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互聯網時代下,如何對專利權進行保護
轉知匯回答:在互聯網逐步普及並日漸改變人們生活方式的今天,網路產業已成為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與此同時,網路產業所涉及的版權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互聯網改變了傳統的信息擁有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格局,引發了版權擁有者與網路技術產業之間的激烈沖突。網路環境下,網路音樂、網路視頻及搜索引擎等網路產物的蓬勃發展給版權保護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將技術措施植入網路作品保護中,在訴訟中運用電子證據。網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一直面臨著取證難的問題。電子證據具有信息量大、內容豐富、表現形式多樣性和便利高效性等特點。將其列入有效的訴訟證據種類,提出了對網路侵權糾紛案件的解決新思路,將會促進此類案件的迅速、有效解決。為了保障信息系統安全和網路中涉及的知識產權,人們已經開發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技術並付諸應用,主要有以下幾種:加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數字水印技術、控制復制技術。
信息通信技術是一把雙刃劍。隨著網路技術與網路經濟的不斷發展,關於網路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將會不斷涌現,但問題不能成為我們可以讓技術停滯不前的理由。只有密切關注網路知識產權問題的發展趨勢,不斷發現新的問題並制定合理的保護網路知識產權的長效機制才能實現網路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
2. 如何更好的保護網路上的知識產權
網路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信息等高新技術產業的飛速發展,國際互連網在我國得到廣泛的發展,隨之而來的網路法律問題也層出不窮。其中網路商務及非商務行為都會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的知識產權。原有的知識產權制度與網路的高科技架構,以及各類權利人之間發生了種種利益沖突。因此網路知識產權法律問題就成為突出的問題。計算機網路涉及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利、著作權及商業秘密和反不正當競爭等。網路傳輸的內容不外乎一連串的文字、圖形、聲音、影像、計算機程序等作品;互聯網的網頁間閃爍著不外乎是各種商標或其他標識;網路傳輸所依賴的技術則有可能涉及到技術秘密或者專利技術;網路域名則更與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有關。計算機信息網絡與知識產權既然有如此密切的關系,知識產權法等民商法就不得不擔當起網路使用者、服務者與知識產權人間的權益平衡器和調節器的重要作用了。好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96年12月對網路著作權和鄰接權的法律定位和保護問題達成兩個國際條約(注2),這兩個條約對各國立法和執法產生重要影響。雖然這兩個條約還未正式生效,但我國是兩個條約的簽字國,兩個條約因為簽字國的增加也會不久就會生效,國內不少專家贊成我國著作權法應當按照這兩個條約的原則進行修改,在因應信息網路技術的挑戰上,我們不能再猶豫。國際網路協會(ISOC)、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協會等於1997年也出台了一個旨在解決網路域名重合的具體建議(注3),它對改善網路域名與商標標識等的沖突競和問題有重要影響。在此領域,我國司法實踐不得不走在了我國立法的前邊,受理審結了一批涉及網路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使網路環境下的知識產權在我國司法實踐上得到了保護,使網路知識產權的法律秩序得到了維持,也為立法奠定了實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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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強網路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什麼是根本
加強網路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依法治理是根本。針對網路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的新特點,各有關機關和有關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在制度建設方面,電子商務法已經施行,專利法、著作權法、《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工作積極推進。
在多元共治方面,先後設立3家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和3家互聯網法院,積極探索完善適應互聯網環境的知識產權司法裁判方式;網路環境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全面強化;相關企業積極承擔知識產權保護平台責任。
在技術保護方面,互聯網法院建成電子證據平台,相關企業運用區塊鏈、人工智慧等科技手段探索解決涉網知識產權案件存證、固證、線上質證難等問題,取得積極成效,正在走出一條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和現代信息技術優勢有機結合的新路。
網路環境下的知識產權有其復雜性與特殊性,使其保護工作面臨新的挑戰。同時,我國互聯網技術廣泛應用,互聯網用戶規模龐大,網路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實踐經驗豐富,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三條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不受本條例保護。
權利人行使信息網路傳播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八條 為通過信息網路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製作課件,由製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路向注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4. 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對策有哪些
