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程聯系單和簽證在結算中各自的作用。。
這為朋友您好:
你提到的工程聯系單和簽證在結算中各自的作用?
答 :1、工程聯系單是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有的地方圖紙或甲方向要改變的事項,為了了進一步的斟酌,以免出錯而用的文書,這里也有可能辦部分項目的的變化都由聯系單溝通;
2、工程簽證單,工程簽證單是施工過程中,發生一些原來設計不包含的事項,工程結算時由他來增加或減少工程結算值。
㈡ 工程聯系單的法律效應
法律分析:工程施工中,所遇到存在的問題,需變更聯系的(包含圖紙及施工工藝的問題),就應該用工程聯系單;而工作聯系單,則是建築施工生產過程中,各參建方所需要的通知等,比如說驗收、交底,還有檢查等事項的通知等。
關於工程聯系單是不是必須要有業主和監理回復才有法律效力的問題,這個沒有強制性,要看聯系單的內容是什麼,如果只是提醒某事的話,不需要回復,如果是有溝通或詢問性質的,可能是需要回復。
工程聯系單是用於聯系工程技術手段處置,工程質量問題處置,設計變換等的函件,通常多見於施工單位出具聯系單給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建設單位也常常向設計單位出具聯系單,收件單位均要依據具體情況予以答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㈢ 建設單位工作聯系單具有法律效力嗎
工程工作聯系單經管委會加蓋公章確認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工作聯系單是用於聯系工程技術手段處置,工程質量問題處置,設計變換等的函件,需要建設、監理(或設計)、施工單位簽認,收件單位應當依據具體情況予以答復。
【法律依據】
《工程聯系單管理規定》第三條
工程聯系單是參建一方對有關工程內容在事前提出、經確認後作為施工和結算依據、涉及工程量變更和工程價款調整的補充性文件,是參建雙方履行合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控製造價和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聯系單,經監理單位審核後,由管委會工程處受理。
第十七條
工程聯系單未經管委會加蓋"公章"確認的,不能生效作為施工、辦理竣工資料和辦理結算的依據;施工單位如擅自實施,承擔相應增加的費用和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㈣ 《工作聯絡單》在日常工作中,所起的作用!
1、加強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協作,提高工作效率,對需要相關部門配合完成的工作,特在各部門之間進行《工作聯絡單》
2、任務下發部門負責人,負責直接向相關部門提交工作聯絡單,由相關責任人簽字接收工作任務後,對進展情況進行跟蹤,若遇到相關部門不予配合或延期處理可直接報上級處理。
3、接收任務部門必須填寫完成任務的具體時間,如完成任務確實存在困難需說明理由。
4、《工作聯絡單》由下發部門負責人和相關部門責任人留存復印件以供追蹤工作進展,下發部門留存原件,作為相關部門責任人績效考核的依據。
㈤ 工程施工聯系單是什麼作用的
我們這用個的是 工程情況聯系單 。
恩,差不多是用來確認工程量的。但是他們不知道,其實還有一個表格就是用來確認工程量的,那就是 工程量簽證單 。
其實,工程情況聯系單,實際是用來 工程上出現的差錯,和監理以及建設單位和聯系的一個憑證。
㈥ 建築工程中的工作聯系函,工作聯系單,現場簽證單三者的作用,功能,目的分別是什麼,區別在哪裡
1、工作聯系函一般用於各個施工方或監理方之間相關事務的商討,即公司之間的正式通信。一般發工作聯系函都是甲方有事要求乙方做,或者有什麼問題需要聯系對方,而工作聯系函就相當於是正式的文件。電話聯系固然可以,但是工作聯系函才是最正式的方式,而且也方便雙方記錄。
2、工程施工中如果甲方、乙方與監理方有需要進行溝通和協商的事宜,或者在工程施工中有需要更改的地方,為了避免出錯,可以通過工作聯系單的方式進行溝通,例如在施工過程中,監理方或者施工方想給甲方提出某些合理化建議,或者有其他相關事宜需要甲方配合協助的都可以通過工作聯系單的方式進行溝通。
工作聯系單可以視為對某項事物是否可行的一個請求函,在工程索賠中,工作聯系單是強有力的證明材料之一。
3、工程簽證按承發包合同約定,一般由承發包雙方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
(註:目前一般以技術核定單和業務聯系單的形式反映者居多)。
通俗的解釋工程簽證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發包雙方根據合同的約定,就合同價款之外的費用補償、工期順延以及因各種原因造成的損失賠償達成的補充協議。
