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的合同,可按哪種方式認定登記
技術合同認定是指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從技術上進行核查,確認其是否符合技術合同要求的專項管理工作。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是否屬於技術合同及屬於何種技術合同作出結論,並核定其技術交易額(技術性收入)。
技術成果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其不發生有形控制的佔有和損耗,在同一時間可由不同人使用,在不同地域同時實踐也為可能。而有形財產,在同一時間只能為一個主體佔有或支配。
因此,有形物的轉讓或權利許可只能一物一主,而不可能貨與多家。技術成果無形性的特點,決定了其權能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只要有技術成果存在,其各項權能就能獨立存在,就能被佔有和支配。
Ⅱ 技術入股公司破產怎樣承擔責任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所以股東如果已經全面履行了出資義務,一般情況下無須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技術入股在公司法中的規定是允許的,但是股東要將技術轉讓給公司所有,且技術的價值要與出資額相稱,才能認定為全面履行了出資義務。如果技術價值低於出資金額的,則全體要股東要對低於出資額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全體股東償還。
Ⅲ 技術入股不寫入公司章程有效嗎
您好,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但若沒有將技術入股寫入章程,不必然導致技術入股無效。在章程之外,有其他協議或者材料能夠證明有技術入股的事實,在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是否有效由法院個案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一條【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二條【出資方式】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三條【發起設立的程序】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Ⅳ 非專利技術入股如何認定出資
法律分析:在實踐中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包括用專利權入股的、以專利實施權入股的,還有把專利申請權也視為專利技術作價入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關於技術入股問題
技術股和普通股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技術股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所佔比列一般不超出20%,但經國務院同意,高技術的可以達到25%,離開公司後,股份不變,除非轉讓掉股份。須注意的是,以技術入股後,此後該技術屬於公司,原技術持有人不再享有該項技術。
對於技術股的詳細解釋如下:
技術股可按股權所有者細分為法人股和自然人個人股。若按技術股股權擁有的權益細分可分為所有權股和分紅權股。若按技術股股份送配許可權細分,可分為乾股、分紅回填股和分紅股。一般在組建企業時設立技術股並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困難的是這些技術股如何分配,才更有利於於企業的發展,有利於真正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在技術股的分配問題上需要重點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確定技術股的所有者。2.使所有權和分紅權適當分離。3.後續技術人員適當佔有股份。在細分技術股時建議:1.技術股最好不一次分完,要留有餘地。2.技術股除大部分分配給創造這項技術的主要技術人員外,還應分配給在創造這項技術中起主要作用的經營和技術管理人員。3.在有條件時應考慮擴股和配股。4.分紅回填股應與現金、實物出資入股相結合,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便更好地體現風險與利潤共存。5、入股之技術歸新公司所有,撤除技術應賠償損失。
國家和地方政府制訂鼓勵高新技術入股、占股的政策,並希望將這部分技術股恰如其分地在技術的所有者中進行分配,其目的是顯而易見的。其一,希望能鼓勵技術人員不斷進行技術創新,不斷創造出高新技術和高新技術產品。其二,希望把技術所有者的利益與企業的整體利益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以利於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留住人才,穩定人才。其三,建立一種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氛圍,積聚更多的高新技術產品和高層次的科技人員,為企業的長遠發展留足後勁。另一方面,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技術人員對在企業中佔有一定的股份越來越關心和重視。這部分技術股如果分配不當,則不僅達不到上述目的,而且可能適得其反,使企業很快分化瓦解。
一、技術股細分形式:股份有多種劃分或細分方式,這在各種文獻中已多有敘述,而專門對技術股進行細分的文獻尚不多見,因此有必要對技術股的細分形式作一論述。
1按技術股股權所有者細分,可分為法人股和自然人個人股。法人股:由企業或事業法人擁有的技術股;個人股:由自然人擁有的技術股。
2按技術股股權擁有的權益細分,可分為所有權股和分紅權股。
所有權股:這種股份的擁有者擁有該技術股的所有權益,即既擁有技術股的所有權,也擁有技術股的分紅權,可以轉讓、饋贈等。所有權股包括用現金、實物和技術作價出資所取得的股份和乾股。
分紅權股:這種技術股的股份只有分紅權,沒有所有權,分紅權也不可轉讓,人在股在,人走股易主,其所有權和分紅權是分離的。分紅權股主要包括未回填之前的分紅回填股和分紅股。
