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技術入股合作,該怎麼分成
技術股權是指技術所有者將技術成就作為無形資產進行出資的行為。 技術成果入股後,技術投資者取得股東身份,並將相應的技術成果產權轉讓給公司享受。 技術方可以將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和計算機軟體版權用作投資目標。
那不出錢只出力的股東能要嗎?技術股應該怎麼給才合理?當你和別人一起合夥創業時,對方不出錢或沒有錢,號稱有一身好功夫,用技術入股,也就是你出錢他出技術,你們合夥成立公司,股權要怎麼分才合理?
可以用股權階段分配法,在公司成立之初,商談好技術股東能拿到的,最高股份比例,例如是30%,那麼按照股權階段分配法,將30%的股份再分成3份,每份10%,按照技術股東在公司效力中的實際成果來分階段給與,可以有效地讓你規避,各種合夥前滿嘴大話,合夥後一無是處的所謂的技術股,如果你想把技術入股,與公司風險綁定在一起,那你擬三份協議:
技術入股協議
股東退出協議
股權回購協議
⑵ 技術入股一般怎麼分紅
一、正面回答
技術入股在作價的基礎上協商所佔公司股份,然後按比例分紅。技術入股是指技術持有人或者技術出資人,以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公司的行為。技術成果入股後,技術出資方取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財產權轉歸公司享有。
二、分析詳情
技術成果出資者並不一定以成果所有權入股,即還可保留部分權利。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其前提條件是,公司必須擁有獨立財產權,而部分權能則不是獨立的財產權,所以不能作為一種出資形式。技術成果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其不發生有形控制的佔有和損耗,在同一時間可由不同人使用,在不同地域同時實踐也為可能。建議查看公司營業執照上公司的性質,看技術含量對公司或者企業的作用,部分技術可以佔到50%以上的股份,部分技術只有10%的股份,如果不是技術類型的企業,可以主張按照技術占股的多少分擔虧損。
三、技術入股需要評估嗎
技術成果作為非貨幣形式的出資,最重要的在於價值的確定,科學、合理、真實、公平地確定技術的價值,有利於技術成為企業的真實資本和合理股份。在實踐的過程中,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作價方式主要有三種,包括評估作價、協商作價以及兩種作價方式的結合。
⑶ 技術股份應該怎麼分紅
技術入股,應當評估作價,以價值確定持股比例,之後按照持股比例分紅。公司出資方式包括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方式出資,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提供評估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⑷ 技術入股怎樣分紅比較合適
技術入股是可以作價的,在作價的基礎上協商所佔公司股份,然後按比例分紅。
技術入股是指技術持有人(或者技術出資人)以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公司的行為。技術成果入股後,技術出資方取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財產權轉歸公司享有。
《若干問題規定》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成果出資者應當與其他出資者協議約定該項技術保留的權利范圍,以及違約責任等。可見,技術成果出資者並不一定以成果所有權入股,即還可保留部分權利。有人認為,這與公司法的財產獨立理念不符。根據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則,公司是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其前提條件是,公司必須擁有獨立財產權,而部分權能則不是獨立的財產權,所以不能作為一種出資形式。但是,筆者認為,允許技術部分權能出資入股,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首先,技術成果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其不發生有形控制的佔有和損耗,在同一時間可由不同人使用,在不同地域同時實踐也為可能。而有形財產,在同一時間只能為一個主體佔有或支配,因此,有形物的轉讓或權利許可只能一物一主,而不可能貨與多家。技術成果無形性的特點,決定了其權能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只要有技術成果存在,其各項權能就能獨立存在,就能被佔有和支配,既然如此,以技術部分權能入股又有何不可?
