衡得失做出選擇。二是增加可扣除項目金額。比如增加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等,使商品房的質量進一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產開發費用時,應注意稅法規定的比例限制,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過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
大海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一幢普通標准住宅,取得銷售收入693萬元。該公司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支付的地價款為100萬元,建造此樓投入了300萬元的房地產開發成本(其中: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40萬元,前期工程費40萬元,建築安裝工程費100萬元,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40萬元),房地產開發費用為40萬元,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為55萬元。根據稅法的規定,該房地產企業可以扣除的費用除了上述費用以外,還可以加計扣除(100+300)×20%=80萬元。因此,該房地產企業的增值率為(693-100-300-40-80-55)/(100+300+40+80+55)=20.5%。根據稅法規定應按30%的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693-100-300-40-80-55)×30%=35.4萬元。企業稅後利潤為693-100-300-40-80-55-35.4=82.6萬元。如果該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將該批住宅的出售價格降低為690萬元,則該公司的增值率為(693-100-300-40-80-55)/(100+300+40+80+55)=20%.根據稅法的規定,該企業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企業稅後利潤為690-100-300-40-80-55=115萬元。進行納稅籌劃後使企業減輕稅收負擔115-82.6=32.4萬元。
同樣,房地產企業也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利用土地增值稅的臨界點來進行納稅籌劃。假如黃河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一幢普通標准住宅,房屋售價為1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金額為810萬元。增值額為190萬元,增值率為200/800=23.4%該房地產公司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190×30%=57萬元,營業稅1000×5%=50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50×(7%+3%)=5萬元。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000-810-57-50-5=78萬元。如果該房地產公司進行納稅籌劃,將該房屋進行簡單裝修,費用為105萬元,房屋售價增加至1100萬元。則按照稅法規定可扣除項目增加為915萬元,增值額為185萬元,增值率為185/915=20%,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該房地產公司需要繳納營業稅1100×5%=55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55×(7%+3%)=5.5萬元。同樣,不考慮企業所得稅,該房地產公司的利潤為1100-915-55-5.5=124.5萬元。該納稅籌劃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為124.5-78=46.5萬元。因為,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開發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稅在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增值率不超過20%的情況下可以免徵,企業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使得房地產的增值率不超過20%,從而享受免稅待遇。
(二)利用投資方式的不同進行稅收籌劃
房地產開發公司對於投資性房地產有兩種不同的投資方式:一是出租取得租金;二是以房地產入股聯營分得利潤。這兩種投資方式所涉及稅種及稅負各不相同,存在著較大的稅收籌劃空間。
大海房地產開發公司在菏澤市城區繁華地帶有一處空閑房產。房產原值1000萬元,實際使用面積300平方米,2008年1月份准備對外投資,若採取出租方式,預計年取得租金為200萬元,若用於聯營,則預期每年的聯營企業利潤中,大海房地產公司所佔份額為500萬元。那麼,我們分析一下,哪種方式對於企業更能節稅,
假設房產原值為P, 房產使用面積為L平方米,如果出租則每年可取得租金收入R1,用於聯營,則預期每年的聯營企業利潤中大海房地產開發公司所佔份額為R2,出租和聯營的稅負分別為T1和T2。
1、採取出租方式應承擔的稅負
營業稅:房產租賃屬於服務業,按照租金收入的5%征稅,應為5%×R1;房產稅:房產稅應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稅率為12%,則房產稅為12%×R1;城建稅:假設大海房地產開發公司位於市區,城建稅稅率為7%,依據其繳納的營業稅,則,城建稅稅負為5%×R1×7%=0.35%R1;教育費附加:3%×5%×R1=0.15%R1;印花稅:在訂立合同時,企業必須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理》第3條規定:「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因此,印花稅稅負為0.1%R1;所得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可以在稅前扣除,那麼,企業租金收入應納的所得稅為25%×(R1-5%R1-0.35%1-0.15%R1)=23.62%R1。
總體稅負T1=營業稅+房產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所得稅=5%R1+12%R1+0.35%R1+0.15%R1+0.1%R1+23.62%R1=41.22%R1,即,採取出租方式下,公司的總體稅負T1=41.22%R1。
2、採取聯營方式應承擔的稅負