(6)工程技術聯絡單起什麼作用擴展閱讀:
在施工當中,各方有需要溝通與協商的事宜,可以通過工作聯系函,工作聯系單這樣兩種方式進行處理。
甲方、乙方、監理三者之間的關系
甲方是工程項目的投資單位和受方單位,乙方是工程項目的承建單位和供方單位,監理是工程項目的監管單位和第三方單位。廣義方面來講,監理也屬於乙方的范疇,是服務的提供者。從合同角度來講,甲方與監理、甲方與乙方存在合同關系。
甲方與監理的合同關系:甲方根據合同委託和授權監理就工程項目的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組織協調工作進行監理,監理在工程項目建設期間完成合同約定的上述工作內容。
甲方與乙方的合同關系:甲方根據合同委託和要求乙方就工程項目的建設目標、內容、工程質量在約定的周期內完成工作,乙方負責工程的建造施工工作。
㈦ 工程工作聯系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建築工程中加蓋公章的工作聯系單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工作聯系單是用於聯系工程技術手段處置,工程質量問題處置,設計變換等的函件,需要建設、監理(或設計)、施工單位簽認,收件單位應當依據具體情況予以答復。
【法律依據】
《工程聯系單管理規定》第三條
工程聯系單是參建一方對有關工程內容在事前提出、經確認後作為施工和結算依據、涉及工程量變更和工程價款調整的補充性文件,是參建雙方履行合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控製造價和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聯系單,經監理單位審核後,由管委會工程處受理。
第十七條
工程聯系單未經管委會加蓋公章確認的,不能生效作為施工、辦理竣工資料和辦理結算的依據;施工單位如擅自實施,承擔相應增加的費用和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㈧ 建築工程中:工程聯系單與工作聯系單區別
工作聯系單不能作為正式的依據憑證,工作聯系單一般跟有經濟/技術核定單
可以根據這個作為以後工程決算和工程付款的依據,一般工程中設計到變更的問題必須要以工程聯系單形式書面上報個單位簽證,經濟/技術核定單也都要簽證認可後才能做下步工序
不然沒認可那錢你是得不到的
㈨ 工程聯系單和簽證單的區別,請具體介紹下兩者區別和適用范圍
1、工程簽證單可視為補充協議,如增加額外工作、額外費用支出的補償、工程變更、材料替換或代用等,應具有與協議書同等的優先解釋權;
2、工程聯系單可視為對某事、某措施可行與否、變更替換或代替等的請求函件。甲、乙雙方的聯系單反映出一個工程的進展過程,是索賠等的強有力的證明材料。
3、設計變更是指設計單位對原施工圖紙和設計文件中所表達的設計標准狀態的改變和修改。由此可見,設計變更僅包含由於設計工作本身的漏項、錯誤等原因而修改、補充原設計的技術資料。
㈩ 工作聯系單與工程聯系單有啥區別
工作聯系單與工程聯系單區別如下:
工作聯系單:工程施工中如果甲方、乙方與監理方有需要進行溝通和協商的事宜,或者在工程施工中有需要更改的地方,為了避免出錯,可以通過工作聯系單的方式進行溝通,例如在施工過程中,監理方或者施工方想給甲方提出某些合理化建議,或者有其他相關事宜需要甲方配合協助的都可以通過工作聯系單的方式進行溝通。
工作聯系單可以視為對某項事物是否可行的一個請求函,在工程索賠中,工作聯系單是強有力的證明材料之一。
工程聯系單:用於甲乙雙方日常工作聯系。只需建設、監理(或設計)、施工單位簽認。工程聯系單是用於甲乙雙方日常工作聯系的單據。例如:施工單位聯系建設單位催要甲供材料。工程聯系單是用於聯系工程技術手段處理,工程質量問題處理,設計變更等的函件,一般多見於施工單位出具聯系單給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建設單位也常常向設計單位出具聯系單,收件單位均要依據具體情況予以答復。
拓展資料:
工程聯系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投資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參建各方在工程聯系單提出、審核、確認、實施等環節的行為,提高管理與協商效率,明確程序和辦理期限,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和合理控制施工進度,保證工程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條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管委會發包的工程范圍內,管委會有關處室和參建的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聯系單涉及的技術、經濟、工期等內容,所進行的協商、管理活動。