第二,資本就是能夠帶來剩餘價值的價值,而技術成果的部分權能一旦與貨幣、實物相作用就能給各出資人帶來更多的產品或更多的附加值。可見,技術成果部分權能也具有資本的屬性,因此,其亦可成為出資的內容。
第三,技術成果以部分權能入股,可以通過合同規定技術出資人相應的權利義務。我國法律可以擬定關於技術出資人與其他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格式合同,技術出資人必須按照其所出資的技術權能承擔法律規定或約定范圍的義務,享有相應的權利。其他出資人亦可按照合同對技術行使支配權。
第四,技術成果所有權轉讓的作價遠高於其使用權等權能的轉讓,而且很多情況下,為得到先進技術的投資者只是希望得到有關技術的使用權,如技術出資人以所有權入股從經濟上來說對其他投資者是不合算的。因此,允許其以部分權能入股也有利於其他出資人。
評估作價
採用評估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其價值被確定在技術成果價值評估作價文件中,出資各方不能隨意進行改動,從而能夠有效防止各種糾紛的發生。同時,這種作價方式彌補了當事人對技術成果價值認識不足,可能導致過高或過低確定價額,從而損害其他出資人利益並損害公司資本制度。我國公司法和許多地方法規如廈門市、四川省相關地方性法規,均明文規定技術出資入股應當採用評估作價,特別是當涉及國有資產時,鑒於國有資產流失的可能性和其後果的嚴重性以及防止在實踐中出資方低估國有資產,損害國家利益,法律則規定必須採用評估方式。但是,在不涉及國有資產時,絕對強求評估作價在實踐中並不現實,尤其是目前我國在技術評估作價方面還不規范,不少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
協商作價
協商作價方式是出資各方通過協商確定技術的價值。當前,這種作價方式在不少地方法規中都得到了反映。這不僅避免了評估作價方式繁瑣、復雜的作價程序,而且也無需設立專門的技術評估機構、確定專門的技術評估標准,只要通過協商方式即可確定技術價值。其靈活性不僅在於克服評估作價的困難,解決實務上的操作,更在於充分通過市場,實現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而且,協商作價方式是當事人意志的體現,通過出資人自己的處分,決定自己財產的命運,對技術出資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其不僅有利於公司最大可能地引進先進技術,而且減少了技術出資的成本。同時,採用協商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可以根據企業目的,按照各個出資人技術的"使用可能性"進行評價。只有這樣 ,既能使"必要性"、"有益性"、"無用性"這類技術的質的類別即范圍還原為量的類別即評價額,並且此種價值類別,無論對公司還是對出資者來說,都可以成為一種適當的處置。
但是,協商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其法律效力低於評估作價,而且還有可能出現出資人任意協商出資金額導致出資不實的情況以及技術出資人利用其他出資人對技術不熟的弱點而實行技術欺詐的行為。
⑸ 咨詢下合夥開公司一個出資金,一個出技術怎樣分紅
比如一個出錢10萬元,一個出技術按5萬元計算,那麼分紅就按,出錢按2/3計算,出技術按1/3計算就可以了。如果是電腦公司,主要以銷售電腦,安裝監控、考勤、門禁、POS等系統為主,這樣應如何計算比例呢。這個公司技術比較高 ,可以按出技術按1/3計算的。
詳細的比例協商確定。第一點:一個人出錢,一個人出技術,如果你只提供這兩個信息的話很難給具體的參考,因為這裡面會涉及到你們具體開展的業務、其中一個人掌握的技術能力和替代性,都是影響最後分紅的重要因素,所以我只能給你提幾個點,你從這幾個點去看你們倆怎麼進行股權的分配:
1,你們倆要開展的業務對技術的依賴程度怎麼樣?高的話懂技術的合夥人自然也就要適當高一些,低的話那就適當少一些;
2,這位合夥人技術水平怎麼樣?即便你們的業務對技術的依賴成都很高,但是這位合夥人技術一般 那也不能給他太高的股份;
3,除了技術外,你們開店需要多大的資金規模,如果所有的資金都是一個人出的話,建議股份還是適當高一些比較合適。
4,人情世故,既然你們兩個人選擇一塊做生意,想來平時的關系也不錯,雖然我們應該盡量淡化商業經營中的感情因素,但這一塊實事求是講,也無法完全避免。
第二點,我認為這一點才是最重要的,其實你們倆無論是5-5也好,還是4-6也好,最終的目的是都能在這個項目裡面盈利,而且不會產生法律糾紛,鬧得不愉快。
那麼在你們開始經營之間,一定要把股權分配的方案落實到紙面上,要雙方簽字同意,具備法律效益。
這樣即便是以後你們任何一方認為之前的分紅標准不合理,也不會有太大的爭執,而是選擇坐在在一起進行商量,如果商量不妥,大不了就扯出來唄,也不會留下什麼後遺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