房產稅:根據稅法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的余值計稅,稅率為1.2%。假定減除率為30%,則房產稅稅負=1.2%×(1-30%)P。土地使用稅(此稅種從量定額徵收,各地標准不一,以菏澤市為例,城區單位稅額為0.68元/平方米),則土地使用稅稅負為0.68×L=0.68L;所得稅:聯營利潤所得應繳所得稅,所得稅稅負=R2×25%=25%R2。
總體稅負T2=房產稅稅負+土地使用稅稅負+所得稅稅負=1.2%×(1-30%)P+0.68L+25%R2=0.0084P+0.68L+25%R2。
尋求稅負均衡點。由於租金的收入相對固定,而且在出租之前可以商定,而聯營收入則因影響因素多,不可確定性更大,所以,可以用租金來預測聯營收入。當二者稅負相等時,即,
41.22%R1=0.0084P+0.68L+25%R2,則R2=(41.22R1-0.84P-68L)/25
在對房地產進行投資時可以利用以上的函數公式進行測算,基本結論如下:若預期聯營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產原值+68×實際使用面積)/25,該項房產採取聯營方式稅負輕於採取租賃方式,從稅收的角度考慮宜採用聯營方式;若預期聯營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產原值+68×實際使用面積)/25,該項房產採取租賃方式稅負輕於採取聯營方式。本例中,由於大海房地產開發公司所佔份額為500萬元,而500<(41.22%×200-0.84×1000+68×300)/25=785.70,所以,租賃方式可以節稅。此時的總體稅負T1= 41.22%R1=41.22%×200=82.44(萬元),而聯營方式下的總體稅負T2=0.0084P+0.68L+25%R2=0.0084×1000+0.68×300+25%×500=337.40(萬元).不難看出,公司採取租賃方式比採取聯營方式可以節稅254.96(337.4-82.44)萬元.
(三)利用不同的資金籌措方式進行稅收籌劃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資金的需求量較大,如何更好地籌措資金,對公司的經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稅收的角度來看,不同的籌資模式方式公司所承擔的稅收負擔是不同的。
假設2008年1月份大海房地產開發公司新開發一個項目,需要資金1000萬元,由於公司採用的籌措資金的方式不同,對公司的稅負影響也必然不同。
如果企業選擇銀行貸款融資方式,按年利率8%計算,每年需要支付利息8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該利息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因此採用銀行貸款融資方式融資,對公司利潤的影響額為80萬元,可以為公司節稅80×25%=20萬元;如果大海房地產開發公司經過批准發行債券融資,公司債券可以對社會公開發行,也可以局限於企業內部職工發行。稅法規定資本紅息不得在稅前扣除,而債券利息可以作為費用在稅前列支。如果債券年利率為10%,則通過債券融資對公司利潤的影響為100萬元,即採用發行債券的方式融資可以為企業節稅25(100×25%)萬元。採用上述兩種方式融資,都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只是影響程度有所不同,但如果企業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進行融資,由於發行股票屬於權益資金模式,只能按稅後利潤分配,所以不能有效降低稅基。
(四)利用收款方式的不同進行稅收籌劃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房地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後確認銷售收入,但在實際工作中應採取謹慎原則,客觀評估收入的實現,對估計價款不能收回的,不能確認為收入;已經收回部分價款只將收回部分確認為收入。
由於房地產單位價值較高,購買方很難一次拿出大額款項購置房地產,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都採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採用這種方式,企業不能按售價總額確認收入,並響應地分次接轉成本,起到節稅的作用。
大海房地產開發公司對外簽訂了一份分期收款銷售房產合同,合同中商品房總價款800萬元,分4次付清,首期付款40%,首期付款後即把商品房所有權轉讓,如果此時確認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為800×5%=40(萬元)。如果按分期收款確認收入,第一次應繳納的營業稅800×40%×5%=16(萬元)。以後三次分別繳納營業稅800×20%×5%=8(萬元),共計16+3×8=40(萬元)。雖然兩種方法繳納營業稅都是40萬元,但是採用分次確認收入可以延緩納稅時間。
值得注意的是,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收入在5種特殊情況下確認標准,對於採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付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按照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預售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其當期取得的預售收入先按規定的利潤率(經濟適用房項目必須符合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等有關法規的規定,其預售收入的計稅毛利率不得低於3%。開發企業對經濟適用房項目的預售收入進行初始納稅申報時,必須附送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凡不符合規定或未附送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一律按銷售非經濟適用房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預計計稅毛利率按以下規定確定:1.開發項目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15%。2.開發項目位於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於10%。3.開發項目位於其他地區的,不得低於5%。4、屬於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於3%。)計算出預計營業利潤額,再並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待開發產品完工時再進行結算調整。

