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5年員工辭退補償標准
1.因為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反而可能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2.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被辭退,按照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時間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3.不符合上述規定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二個月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⑵ 工作滿五年被辭退怎麼賠償
工作五年被辭退,屬於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屬於違法辭退,用人單位支付十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屬於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支付五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⑶ 在公司工作5年辭退員工補償標准
在公司工作5年辭退員工補償標准為: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企業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企業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⑷ 在單位工作了5年被開除了有賠償嗎
合法辭退補償五個月的工資,違法辭退補償雙倍。在勞動者沒有不勝任工作、違反勞動紀律、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公司無故解除合同應當按2倍補償金進行補償。
一、是否補償兩種情況
1、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並且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此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單位不能夠無故辭退員工,只有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公司才可以辭退員工,否則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是屬於違法解除,那麼還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例如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剪人員的,或者出現其他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賠償標准
1.工作5年的員工被違法辭退的補償金是5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辭退無過錯的員工僅限於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並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4、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履行法定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⑸ 5年工齡辭退賠償多少
法律分析:工作5年的員工被違法辭退的補償金是5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