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員工利用公司資源給自己牟利怎麼辦,是否違法
可以報警處理,同時可以起訴賠償。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應答時間:2020-12-22,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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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泄露華為機密數據,一員工非法牟利被判刑,如何從法律層面解讀其行為
泄露華為機密數據,一員工非法牟利被判刑,從法律層面解讀其行為這個員工是犯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易某的行為明眼人都看得出來完全就是在自掘墳墓。好好的不好好的,為了購物卡和看球鞋就干違法的事情,把自己的後半生都賠進去了。反正以後華為回不去了,而且還有案底,別的公司估計也不接收,很難再就業啊!
㈢ 公司轉讓一項專利使用權,怎樣為該專利權攤余價值9000元做會計處理怎麼寫分錄
如果是轉讓使用權的話,按租金收入確認其他業務收入,攤銷確認其他業務成本,應交營業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其他業務收入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累計攤銷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如果是轉讓所有權的話,按無形資產攤余價值轉出,按實際售價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售價乘相關稅率計算應交營業稅,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等科目
累計攤銷
無形資產減值准備
營業外支出(借方差額)
貸: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營業外收入(貸方差額)
㈣ 員工利用公司資源給自己牟利怎麼辦,是否違法
如果涉嫌侵佔公司財物或損害公司正當利益,是違法的。
㈤ 高新技術企業研發過程生產出產成品出售財務如何處理
1、根據研發新產品的銷售量開出銷售發票;
2、如果是研發處於研究階段產生的新產品,收入沖研發費用,做轉賬憑證,
借:應收帳款—***公司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如果研發形成資產的,做正常銷售處理。
㈥ 公司由三個人合夥,由於大股東是法人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低價出售公司產品到自己新注冊的公司,該怎麼辦
根據公司法148條和149條(五)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設定了競業禁止義務,即當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背上述義務時,受到損害的公司和股東,均有權直接要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違背競業禁止義務的收入歸於公司所有。
大股東作為法定代表人肯定也是董事之一,同時也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他的這一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
股東是有權查閱公司會計資料的(公司法166條),所以先收集好證據。
面對這一情況的處理途徑:
1、如果和另外一個股東聯合的股份超過這個違法的大股東,那麼可以召開股東會罷免這個違法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的職務;
2、如果無法聯合或者聯合後仍然不能超過50%股份,那麼參考公司法150條、152條、153條對這個大股東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並且將其違法所得收歸公司所有。
3、要是不想太早訴訟,或者覺得訴訟太累,可以提出一個價格把股權都轉給這個大股東或者另外一個股東,這樣抽身離去是合法的,也是不錯的選擇。
參考的具體法律規定:《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㈦ 出售專利技術收到款項,為什麼不能算做企業的收入呢
轉:這個主要是看收入的定義,會計上的」收入「應該是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所形成的
專利技術出售屬於非日常經營活動,或者說從會計的角度更應該屬於投資活動,所以其形成的收益或者損失不能確認為收入,而是利得或者損失,計入營業外收支科目
㈧ 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參與經營牟利怎麼處理
是違法的,可以勒令其辭職或放棄自有事業。如發現公務員經商的,可向上級部門或公務員管理局進行舉報。如果掌握了確鑿證據,及對方利用職務之便經商謀利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公務員管理局或紀檢委、巡視組進行舉報。
法律分析
公職人員違規參與經營性活動,必然滋生腐敗,不僅破壞紀律規矩的嚴肅性,還擾亂市場秩序,破壞營商環境,損害社會公平,其害甚深。公職人員參與經營活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公職人員如果經商辦企業,是否可能構成違法或者犯罪行為,在相關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的罪名對應公職人員經商的行為,也就是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公職人員如果只是單純從事營利活動,並沒有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不侵犯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是不構成犯罪的。但這種行為構成違紀甚至違法,應受到黨紀或者政務處分。對於公職人員違法經商的行為是否可能構成犯罪,仍然需要進行實質審查,審查的標准就是其在從事經營活動的過程中是否利用了自己的職務便利以及所謀取的經營利益是否不合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經商辦企業的;(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