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技術合同
一、什麼是技術合同
1、是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系,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合同履行環節多,履行期限長。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當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應當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技術人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四條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二、技術合同需要遵循那些原則
技術合同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公共次序的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幹擾亂社會經濟次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則;
2、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是總則中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准則,這些原則適用於訂立、履行各類合同;
3、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的原則。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的原則上我國法律確定技術合同規范、設計技術合同機構時的指導思想,也是技術合同的特有原則。
❷ 技術協議和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1、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❸ 技術中介合同和技術培訓合同有哪些區別
法律分析:1、技術中介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並對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所訂立的合同。2、技術培訓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職業培訓、文化學習和按照行業、單位的計劃進行的職工業余教育。3、技術服務合同側重的是技術培訓,例如,對農民養殖技術的培訓,特別是知識經濟的發展和再就業工程的啟動,技術培訓將越來越重要。技術中介合同則是加速技術成果轉化的重要一環。實踐中技術中介情況復雜,糾紛較多,建議合同法對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作出規定。考慮到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與技術服務合同的內容大體相似,對技術培訓合同與技術中介合同的特殊性問題還需進一步研究,故本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四條 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七)驗收標准和方法;
(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❹ 合同和技術協議哪個解釋優先
法律分析:技術協議跟技術合同的區別在於兩者的特點不同,包含的范圍不一樣,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徵是合同的條款非常明確非常詳細,但是協議書的特點是比較簡單,在法律層面上,所有的合同都可以認定成為協議,但協議書不一定是合同。所以優先解釋的是技術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三條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條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八百四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准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❺ 技術合同和軟體開發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技術合同和軟體開發合同的區別如下:
1、注意事項不同
技術合同不可草率進行,需要簽訂雙方有一定的信任關系,個人與單位網簽合同一般要找到有一定規模的知名的公司。
而軟體開發合同主體認定不明購軟體開發者由於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犯一些比較初級的錯誤。有時代表發展商簽約的人並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軟體開發商並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這些都是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問題。
2、適用對象不同
技術合同在軟體開發預售時採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後,可直接辦理過戶手續。
而軟體開發合同軟體開發出售合同適用於軟體開發現居(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軟體開發證)銷售。
3、包括內容不同
技術合同內容包括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軟體開發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等;房價,包括稅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
而軟體開發合同包括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軟體開發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軟體開發
網路-技術開發合同
❻ 技術服務合同和技術咨詢合同的區別
法律分析:(1)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不僅要向委託方傳授技術知識和經驗,而且還需要為委託方解決特定的某一項技術問題;技術咨詢合同顧問方只是為委託方進行決策提供參考性意見和方案,而不具體從事合同所指向的具體科技工作。(2)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為委託方完成的工作成果,應保證質量,並對實施結果承擔責任;而技術咨詢合同是顧問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向委託方提供參考性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一般並不承擔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准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❼ 技術協議和合同的關系是什麼
技術協議一般是作為買賣合同的附件,屬於買賣合同的一部分。技術協議主要針對合同標的物的技術要求、標准而指定的。合同包括的內容則比較廣泛,例如:數量、交貨期、貨款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因此,技術協議的內容與合同內容應該是有所區別、有所側重的,不應該出現內容重疊。技術協議不能理解為試用合同書。
一、技術協議和技術合同的關系的區別是什麼?
技術合同和技術協議的區別主要在於適用情況不同,合同一般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而協議是屬於動態的協商過程。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後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二、技術合同的特點
1.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系,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成果,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行為,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兼具技術成果與技術行為的內容。
2.技術合同履行環節多,履行期限長,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的計算較為復雜,一些技術合同的風險性很強。
3.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技術合同標的物是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這些技術成果中許多是知識產權法調整的對象,涉及技術權益的歸屬、技術風險的承擔、技術專利權的獲得、技術產品的商業標記、技術的保密、技術的表現形式等,受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秘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等法律的調整。
4.當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應當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技術人員。
5.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對於技術合同的相關簽訂情況,是需要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技術的使用情況來協商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技術所認定的處理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❽ 技術協議和合同的關系是什麼
法律分析:技術協議一般是作為買賣合同的附件,屬於買賣合同的一部分。技術協議主要針對合同標的物的技術要求、標准而指定的。合同包括的內容則比較廣泛,例如:數量、交貨期、貨款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因此,技術協議的內容與合同內容應該是有所區別、有所側重的,不應該出現內容重疊。技術協議不能理解為試用合同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❾ 技術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有什麼區別
不同。技術合同著重提供技術,技術服務合同著重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