F.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有哪些優惠政策如何享受

優惠政策

1、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凡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原來的25%降為15%,相當於在原來基礎上降低了40%,連續三年,三年期滿之後可以申請復審,復審通過繼續享受三年稅收優惠。(如年納稅100萬,申報通過當年,即可享受減免40萬的優惠,三年就可減免120萬稅收,六年則減免240萬)。
2、國家科研經費支持和財政撥款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憑批准文件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辦理享受國家、省、市有關優惠政策,更容易獲得國家、省、市各級的科研經費支持和財政撥款;高新技術企業稱號將會是眾多政策性如資金扶持等的一個基本門檻。
3、國家級的資質認證硬招牌
高新技術企業不僅能減免企業所得稅,無論對於何種企業都是一個難得的國家級的資質認證,對依靠科技立身的企業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響力僅次於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免檢產品。
4、提升企業品牌形象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將有效地提高企業的科技研發管理水平,重視科技研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能為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提供有力的資質,極大地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無論是廣告宣傳還是產品招投標工程,都將有非常大的幫助。
5、促進企業科技轉型
創新是企業發展的根本動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是一項引導政策,目的是引導企業調整產業結構,走自主創新、持續創新的發展道路,激發企業自主創新的熱情,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6、提高企業市場價值
證明企業在本領域中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高端技術開發能力,有利於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是企業投標時的重要條件。
7、提高企業資本價值
高新技術企業是吸引地方政府、行業組織對企業實施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的重要條件,也更具有吸引風險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的實力,從而推動企業快速投入到產業化經營中去。

G. 中國歷代的賦稅制度的演變

秦代的賦稅制度

《漢書·食貨志》中載有董仲舒關於秦代賦稅制度的一段話,很能說明問題:「古者稅民不過什一,……至秦則不然,……力役三十倍於古,田租田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伍,故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秦代的賦役是三代的20~30倍,農民租佃地主的土地,要繳納給地主「見稅什伍」的租賦,因而廣大農民一貧如洗,許多農民無法生存,只得逃往山林,變為盜賊,許多農民揭竿而起,這是強秦短命的重要原因。
秦代還改「因地而稅」的制度,而改行「舍地而稅人」的制度,即索取「人頭稅」,其稅率20倍於從前。《通考》在評論秦代的土地和賦稅制度時指出:「秦壞井田,任民所耕,不限多少,已無所稽考,以為賦斂之厚薄,其後舍地而稅人,則其謬益甚矣。」

漢代的賦稅制度

漢高祖劉邦記錄了強秦死亡的教訓,在漢初採取了「輕徭薄賦」的政策。《漢書·食貨志》中說:「漢興,按秦之敝,諸侯記起,民失作業,而大飢饉,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以是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稅一」。這就是說,從漢高祖時起,實行「十五稅一」的政策,及至漢文帝時期,又有「田租減半」之詔,也就是採取「三十稅一」的政策。並有13年「除田之租稅」。漢景帝時(前155年)復「三十稅一」之制。東漢時,劉秀曾經實行過「什一之稅」,但不久又恢復「三十稅一」的舊制。縱觀兩漢賦稅制度,除恆帝、靈帝曾加畝稅十錢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稅一」或「三十稅一」的實物地租。
漢初還有所謂「口賦」,也就是人「人頭稅」。這是專指對7歲至14歲未成年人所征的賦稅。原規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繳納「口賦」20錢。漢武帝時,將起征年限改為3歲,20錢改為23錢。漢元帝時,又將起征年限改為7歲。
漢代還有所謂「算賦」,這是對成年人年征的「人頭稅」。高祖四年(前203)開始徵收,凡年15以上至56歲,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錢,謂之「一算」。對於商人與奴婢則加倍徵收。
漢代由於採取「輕徭薄賦」和「與民休息」的政策,調動了廣大農民生產的積極性,經過70餘年的經營,神州大地出現了所謂「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記·平準書》中對此有極為生動的描述:「漢興七十餘年之間,國家無事,非遇水旱之災,民則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皆滿,而府庫余貨財。京師之錢累巨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至腐敗不可食。眾庶街巷有馬,阡陌之間成群,……」這是中國歷史上值得大書的篇章。