第三條 工程聯系單是參建一方對有關工程內容在事前提出、經確認後作為施工和結算依據、涉及工程量變更和工程價款調整的補充性文件,是參建雙方履行合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控製造價和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管委會實行工程聯系單分級管理制度,將工程聯系單按所含內容的重要、復雜程度,分為一般事項聯系單、重要事項聯系單。
一般事項聯系單涉及的技術內容較為簡單明確;增加或減少造價在2萬元以下;延長或縮短工期在一周以內;換用或新增次要材料設備等。
重大事項聯系單涉及結構安全或影響使用功能;增加或減少造價2萬元以上;延長或縮短工期一周以上;改變了原平面布置或整體外觀效果;換用或新增主要材料設備等。
第二章 工程聯系單的提出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綜合考慮施工進度計劃、現場情況,加強施工前的圖紙審查等技術管理工作,及時在工程聯系單中說明需要事先協商或聯系的事項。
施工單位在工程聯系單中列出的項目名稱,應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關於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或其它項目的劃分設置規定,並說明各項目的特徵。提出合同外新增項目、樁基等隱蔽工程的變更,須報綜合單價及預算總價。
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聯系單,其格式應符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有關要求,留出其它參建方簽字、蓋章的「一致意見」欄。
第六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施工圖會審紀要和管委會的意見,及時提出工程聯系單,對施工圖中的缺陷進行修改、補充,以免延誤施工,引起爭議和索賠。
較大型工程的設計單位,應派出現場代表或指定專人,負責工程聯系單辦事事項。
對於工程設計更改,在《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制度(暫行)》中另作專門規定。
第七條 因管委會自身要求或出於優化設計、改變材料設備等需要,由有關處室提出相應的工程聯系單,其格式見「附件三」。
第八條 一次事件只能辦理一次聯系單,不得分解聯系單。
第三章 工程聯系單的審核與確認
第九條 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聯系單,經監理單位審核後,由管委會工程處受理。
第十條 工程處應及時填寫工程聯系單辦理意見表(見附件二);屬一般事項的,工程處負責人在工程聯系單上簽字審批;屬重大事項的,經管委會領導審定後,工程處負責人在工程聯系單上簽字。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管委會內部機構提出的工程聯系單,統一歸口管委會總工室技術處受理;屬一般事項的,由總工室負責人批准實施;屬重大事項的,由總工室技術處填寫工程聯系單辦理意見表,報管委會領導審批。
需要與施工單位事先協商工程造價的,須經管委會工程處會簽。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要根據施工合同文件和工程實際,嚴格審核各種聯系單,對涉及到的技術可行性、費用增減、工期變動情況,提出評估意見。
第十三條 在特定情況下,如遇緊急情況(如搶險等),工程處的現場負責人可根據施工需要,提前批准施工單位的工程變更要求,但必須從批准後的次日起,按審批程序及時補辦工程聯系單確認事項。
第四章 工程聯系單的簽發、答復
第十四條 經批准實施的工程聯系單,統一由管委會總工室技術處在工程聯系單上加蓋「XXXXXXXX工程技術專用章」後生效。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財政部、建設部聯合下發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通知要求,嚴格按規定的時限逐級對工程聯系單作出審核審批意見。
對屬於一般事項的工程聯系單,在受理後的3個工作日內,給予簽發或答復;對屬於重大事項的工程聯系單,在受理後的7個工作日內,給予簽發或答復。
第十六條 總工室技術處將加蓋有工程技術專用章的工程聯系單,發放到工程處;工程處根據簽發時限要求,及時將工程聯系單傳送給監理單位、施工單位。
第十七條 工程聯系單未經管委會加蓋「公章」確認的,不能生效作為施工、辦理竣工資料和辦理結算的依據;施工單位如擅自實施,承擔相應增加的費用和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網路-工程聯系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