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環境影響評價的定義
環境影響評價簡稱環評,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後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並提出污染防止對策和措施。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擬議中的建設項目、區域開發計劃和國家政策實施後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後果)進行的系統性識別、預測和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的根本目的是鼓勵在規劃和決策中考慮環境因素,最終達到更具環境相容性的人類活動。
環境影響評價的過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驟,這些步驟按順序進行。在實際工作中,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過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驟的順序也可變化。
一種理想的環境影響評價過程,應該能夠滿足以下條件:
(1)基本上適應所有可能對環境造成顯著影響的項目,並能夠對所有可能的顯著影響做出識別和評估,
(2)對各種替代方案(包括項目不建設或地區不開發的情況)、管理技術、減緩措施進行比較;
(3)生成清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EIS),以使專家和非專家都能了解可能影響的特徵及其重要性;
(4)包括廣泛的公眾參與和嚴格的行政審查程序;
(5)及時、清晰的結論,以便為決策提供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後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資料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資料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並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並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並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採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並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後,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
第十九條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後,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並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⑵ 什麼企業 需要做環評和環保手續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
(1)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2)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3)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據此規定,開辦一家化工廠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開辦酒樓按區域敏感性和營業面積,編制報告表或登記表。
(2)技術服務公司環評是什麼擴展閱讀:
對於企業來說,有三種情況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1、當新企業成立時,根據企業應使用的性質決定是否及如何進行環評;
2、當企業有新的改造、擴建項目需要到國家發改委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時,需進行環境保護預審批;
3、企業在上市前,還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獲得環境保護合規證書。
環評所需資料:
首先,向當地環保局提交建設項目的環境審批申請,然後選擇有資質的環評單位對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當然,也可以先選擇一個有資質的環評單位,然後提交建設項目的環境審批申請。
環評單位編制環評報告後,報環境影響技術評價單位評價,修改完善後報環保局批准。環境保護局會在規定的期限內,就是否批准建設或者在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是否需要採取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審批。獲得批准後,完成整個環境影響評價過程。工程竣工後,環保局應當在試運行期內3個月內申請環境保護驗收。
⑶ 什麼叫做環評機構
環評機構就是具有資質可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經過國家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考核,並持有有效資質證書。另外必須按核定的等級,在規定的評價范圍內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而且環評機構要對評價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⑷ 研發和技術服務要環評嗎
一個項目需要不需要環評,以及環評是報告書還是報告表是根據國家環保部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所規定的來的。
根據2015年6月1日起執行的新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規定,研發基地含醫葯、化工類等專業中試內容的需要編制環評報告書,其他的都需要編制環評報告表,所以研發基地是需要環評的。
⑸ 環評必須要有資質的公司做嗎
是的,環評必須是有資質的公司來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十九條 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後,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並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⑹ 環評、交評指的是什麼具體由哪些部門負責需要哪些申報材料
環評是環境影響評價的簡稱,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後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並提出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
建設項目在興建前即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其選址、設計、施工等過程,特別是運營和生產階段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進行預測和分析,提出相應的防治措施,為項目選址、設計及建成投產後的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交評是交通影響,是研究新建項目或城市土地利用變更對交通的影響,如建成區內實施大型項目建設開發時進行交通影響分析的項目占應進行交通影響分析項目的比率。
交通影響分析是保證大型項目開發建設不導致開發對象周邊交通服務水平下降的重要措施,是避免土地超強開發的規劃控制措施。分為規劃交通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
(1)交通影響分析的主要內容至少包括:分析范圍確定;現狀交通分析;交通量預測;交通影響評價;改進措施;結論與建議。
(2)分析范圍確定:分析范圍應包括擬建項目對道路交通產生顯著影響的區域。一般情況下,應選擇擬建項目所在的由城市主幹道圍合的區域。對於需在立項階段進行初步交通影響分析的項目和對交通影響較大的項目,分析范圍應適當擴大。
(6)技術服務公司環評是什麼擴展閱讀:
環境影響評價分類:
1、按照評價對象,環境影響評價可以分為:
(1).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2、按照環境要素,環境影響評價可以分為:
(1).大氣環境影響評價;
(2).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
(3).聲環境影響評價:
(4).移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5).固體廢物環境影響評價。
3、按照時間順序,環境影響評價一般分為:
(1).環境質量現狀評價;
(2).環境影響預測評價;
(3).環境影響後評價。
⑺ 什麼叫環評
什麼叫環評:
環境影響評估( EIA )可定義為預測項目開發環境後果的過程。環境影響評估旨在評價和表達決策過程中任何可用方法對環境的影響,是確保人員在環境條件下生存的重要方法。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評估目的
環境影響評估是用於預測所有開發項目環境後果的正式程序,可在項目規劃和設計的早期階段預見到潛在問題,從而預防、降低及緩解任何不利影響。環境影響評估還需准確說明產品製造或服務提供程序的所有階段對社會的總環境風險。環境影響評估旨在識別並評價決策過程中初始方法和替代方法對環境的影響,重點是公認需得到最大關注的環境問題,此外還應確定無需進行詳細研究的問題。
評估內容
(1)通過項目生命周期確定所有潛在環境影響、問題及因素;
(2)對管理和限制涉及項目的環境、社會和健康風險所需採取的措施予以說明;
(3) 優化項目並避免對技術和經濟造成較大限制。
⑻ 環境影響評價到底需要做的什麼
一般是企業到環保審批部門做基礎工作,好了委託環評單位做環評。領導再把任務分配給下面具體的編制者。
業務領導會交代的,一般分兩部分:
1.在框架層面上從政策上給單位把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指導企業完善必須的手續和過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從技術方面編制環評報告,具體細節問題參照《環境影響評價》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