隋代的賦稅制度

隋代於開皇二年(582)頒布租調令,規定一夫一婦為「一床」,作為課稅單位。據《隋書·食貨志》記載:「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絁,麻土以布絹。絁以疋,加綿三兩。布以端,加麻三斤。單丁及仆隸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課。有品爵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開皇三年(583)正月又規定:「減調絹一匹為二丈」。開皇十年(590)五月又規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的賦稅制度

唐代前期實行「租庸調」法,後期實行「兩稅法」。

1、租庸調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實行均田制的同時,推行「租庸調」的賦稅制度。所謂「租庸調」,就是:「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口則有調。」(《陸宣公集》卷22)
租:就是農民向政府繳納穀物,作為田稅。據《唐六典》記載:「每丁租粟二石。」
調:就是農民向政府繳納當地的土特產,一般指的是絹物等。據《唐六典》記載:「其調隨鄉土所產陵、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農民為政府服勞役代替納物,艱險所謂「輸役代庸」。按規定:每丁每年須服勞役20日,閏月加2日,如不服勞役,則以納絹或布代替,每天摺合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災時,則有減免之制。據《唐六典》記載:「凡水旱蟲霜為災害則有分數。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若已役已輸者,聽免其來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調法,稅額較輕,尤其是採取「輸庸代役」的辦法,讓農民有體養生息的機會,多少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經濟繁榮。
但是,在開元以後(713~741),租庸調法則「陷於敗壞」。據《新唐書》記載:「開元以後,天下戶籍,久不更迭,丁口轉死,田畝賣易,貧富升降不實,乃盜起兵興,財用益絀,而租庸調稅法,乃陷於敗壞。」

2、兩稅法
楊炎於德宗時任宰相,他鑒於當時賦稅徵收紊亂的情況,乃於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議實行兩稅法,為德宗所採納。據《舊唐書·楊炎傳》記載:「凡有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稅三十分之一(後改為十分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歷十四年(779)墾田之數為准而均征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後,有戶增而稅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由此可見,兩稅法的要點是:(1)按各戶資產定分等級,依率征稅。首先要確定戶籍,不問原來戶籍如何,一律按現居地點定籍,取締主客戶共居,防止豪門大戶蔭庇佃戶、食客,制止戶口浮動。依據各戶資產情況,按戶定等,按等定稅。辦法是:各州縣對民戶資產(包括田地、動產不動產)進行估算,然後分別列入各等級(三等九級),釐定各等級不同稅率。地稅,以實行兩稅法的前一年,即大歷十四年(779)的墾田數為准,按田畝肥瘠差異情況,劃分等級,釐定稅率征課。其中丁額不廢,墾田畝數有定,這是田和丁的征稅基數,以後只許增多,不許減少,以穩定賦稅收入。(2)征稅的原則是「量出制入」。手續簡化,統一徵收。即先計算出各種支出的總數,然後把它分配出各等田畝和各級人戶。各州縣之內,各等田畝數和各級人戶數都有統計數字,各州縣將所需糧食和經費開支總數計算出來,然後分攤到各等田畝和各級人戶中,這就叫「量出制入」,統一徵收。(3)征課時期,分為夏秋兩季。這主要是為了適應農業生產收獲的季節性,由於農業的收獲季節是夏秋兩季,所以在夏秋兩季向國家繳納賦稅。(4)兩稅征課資產,按錢計算。因為要按資產征稅,就必須評定各戶資產的多少,就必須有一個共同的價值尺度,這就是貨幣(錢),所以兩稅的徵收,都按錢計算,按錢徵收。但是有時將錢改收實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價錢,按錢數折收粟帛。
對兩稅法的評說:(1)兩稅法是符合賦稅征課的稅目由多到少、手續由繁到簡、徵收由實物到貨幣的發展規律的。它是適應農業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繁榮與貨幣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的。按社會貧富等級、資產多寡征稅也是合理的、公平的。(2)兩稅法以「量出為入」作為征的標准,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說,理財的指導思想應是「量入為出」。(3)兩稅法在按稅制估定資產之後,不應隨著後來物價的變動作適當調整,但實際上只是為了國家多收入,不適時調整資產價格和稅率,使農民負擔不斷增加。

