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國首個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在哪裡
c 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 中關村科技園區是1988年5月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中國第一個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市政府派出機構對園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中關村科技園區覆蓋了北京市科技、智力、人才和信息資源最密集的區域,包括海淀園、豐台園、昌平園、電子城科技園和亦庄科技園。海淀園位於海淀區,其中建有1.8平方公里的上地信息產業基地和4平方公里的永豐中試基地;豐台園位於南郊的豐台區,昌平園位於北郊的昌平區,作為高科技產業基地,兩園面積各佔地5平方公里;亦庄科技園位於北京東南郊京津唐高速公路起點,面積7平方公里;電子城科技園位於首都東北郊酒仙橋,面積10.5平方公里,五個科技園共同構成了沿京城四環路布局的頗具特色和充滿活力的高科技產業帶。 中關村地區是我國科技智力資源最密集的地區,擁有一流的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具有極大的發展潛力,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對此寄予厚望。科技園區將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進一步改善中關村地區的投資環境和創業環境,力爭用10年左右的時間,把中關村地區建成:國家科技創新示範基地、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產業的孵化基地、高素質創新人才的培育基地、推動科教興國戰略、實現兩個轉變的改革試驗區和世界一流的科技工業園區。 作為我國第一個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在過去的10年裡,中關村科技園區經濟發展始終保持30%以上的增長速度。2000年,實現技工貿總收入1679億元,全年完成增加值326億元,工業總產值(現價)1067.6億元,出口創匯20億美元,上繳稅費61.6億元,分別比上年同期增長60.1%、44.2%、63.7%、1.1倍和51.0%,對北京市工業增長貢獻率達50%以上,成為北京市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源,涌現出了一大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企業。目前園區擁有新技術企業超過8000家,技工貿總收入超億元企業180家。一大批符合市場經濟運行機制要求的高新技術企業群體的形成,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 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的各類孵化器已成為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企業成長的搖籃。目前,園區內擁有豐台科技創業中心(設有國際科技企業孵化器IBI)。海淀留學人員創業園、清華科技園等孵化器。 中關村科技園區十分重視發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積極參與國際經貿活動,充分利用國際各類資本發展高科技產業。到99年底,園區擁有三資企業1100多家,約占企業總量的17.7%;外商投資企業累計投資總額達32.6億美元。 國家為促進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給予了優惠政策:自開辦之日起,三年內免徵所得稅,第四至第六年減半徵收所得稅,第七年起按15%稅率徵收所得稅;企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40%以上的,減按10%稅率徵收所得稅等。 中關村科技園區願意同世界各國企業和機構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開展多領域、多樣化的廣泛合作,共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②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介紹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DalianHigh-tech Park),簡稱:大連高新區,1991年3月經國家批准建立的首批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是國務院1991年3月首批批準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之一,2008年被科技部評為「國家先進高新區」,是大連市高新技術產業基地、自主創新平台、軟體和服務外包的核心區,也是大連市的對外開放先導區、科技興市的示範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是大連市域內7個國家級開發區之一,其他的國家級開發區分別為:大連長興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出口加工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大連大窯灣保稅港區等。(註: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屬於國家級開發區的一種,國家級開發區還包括: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保稅區、國家級出口加工區、國家旅遊度假區等等實行國家特定優惠政策的各類開發區)2010年4月9日大連出口加工區管委會與大連保稅區管委會合署辦公,不再與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合署辦公,仍保留原優惠政策不變。由七賢嶺產業化基地、海外學子創業園、軟體園、旅順南路軟體產業帶、龍頭分園等發展區域組成。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是大連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行使區域內一切行政、經濟、社會等管理職能。代管甘井子區凌水街道(劉家村除外)、紅旗街道的「繪春社區」以及旅順口區龍王塘街道(鹽場新村、郭家溝村除外)和劃歸龍王塘街道的大連奶牛場。
③ 四川自貢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介紹
四川自貢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是1992年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省政府確定的全省五個重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之一,2011年經國務院批准成為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現規劃面積60平方公里(匯東新區+南湖新城20平方公里,工業集中區40平方公里)。區內規劃有大化工基地、大學城、匯東高科技工業園區、金馬工業園區、金融商貿大街和若干住宅小區、旅遊度假村、各類大型交易市場及公園綠地、文化娛樂、運動場館和學校、醫院等配套服務設施。
④ 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2006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和保障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的可持續發展,規范高新區管理,為高新區企業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服務,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高新區是指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目的,經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批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在深圳灣設立的園區和市政府劃定的其他經濟性區域。
高新區由市政府統一規劃和統一管理。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高新區的組織和個人,以及高新區外的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從事與本條例相關的活動。第四條高新區的發展目標應當是:建設成為高效益的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輻射基地、創新人才的培養教育基地。
高新區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產業。第五條高新區享受國家、廣東省以及深圳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
高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前款對自己最優惠的政策。第六條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投資的資產、收益等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佔有或者實施其他侵害行為。
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內可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文禁止的活動,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除外。第七條高新區的組織和個人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鼓勵高新區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相關人員進行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軟體著作權登記,取得自主知識產權,並對自主知識產權採取保護措施。第二章鼓勵與保障第一節人才引進第八條市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高新區引進的留學人員、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辦理《人才工作證》或者有關戶籍手續。