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對策有:一、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遵守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法律法規,遵循國際貿易通行規則,信守企業間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合同、承諾。既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也注重對自己知識產權的保護。二、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嚴格依法辦事。不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不盜用他人的專利技術;不製造、不使用、不銷售、不傳播假冒產品;不盜用和仿造他人的商標、產品標識和外觀設計。三、堅決與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不法行為作斗爭,積極舉報涉及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主動配合政府做好對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遏制、查處和打擊工作。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5. 我國互聯網企業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1.知識產權(英語: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主要分類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版權)等。x0dx0a2.從企業來講,企業要主動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積極向有關部門申報各項知識產權,如專利,商標。創造自己的品牌形象,發揮知識產權的無形力量。x0dx0a3.同時,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保障自己的權力下,也要維護自身權利。在發現有侵權或其他侵犯公司權益的違法行為後,不要迴避,要積極應對,主動出擊。利用知識利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
6. 互聯網著作權如何保護
法律分析:互聯網著作權的保護方法
1、網路著作權人在互聯網發表文章時要留下自己的文章原創證明。
2、網路著作權人要對本人的網路作品進行登記。
3、網路著作權人可以主動利用一些技術手段,對自己的網路作品進行標識。
4、網路著作權人提供創作網路作品的原始資料,申請文字或美術著作權。
5、網路著作權人的網路注冊賬號和密碼驗證。
6、由網站服務提供商提供網路著作權人身份的證明資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7. 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對策
誠如國家版權局高官所言,互聯網侵權盜版問題是一個世界性難題,目前還沒有一個國家能夠找到有效根治的途徑和辦法。然而,對中國而言,這卻是一個在眾多老的知識產權保護難題尚未根本破解,又遇到新的知識產權保護挑戰的嚴峻話題②。
再次以北京一中院為例,截至06年4月,北京一中院一共受理了311起涉及網路的知識產權糾紛案。這些案件被大體分為著作權糾紛、域名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等幾大類型。在這幾大類型的糾紛案件中,著作權糾紛案佔了199件,接近案件總量的三分之二。 網路數字空間的信息資源以非線性結構存在,容易被復制和傳輸、壓縮並被多次利用,因而給網路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困難。傳統著作權的許多概念在網路環境中受到了沖擊,例如對於「發表」、」復制」、」發行」等基本概念的重新界定,對於」合理利用」原則的適用范圍的重新認定。在網上,對於著作權人、侵權人和侵權的確認也比以前更加困難。
網路著作權基於作品的創作而產生,其不須經過任何部門的審批,也不要求發表或登記,作品一經創作完成就自動產生權利,受《著作權法》的保護。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在網路環境下,未經版權所有人、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許可,不得將其作品或錄音製品上傳到網上和在網上傳播。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認網路傳播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確規定了對著作權人的上網權給予保護。當作者依法將其作品上載後,訪問者可以免費閱讀和下載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未經權利人許可,對他人作品進行篡改和消除,則構成侵權行為。但網路信息很容易被他人復制、篡改和消除,從而造成對權利人的極大損害。對此,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網路著作權的管理規范;二是從責任制度上著手,即在無從追究真正的侵權人的情況下,追究網站、網路在線服務商的共同侵權責任。三是通過技術手段,對上傳的網路作品的信息進行數字水印,其復制,下載等過程全程跟蹤等技術保護,可以有效的打擊盜版等侵權行為。 四是構築網路道德體系,道德是憑人內心的自我約束來作用,規范人的行為。加強人們在網路中內心的自我約束力,來達到防止網路侵權的事前預防。 域名,又被稱作網址,是連接到國際互聯網上的計算機地址,是為了便於人們發送和接收電子郵件或訪問某個網站而設計的。域名是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域名爭端及其法律調制問題一直是全球范圍內激烈爭論的焦點,也是傳統法律理論所未涉及的。
我國尚不存在專門調整域名與商標法律沖突的法律法規,2001年7月24日,為與國際接軌,並符合TRIPS以應對入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此解釋是我國目前最直接的調整域名糾紛的法律依據。為解決目前我國處理此問題的困境,借鑒國際上各國的司法解決途徑,最重要的是制定適應於互聯網路發展的專門域名保護法。根據互聯網的特點,從對域名知識產保護的角度出發,我國應該加快立法步伐,盡快制定適合互聯網路時代的域名保護法,明確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糾紛的處理原則及解決方式,使對域名這一知識產權中的新興客體的保護有法可依。但是,在沒有制定專門域名保護法之前,為了便於域名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有法可依,應該先擴大對現有知識產權法中某些條款的解釋。 除了以上幾大常見的案件類型,侵犯專利權也是與網路有關的知識產權糾紛案的類型之一。不過,這一類型的糾紛案件並不多。數據顯示,在過去的8年中,北京一中院僅在2006年受理過1起涉及專利權的網路知識產權糾紛案。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授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也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是侵權行為,要受到法律的處罰。著作權和注冊商標權也是如此,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可使用。這在我國的著作權法及商標法中都有規定。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查處。