五代的賦稅制度

五代之際,戰亂頻仍,統治階級雖說沿襲唐代的兩稅法,但是,實際上是橫暴斂,錙銖必取,已無稅制可言。

地稅和丁稅

元代的地稅和丁稅,在太宗時期規定每戶科粟二石,後以軍食不足,增為四石。繼定利征之法,令諸路驗民戶成丁之數,每丁歲科粟一石,驅丁(亦稱驅口)五升,新戶丁、驅各半,老幼不與。其間有耕種者,或驗其牛具之數,或驗春土地之等,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工匠、僧、道驗地;官吏、商賈驗丁。《元史·食貨志》記載:「地稅,上田每畝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水田每畝五升」。《元史·耶律楚材傳》記載:「至元十七年(1280)規定,全科戶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半科戶每丁粟一石。」

秋稅和夏稅

元初江南只收秋稅,至元十九年(1282)二月,令江南稅糧依宋貞例,輸米三分之一,其餘折輸綿、絹雜物。成宗元貞二年(1296)始定江南徵收夏稅。秋稅只令輸糧,夏稅則折收木綿布、絹、絲、綿等物。均視糧數為差,糧一石或輸鈔三貫,或輸二貫,或輸一貫500文。

科差法

太宗八年(1236)始行「科差法」。其名曰絲料、包銀。「絲料」,是每戶出絲一斤,以供國用。五戶出絲一斤,以供諸王功臣沐浴之資。各驗其戶籍上下等級而徵收。「包銀」,僅民科納六兩,半輸銀兩,半折輸顏色絲絹。以銀納稅,從此開始。

經理法

《元史·食貨志》中說:「經界廢而有經理。魯之履畝,漢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強者,田多而稅少;弱者產去而稅存。非經理無以去其害。然經理之制,苟有不善,則其害又將有甚焉者矣。」有元謂之經理者,在宋曰經界,在金曰通檢推排。
《元史·食貨志》中載有章閭對經理法的評說:「經理大事,世祖已嘗行之,但其間欺隱尚多,未能盡實,以熟田為荒地者有之,懼差而折戶者有之,富民買貧民田,而仍欺舊名輸稅者有之。由是歲入不增,小民告病。」
元代統治者,為了「稅入無隱,差役亦均」的目的,採行「經理法」,但是並未達到預期目的。延佑二年(1315),仁宗遂下詔廢止經理法。

普查土地人口,制定「魚鱗冊」和「黃冊」

朱元璋推翻元朝後,廢除了元代的各種苛捐雜稅,普查土地和人口,制定「魚鱗冊」和「黃冊」作為賦役制定的基礎。

1、魚鱗冊
據《廣治平略》記載:「履畝丈量,圖其田之方圓、曲直、寬狹,書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編匯為冊,謂之魚鱗圖冊。」魚鱗冊是土地清冊,它是徵收賦稅的依據。

2、黃冊
所謂「黃冊」,就是戶口簿,以此作為科派差役的依據。據《明史·食貨志》所載:「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里,里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