3按技術股股份送配許可權細分,可分為乾股、分紅回填股和分紅股。
乾股:不用現金和實物出資且擁有所有權的股份。這種股份又可分為技術乾股和非技術乾股。技術乾股是直授由擁有技術的法人和自然人用技術作價入股所佔的股份,稱為法人技術乾股和自然人技術乾股;法人技術乾股可饋贈給對作價入股之技術有貢獻的自然人;非技術乾股是由法人股東或自然人股東用現金和實物出資,饋贈給對企業創立和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個人。乾股的特點是不用現金和實物出資(可用技術作價出資),一般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大多不用資金承擔企業的虧損。技術乾股用所擁有的技術承擔風險,非技術乾股由實際出資的股東承擔風險。
分紅回填股:在企業登記注冊時向該企業其他股東借款入股,用紅利沖抵借款,未沖抵借款部分只有分紅權,已沖抵借款部分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股份。
分紅回填股的擁有者還可以同時用現金、實物和技術作價入股,此時,分紅回填股擁有者就擁有由現金、實物和技術作價入股的具有完全所有權的股份和分紅回填股。
分紅回填股主要分配和饋贈給主要技術人員和主要經營管理者。分配和饋贈給主要技術人員的分紅回填股一般是由法人擁有的技術股的一部分;分配和饋贈給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分紅回填股一般是由其他法人股東或自然人股東用現金、實物出資的股份的一部分。設立分紅回填股的主要目的是穩定在企業設立時不擁有股份和擁有股份較少的主要經營管理者和技術骨幹。
分紅股:由企業股東饋贈的只有分紅權的股份。設立這類股份的主要目的是穩定和激勵企業設立時或企業設立後進入企業而不擁有股份和擁有股份較少的主要經營管理者和技術人員,特別是穩定和激勵企業設立後進入企業、不擁有股份的企業主要領導人和核心技術人員。這種股份一般是按企業的崗位設立的,哪些人在這些崗位上工作,哪些人就擁有這部分分紅股;一旦這些人離開了設有分紅股的崗位,就不再擁有這部分股份,這部分股份將轉移給後續進入這些崗位的經營管理者和核心技術人員。
參考資料:公司法
Ⅵ 以管理技術入股,是否等同於勞務出資
不是,實質上是員工受讓公司股權所需支付的對價,並非「勞務出資」。若公司或股東以該股東會決定違反「股東不得以勞務出資」的強制性規定,主張股東會決定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作價出資,但並不禁止以向公司提供勞務作為股權轉讓的對價。公司股東會決定,員工以管理技術入股(無現金投入),取得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並參與公司紅利分配。
此處的「管理技術入股」實質上是員工受讓公司股權所需支付的對價,並非「勞務出資」。若公司或股東以該股東會決定違反「股東不得以勞務出資」的強制性規定,主張股東會決定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不能以勞務出資
近期,有客戶李某向我們律所咨詢一件事情,李某與另外兩個朋友想成立一家公司,另外兩個朋友分別出資50萬,李某因有豐富的從業經驗和能力,兩位朋友同意李某不用貨幣出資,用勞務出資就可以。李某向我們咨詢,其豐富的經驗和能力作價多少出資合適?
我們和李某說,設立有限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受《公司法》的約束,其豐富的經驗和能力不能作價入股公司。
實踐中,我們不否認個人能力很大程度決定公司盈利多少,甚至決定公司能否盈利。但公司作為企業法人,應有獨立的財產,股東單純以勞務出資就違反了公司成立的初衷。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回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所以,綜合以上分析,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作價出資的財產應為貨幣財產或非貨幣財產。非貨幣財產必須滿足一是能夠用貨幣估價,二是可以依法轉讓;三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資入股。李某的經驗和能力不能用貨幣估價和依法轉讓,且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了股東不能以勞務出資。
Ⅶ 技術入股的股東在公司破產後要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嗎
技術入股的股東在公司破產後不需要對公司的債務負責,是由公司資產承擔。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屬於法人組織,公司的民事責任應該由公司的出資者承擔。
一、技術入股比例
看技術含量對公司或者企業的作用,有些技術可以佔到50%以上的股份,有些可能只有10%的股份。技術入股是指技術持有人(或者技術出資人)以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公司的行為。技術成果入股後,技術出資方取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財產權轉歸公司享有。《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理論上來說技術入股的比例可以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甚至百分之百。所以說技術入股的比例可以佔到很高的,但是最低的標准規定的是百分之三十。
二、技術入股的要求
應明確技術出資的標的。技術方可以用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作為出資標的。弄清技術出資人是否擁有技術的處分權。技術出資人必須是有權處分該技術的人。即使是技術的發明人,也未必都擁有技術的處分權。弄清技術出資人是否擁有技術的處分權。技術出資人必須是有權處分該技術的人。即使是技術的發明人,也未必都擁有技術的處分權。要重視技術出資的驗收;約定技術價值變動後的利益調整。
投資,指國家或企業以及個人,為了特定目的,與對方簽訂協議,促進社會發展,實現互惠互利,輸送資金的過程。又是特定經濟主體為了在未來可預見的時期內獲得收益或是資金增值,在一定時期內向一定領域投放足夠數額的資金或實物的貨幣等價物的經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