8. 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隨著網路的不斷發展和普及,人們對網路的使用也越來越廣泛。但是,由於人們對網路知識產權的模糊認識,網路上出現了越來越多的侵權行為。那麼,對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呢?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一、法律手段美國在1789年開始實施的《憲法》第一章第八條第八款指出,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的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此後,美國又先後制訂了《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法》和《軟體專利》。為了全面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各項義務,1994年12月8日美國政府制訂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對知識產權法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對網上知識的保護是通過版權法來進行的。在原有體系中,從技術角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並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單純地對技術保護措施進行解除一般並不違法。即只要有足夠的技術手段,能夠進入網路中那些絕密資料庫並進行瀏覽是不違法的。除司法保護,美國還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製度保護網路知識產權。二、技術手段技術方面的保護是我們接觸較多的,例如我國大都採用的附帶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盤、對軟體拷貝或使用進行限制等技術措施等,但同時也給開發工作增加了負擔,給用戶使用帶來不便。網路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興的知識產權,與一般的知識產權有一些不同,它還具有以下特性:1、開放性一般的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並不是無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嚴格的領土性,其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而網路知識產權是沒有國界的,由於互聯網的特性,網路上的信息可以被全世界的人共享。2、共享性一般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性的民事權利,它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而網路信息資源由於其數字化、網路化、分散開放性特徵,所以其信息是公開、公知、公共的。3、瞬間性知識產權是有時間性的,一般的知識產權跟網路知識產權相比,其周期相對來說要長很多,網路上的信息基本上每天都在更新,而且其信息量也是相當巨大的
9. 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手段
國際社會目前對信息開發者權益保護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術手段。技術方面的保護是我們接觸較多的,例如我國大都採用的附帶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盤、對軟體拷貝或使用進行限制等技術措施等,但同時也給開發工作增加了負擔,給用戶使用帶來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版權法來提供知識保護的。
但是,隨著技術的進步,這樣的技術保護措施並不是堅不可摧的。尤其是計算機網路化的發展,使得諸如美國白宮及五角大樓等等一些機構的絕密資料庫,頻繁地成為電腦高手們一試身手的對象。但是可以看到的是,我們的法律這種電腦入侵事件卻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而是如果沒有造成其它的侵權行為,則並不違法。傳統的知識保護體系中,違法與不違法的界限是進入行為或由此獲取的資料是否是「個人使用」。但隨著計算機網路的發展,諸如「黑客」這樣的人物,是有可能通過網路接觸到那些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數據的,此時哪怕僅僅是「個人使用」恐怕也並不是件有益的事。「個人使用」概念的區別變得更為困難。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技術保護不足以根本保護網路知識產權,還更需要法律保護的幫助。在美國,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由來已久。1789年開始實施的《憲法》第一章第八條第八款指出,國會有權「保障著作家和發明人對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的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此後,美國又先後制訂了《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法》和《軟體專利》。為了全面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各項義務,1994年12月8日美國政府制訂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對知識產權法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對網上知識的保護是通過版權法來進行的。在原有體系中,從技術角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本身並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單純地對技術保護措施進行解除一般並不違法。即只要有足夠的技術手段,能夠進入網路中那些絕密資料庫並進行瀏覽是不違法的。除司法保護,美國還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製度保護網路知識產權。
日本在網路只是產權保護方面,建立強大的知識產權侵權應對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對網路侵權行為嚴格打擊和取締,同時完善立法和各項保護制度,有力的打擊了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歐洲是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的發源地,20世紀70年代起,伴隨著歐洲國際商品貿易不斷擴大和知識產權國際市場的形成與發展,歐洲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出現了一體化的趨勢,今天,在歐盟若干知識產權法規的制定已經形成一個統一的「歐洲」權利制度,保護知識產權領域的協調和統一已經達到一個相當高的水平。
世界各國都在加大對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也都面臨著修改、調整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以適應現代技術的發展。許多國家、地區和有關組織也都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和手段。如世界貿易組織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定了《版權條約》和《錄音製品條約》;美國1998年通過了《數字千年著作權法》;歐盟頒布了《信息社會版權指令》。
我國也在把握時機,立足本國國情並努力與國際接軌,尋求一條有效的解決途徑,為越來越繁榮的網路知識產權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國於2001年修改了《著作權法》。2005年,首次發布的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中,提出建設「創新國家」,以及將打擊侵權盜版的劍鋒直戳網路領域。國務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並且承諾在條件成熟時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黨的十七大報告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作為「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首要措施,明確提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國想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