明代前期的賦稅制度

明初的田賦,分夏稅和秋糧,夏稅無過八月,秋糧無過明年二月。夏稅以麥為主,秋糧以米為主。但均得以銀鈔錢絹代納。例如,米一石,折銀一兩,錢千丈,鈔十貫。麥的折算比米減十分之二。凡以米麥交納者,稱為「本色」,而以其他實物折納者,稱為「折色」。
徵收的稅率,一般通則,官田畝稅五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即三升三合五勺。重租四八升五合五勺。蘆地五合三勺,劃塌地三合一勺等等。浙西地區土質肥沃,稅率較重,蘇、松、嘉、湖、杭,皆為重租地區。

明代後期的「一條鞭法」

明代前期賦稅制度的尚稱嚴整,但日久弊生,狡猾之徒,逃避賦稅,貪官污吏,受賄枉法,使原來的賦稅遭到破埡。魚鱗冊和黃冊與事實不符,有的地方自行捏造簿冊,名曰「白冊」,破壞賦役的依據。以致富戶權貴,田連阡陌而不納稅,貧苦農民往往「產生而稅存」。
為了挽救財政危機,必須重新清查土地和戶口,改革賦稅制度。萬曆六年(1578),明政府根據張居正的建議,下令清丈全國的土地,包括勛戚的莊田和軍屯在內。經過三年的努力,共清丈出土地7 013 976頃,比弘治時稅田多出300萬頃,「於是豪猾不得欺隱,里甲免賠累,而小民無虛糧」(《明史·食貨志》)。
萬曆九年(1581)通令全國實行「一條鞭法」。據《明史·食貨志》記載,一條鞭法的主要內容是:「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並為一條,皆計畝征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
「一條鞭法」有以下四個特點:
(1)把各種目的的賦稅和徭役,合並為一種,都按田畝計征,簡化了稅目和徵收手續。
(2)取消了「力役」,農民可以「出錢代役」,不再直接負擔力役,統由官府僱工應差。
(3)將以徵收米麥實物為主的田賦,改為除國家需要的米麥以外,其餘所有實物改用銀折納。
(4)改過去的賦役催征、收納與解運由糧長、里長辦理為地方官吏輸。
「一條鞭法」新稅制,將明初的賦役制度化繁化簡,並為一條,並將徵收實物為主改為以徵收銀兩為主,即由實物稅改為貨幣稅,結束了我國歷史上實行了2000多年的三征(粟米之徵、布帛之徵、力役之徵)稅制體系,可以說是中國賦稅制度繼兩稅法之後又一次重大的改革。
「一條鞭法」的實行,對減輕農民賦稅負擔,緩和社會階級矛盾,安全社會秩序,促進農業和工商業的發展,都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它觸動了官僚地主階級的切身利益,在各地貫徹實行時,受到種種阻撓和破壞,時有反復,終不能徹底實行。

清代前期的賦稅制度

清代前期的賦稅制度,沿襲明代的舊制,以田賦和丁役為國家的主要賦稅方式。
所謂「田賦」,就是土地所有者,每年按畝數向國家繳納一定的稅額。
所謂「丁役」,就是年滿16歲到60歲的男子(壯丁),每人每年為國家負擔一定日期的無償徭役。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封建統治階級需要的貨幣數量日益增多,於是國家對田賦和丁役,除了徵收部分糧食(漕糧)之處,其餘徵收貨幣。這叫「折征」和「丁役銀」。
順治十一年(1654)頒布的《賦役全書》,詳列了田賦和丁銀的繳納規定和辦法。

1、田賦
根據《清朝會典·食貨志》記載,田分上中下三則,按等級稅率徵收。「徵收辦法,有本徵者,有折征者,有本折各半者。本徵曰漕,漕有正糧(米),有雜糧(麥、豆、蕎、麻等)。折征者,如定以銀,繼則銀錢兼納。」

