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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中如何進行技術鑒定

發布時間:2022-10-18 16:44:24

『壹』 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怎麼做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技術鑒定由辦案人在案發72小時內,按規定項目認真填寫委託書,並由辦案人親自送到鑒定大廳技術科登記;對拒絕到場的當一人或一方拒絕簽字的,辦案民警寫出情況說明,報大隊領導、主管事故科長簽字,然後繳費並做鑒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貳』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流程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流程如下:

(一)申請: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二)受理: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移送: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提交相關鑒定材料。

(五)隨機抽取專家: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六)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七)鑒定意見: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意見。專家鑒定組成員在意見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

(八)送達鑒定意見書。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叄』 發生醫療事故後怎麼鑒定

發生醫療事故後,當事人可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委員會受理申請後將通知當事人提交相關材料,並在四十五天內出具相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肆』 事故調查的四不放過原則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伍』 做醫療事故鑒定需要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一、申請鑒定事由病員及其家屬認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而向有關部門提出醫療事故處理並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二、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時應辦理以下手續:(一)填寫「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二)提交有關資料;(三)繳納鑒定費。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葯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並進行核實。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並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七)醫療事故等級;(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陸』 保險公司事故組調查注意

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4.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5.事故調查報告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6.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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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醫療事故是怎麼鑒定的

法律分析: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七)醫療事故等級;(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捌』 交通事故技術鑒定如何做

法律分析:1.辦案人在案發72小時內,按規定項目認真填寫委託書,並由辦案人親自送到鑒定大廳技術科登記。

2.對拒絕到場的當一人或一方拒絕簽字的,辦案民警寫出情況說明,報大隊領導、主管事故科長簽字。

3.繳費。如車輛只做痕檢、安檢,到事故鑒定中心直接交費,找當日值日班工程師檢車。如車輛還需做車損作價,須在接到委託書後72小時內出具鑒定結論和報告後,當事人到事故鑒定中心交費,辦案民警到鑒定大廳技術科民警領取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

4.領取鑒定報告書。必須由辦案人親自到技術科領取,不許擬派、委託他人。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第五十條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四條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並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 (二)委託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進行審核,並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檢驗、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託檢驗、鑒定。

『玖』 事故調查組職責

一、事故調查組職責是什麼
1、事故調查組職責具體如下: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整報告。
2、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二、事故調查的內容包括哪些
事故調查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1、現場的涉事車輛、物品、當事人及道路情況等;
2、按照規定進行保存、提取證據;
3、對現場人員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記錄或詢問錄音文件;
4、其他法律規定的現場調查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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