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技術和資金和股各佔50%的股份怎麼分啊
你剛才說每人都有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是嗎?
3年後公司就有100萬的資產,那就說你可以100萬減去12萬,就是88萬,每人的股份是百分之五十就是說拿88萬除2,就是每人44萬,甲在那12萬裡面拿走他投資的資金1萬,就是說甲應該分得45萬,乙也就說應該拿就55萬。
(樓上那兩個大蝦看清楚題目)
㈡ 資金股加技術股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技術股權是指將技術人員的知識或知識產權、技術專有技術、設備、廠房等作為資本入股合資企業或聯營企業,以取得企業股權的行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對技術股份進行評估的,技術股份比例一般不超過20%。技術股與資本股享有相同的所有權和按股份比例分配的股息。企業的經營管理權一般由各方協商決定,而不是按股份比例決定。
合夥人可以以自己名義,投票決定合夥人的組成、經營或財務、財產的管理或使用,也可以由合夥人委派或聘用其人員、工作崗位、職務,甚至是法定繼承人。合夥人會成員不論其是否合夥人,都是合夥企業的經營者、管理者和勞動者,都要對合夥企業的經營事務給予關心和支持。
㈢ 兩個人創業,一個出錢,一個出力和技術股份怎麼分合理
根據不同行業:
1、重技術行業
一般情況下,互聯網,科技研發,維修護理,培訓咨詢等等技術性行業,股權結構應該是,資金(40%):技術(60%),在此框架下上下浮動。
2、重資產行業
現在市場中重資產行業譬如代理經銷,賓館餐飲,貿易製造,物流等等,股權結構應該是,錢(60%):技術(40%),可以上下浮動。
3、雙方議定
甲方收回投資前,錢(70%):技術(30%),甲方收回本金後,錢(30%):技術(70%),在此基礎上上下浮動。
基本階段
第一階段
初創階段,以產品和技術來佔領市場。
第二階段
公司化階段,規范管理來增加企業效益,這是需要創業者的思維從想法提升到思考的高度,而原先的搞關系就轉變成一個個渠道的建設,公司的銷售是依靠渠道來完成,創業搭檔團隊也初步形成。
第三階段
集團化階段。這時依靠的是硬實力(產業化的核心競爭力),整個集團和子公司形成了系統平台,依靠的是一個個團隊通過系統平台來完成管理,(人治變成了公司治理),銷售變成了營銷,區域性渠道轉變成一個個地區性的網路,建立了銷售隊伍,有一定的銷售隊伍管理能力。
思維從平面到三維。這時你就可以退休了,創業者及其創業搭檔就有了現金流系統(賺錢機器),它是24小時為企業工作的,這就是許多創業者及其創業搭檔夢想達到的理想狀態。
㈣ 甲方出錢,乙方出技術,二人合開公司,股權怎麼分配
根據出資、技術、資源等要素的貢獻來分配股權創業團隊肯定會遇到以下四種情況:1、一方出錢、一方出技術2、一方出錢、一方出力3、雙方出錢、一方出力4、雙方出錢、雙方出力
要素的貢獻權重比和什麼有關了?和行業有關,比如互聯網開發和電商行業,比較依賴技術和運營,人力的作用就大一點,如果是資金投入型的,資金的貢獻就是大頭。創業黃金法則:先小人後君子,講道理的是朋友,分利益的是君子。基於合理科學的利益分配的關系才能善終。專注小微企業和創業團隊的股權設計和激勵,業余愛好搏擊認同我的觀點,歡迎點贊、關注咨詢合作請私信
㈤ 雙方分別以資金和技術入股合作,投入金額多少及股份如何分配
這要看公司章程或合作協議約定,主要靠合作各方協高約定,但是實際操作中,技術入股佔有股份額在30至40%為宜,一般最高不能超過50%。
技術股是個人以技術加入公司,佔有公司的股份。技術股所佔比列一般不能超過百分之二十。需經國務院同意之後,高技術的可以達到百分之二十五。擁有技術股的人離開公司後,股份不變,除非轉讓掉股份。須注意的是以技術入股後,此後該技術屬於公司,原技術持有人不再享有該項技術。
(5)技術和資金佔50股份怎麼分擴展閱讀:
一般單純的技術能佔到20%左右,管理佔得比例更高 如果做一家科技型製造企業,只能出技術最多30%股份,如果籌備、預算、經營管理、市場推廣、營銷等一系列都能做 只找資金 那麼可以佔到60%股份。
股權分配激勵計劃(SIPS)和工資扣存儲存存款計劃(SAYE)。這些可能是國內稅收核準的方案,並且如果真是這樣的話,可以合理避稅,也可以把經濟獎勵和公司的長期繁榮發展聯系在一起。
㈥ 雙方分別以資金和技術入股合作,投入金額多少及股份如何分配
摘要 你好,這要看公司章程或合作協議約定,主要靠合作各方協高約定,但是實際操作中,技術入股佔有股份額在30至40%為宜,一般最高不能超過50%。
㈦ 倆人合作一個人出技術與一半的資金、股份怎麼分合適
倆人合作一個人出技術與一半的資金、股份怎麼分合適
這個就應該好好商量,恐怕是應該是2比1的比例,或者是3比2的比例
㈧ 技術入股和資金入股如何分配股權
一般來講,公司章程會對技術入股和資金入股的股權分配進行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