2、丁役
各省多寡不等,據《清朝文獻通考·戶口考》記載:「率沿明之舊」,「有三等九則者,有一條鞭者,有丁隨地派者,有丁隨丁派者」。
清代的地丁制度,其中所謂「地」就是「地賦」;而「丁」就是「丁銀」。地賦是土地稅,丁銀是人頭稅。
清代初期的賦稅制度,除了田賦和丁銀以外,還有其它種種附加稅。
(1)火耗:又叫「耗羨」,是把實物換為銀兩後,因零碎銀熔鑄成整塊上繳時有損耗,因此,徵收田賦時,加征火耗。實際上,改鑄銀兩時的損耗只不過百分之一二,而實際徵收的火耗則多達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或者更多。
(2)平余:是收稅時,每正稅銀兩百兩,提解六錢的附加稅,以充各衙門之用。
(3)重戥:重戥是用銀納稅過秤時,將戥頭暗中加重。
(4)漕折:就是各省運往京師的租米(漕糧)換算為銀兩時,任意決定換算比例而不利於納稅者的差額。

清代後期的「攤丁入畝」

清代中後期實行「攤丁入畝」、地丁合一的賦稅制度,就是將田賦和丁銀合並在一起的單一稅。實行「攤丁入畝」,有利於貧民,不利於富室,因為富室地多而丁少,貧民地少而丁多,採用這種賦稅制度能解決賦役負擔不均的問題,有利於農民安居鄉里,致力於生產。「攤丁入畝」簡化和稅種的稽徵的手續,是清代賦稅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

北宋的賦稅制度

北宋的賦稅分民田稅、官田稅和身丁稅等多種,現分述如下:
1、民田稅
北宋的田稅規定,向土地所有者按畝征稅,每年夏秋各徵收一次(沿襲唐代的兩稅法)。北方各地大致每畝中等土地可收獲一石,須納官稅一斗。江南各地由於產量較高,每畝須納稅三斗。唐代的兩稅法是按資財多少征稅的,而宋代則是按土地面積定額征稅的。秋稅,是在秋熟後按畝徵收糧食;夏稅,是以收錢為主,或者折納綢、絹、綿、布。
按畝征稅是征稅的基本標准,但是在實際徵收時,還有所謂「支移」、「折變」的計算,從而提高了實際征稅的稅額。
「支移」就是在徵收秋稅時,要求農民運至指定地點交納,如果農民不願隨長途運輸之勞,就要多交一筆「支移」,也就是「腳力錢」。
「折變」就是在徵收夏稅時,錢物輾轉折變,也提高了實際交稅額。

2、官田稅
官田招佃農耕種,由政府收取地租,稱為「公田之賦」。但官田本身無人交納秋夏二稅,往往又把二稅加到佃農頭上,加重地租數量,即所謂「重復取稅」。

3、身丁稅
北宋的身丁稅規定,男子20歲為丁,60歲為老。凡是20歲至60歲的男丁,都要交納身丁稅,交錢或交絹,與兩稅同時交納。

4、雜變
北宋承襲五代十國的苛捐雜稅,以類合並,統稱之為「雜變」。其中名目繁多,如農器稅、牛革稅、蠶鹽稅、鞋錢等,即所謂「隨其所出,變而輸之」。雜交也必須隨同兩稅輸的。

5、和糴與和買
和糴是官府強制收納民間糧米;和買是官府強制收購民間布抽。在實行和糴與和買之初,是按土地多少,分別派定強制征購的數量,並付給一引起價款,到後來,則都是「官不給錢而白取之」。

南宋的賦稅制度

南宋統治集團以大敵當前為借口,實行苛刻的賦稅政策。秋夏田稅、身丁稅、折變、和糴、和買等,均較北宋定額為高,而且新立的稅目和正稅附加,也是名目繁多。

1、經總制錢
紹興五年(1135)總制司使孟庚創立「總制錢」,後來與北宋陳遘所創立的「經制錢」合稱為「經總制錢」。其徵收辦法是:所有民間的錢物交易,每1000文交易額由官府抽取30文。以後增至56文。每年實際可收1000多萬貫,有些地方達到秋夏兩稅(正稅)的三倍。