擁有《人才工作證》的人員可以在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購買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市戶籍人員的同等待遇。第九條留學人員受聘在高新區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受聘用單位指標的限制。
留學人員在國外取得專業執業資格,其所在國與我國有互認協議的,可以在本市辦理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第十條外事部門對因公臨時出境的高新區的高新技術企事業人員,優先辦理赴港長證和一次審批一年多次有效的出國任務批件。第二節資金支持第十一條加大市財政科技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對完善高新區創新體系的支持和資助力度,促進創新創業活動發展。
高新區設立留學生創業園。市政府出資設立留學歸國人員創業資助資金,並在市財政科技經費中安排資金資助留學歸國人員實施高新技術成果、項目轉化和從事高新技術項目的研究開發。
高新區設立深圳虛擬大學園,市政府安排資金支持其發展,為各入園大學提供辦公設施及優惠的科研、教學、生活條件。第十二條市政府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高新區創辦從事技術創新的企業和機構,或者從事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活動,並可對其創新活動給予資金支持。第十三條市政府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高新區設立為培養初創階段的小企業或者合夥成長的創業服務機構(孵化器)。
創業服務機構(孵化器)可以享受本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政策。第十四條市政府設立的信用擔保機構應當為高新區中小企業提供以融資擔保為主的信用擔保。第三節風險投資第十五條境內外各種投資主體可以在高新區開展風險投資活動。
鼓勵境內外創業資本在高新區設立風險投資機構。第十六條風險投資機構可以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
有限合夥的合夥人由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組成。投資人為有限合夥人,以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資金管理人為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的合夥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分配關系、經營管理許可權以及其他權利義務關系,由合夥人在合同中約定。
有限合夥的登記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第十七條風險投資機構在高新區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占總投資額的比重達到一定比例後,可享受市政府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政策。具體比例由市政府規定。第十八條市政府鼓勵風險投資機構重點投資處於初創階段的有高科技含量和發展前景的企業或者項目。
⑤ 寧波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寧波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同時稱寧波市科技園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的管理,保障和促進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高新區是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設立的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目的的園區。第三條在高新區從事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適用本條例。第四條高新區應當以科技創新為基礎,建設成為科技創新示範、科技成果孵化和輻射、人才集聚和培育的基地,實現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二章管理職責第六條高新區管理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其管理區域內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關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和相當於縣級的社會行政管理職能,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區域內科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三)受市規劃行政部門的委託,編制區域內的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區域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根據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區域內的土地利用規劃,對區域內的土地使用依法實施管理;
(五)按規定許可權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批,對其他投資項目進行核准或備案;
(六)負責區域內的經濟貿易、財政、農業、水利、林業、國有資產、科技、統計、審計、物價、外事、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區域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城市管理、民政、文化、教育、體育、衛生、計劃生育等社會行政管理事務;
(八)負責區域內的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知識產權保護、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管理設在區域內的分支機構;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高新區規劃范圍內屬江東區、鄞州區行政區域的經濟和社會行政事務管理,市人民政府已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第七條高新區管理委員會所屬職能機構,具體負責高新區各項社會行政管理事務。第八條工商、稅務、公安、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在高新區設立派出機構或者派出人員。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及高新區所在地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為在高新區從事創新、創業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第三章准入與服務第十條組織和個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區投資、興辦企業。
在高新區設立企業,凡具備設立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核准登記。除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項目外,對高科技企業的經營范圍不作限制。第十一條高新區重點發展電子信息、光機電一體化、生物醫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產業。
鼓勵下列企業進入高新區:
(一)國內外高科技企業;
(二)從事高新技術項目,或者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內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的企業;
(三)為高科技企業提供配套服務的企業;
(四)符合高新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其他企業。第十二條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與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在高新區興辦合資、合作的高科技企業。
境外企業可以在高新區設立分支機構。第十三條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其作價金額可以達到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辦理。第十四條高新區內的各類市場主體可以實行股份期權、利潤分享、年薪制和技術、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制度。第十五條高新區內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國家、省、市和高新區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六條高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同國內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科技合作,為高新區的技術創新、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供技術支撐。第十七條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創辦從事技術創新的企業和機構,或者聯合從事技術創新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對有關技術創新活動,可以給予資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