2、月樁錢
所謂「月樁錢」,是南宋時期為佳應軍事開支而勒令各州縣按月解送的一種賦稅。

3、版帳錢
所謂「版帳錢」,是南宋初年,東南各路借口供尖軍用而徵收的一種稅款。

4、附加稅
南宋時期,除了正稅(秋夏二稅)以外,還有以下各項附加稅:
(1)耗米:官府收稅時,每納米一石,要附加耗米五斗,甚至一石。正耗以外,還有什麼「明會耗」、「州用耗」等名目。理宗時,一石秋糧,要加耗一石多。
(2)折帛錢:在帛價上漲時,要農民在夏稅納絹時,按時價折交現錢,稱為「折帛錢」。在絹價降低時,折帛錢照收。農民往往被迫以市價的二倍到三倍的價格交納「折帛錢」。
(3)和預買:南宋時,官府向民間買絹,當時並不給錢,後來索性改為民間只交錢,不交實物。和買絹也名存實亡。官府不償值,憑空課取,不再有所謂「買」。交納稍遲,就要鞭打,不再有所謂「和」。
(4)預借:官府經常向民間預借賦稅,實際上是提前徵收。預借的稅目有秋夏兩稅,免役錢和田宅買賣的契稅錢。
(5)課配:實際上是一種攤派。官府任意向民間徵收錢物,一般按秋夏兩稅的多寡來徵收,有時秋稅米一石,要課配五六石;夏稅錢一貫,要課配七八貫。

兩宋的幾種「均稅法」

1、王安石的「方田均稅法」
北宋神宗時(1068~1085),王安石倡「方田法」。所謂「方田法」,就是清丈,清其契籍,丈其頃畝,使隱昌者無所施技,而有稅無田者,可以豁免牽累。其最大的作用就在於以田之肥瘠,定稅之上下,使賦稅負擔合理。所以又稱「方田法」為「方田均稅法」。據《宋史·本傳》記載:「方田方法,以東南西北各千步當四十頃,一百六十步為一方。歲以九月令佐分地計劃,驗地色肥瘠,定其色號,分為五等,均定稅數。」又據《宋史·食貨志》記載:「隨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方量畢,以地及色定肥瘠而定五等,以定稅則。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帳,連庄帳付之,以為地符。」
方田法提出之後,時行時廢,神宗行方田法,哲宗廢方田(1086),徽宗又復方田(1104),至宗寧五年(1106)又罷方田。

2、李椿年的「經界法」
南宋紹興十二年(1142),李椿年受命主持經界事宜,先在平江府(江蘇吳縣)設經界局,開始試行「經界法」。以鄉為單位,清丈田地,核實頃畝,厘訂田地等級,制定稅率,然後按官戶、民戶分造砧基簿,簿後附有地形圖,官府即按此簿征稅。「經界」一詞來源於《孟子》所說的「仁政必自經界始」一語。所謂「經界法」,就是查實田畝,均平賦稅的措施。據《宋史·食貨志》記載:「十二年,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且言平江歲入昔十七萬有奇,按籍雖三十萬斛,然實人才二十萬耳。詢之土人,皆欺隱也,望考按核實,自平江始,然後施之天下,則經界正而仁政行矣。」由此可見,經界法的實質是:欲使「田盡登籍,田皆出稅」而已。據《通考》記載:至紹興十七年(1147)「兩浙經界已登者四十縣」。紹興十九年(1149),雖說經界法有成,但李椿年卻於同年因觸犯權貴的利益而被罷官。

3、朱熹的「經界法」
自高宗紹興二十年(1150)罷經界法後,至孝宗淳熙十四年(1187)而有經界制度之復治,又四年而至光宗紹熙二年(1191),又所謂措置經界之舉,而竭力為之者,朱熹也。朱熹知漳州,常病經界不行之害,會朝論欲行泉汀漳州三州經界……有旨先行漳州經界。朱子所以竭力推行經界之法者,其留意之點,無非在「版籍之所以不正,田稅之所以不均」,故推行「圖保」以定籍,隨田定產比均稅。朱子所為當為一般地主所不喜。朱子已認識到此點:「蓋此法之行,貧民下戶雖所深喜,而豪民滑吏皆所不喜。喜之者,多單獨困若無能之人,故雖有誠奶而不能以言自達;不樂者,皆財力辨智有餘之人,故其所懷雖實私意,而善為說辭以惑眾聽。甚者以資賊為辭,恐脅上下,務以必濟其私,而賢士大夫之喜安靜、惡紛擾者,又或不能深察其情而望風沮怯,例為不可行之說,以助其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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