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9大技術偵查手段
技術偵查是公安機關在破案、調查的時候常用的偵查方式,比如我們熟悉的拍照,就屬於技術偵查手段之一。但技術偵查的手段遠遠不止這一項,還包括其他的種類需要人們了解清楚。那麼,公安技術偵查手段有哪些種類?
公安技術偵查手段有哪些種類?
一、技術偵查種類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採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即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
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二、適用范圍
技術偵查措施在《國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有規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第八節對技術偵查措施的主體、適用范圍、程序與期限等做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范圍為以下案件:
1、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2、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三、批准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技術偵查措施的)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
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由此可見,技術偵查措施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體如何適用,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作出詳細的解釋。
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對於復雜、疑難案件,可以根據案情需要並經過批准延長,但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公安技術偵查手段等還有疑問的話,建議你點擊在線咨詢系統,與本網律師一對一的進行溝通。
2. 如何躲避網警的偵察
這個無解。至少在中國,只有注意言行,或者祈求幹了壞事不要被捉住(實際上網警每天要查看的東西非常多,被抓住了基本上可以去買彩票中500W了)
因為所有網路數據都是被監控的,完全看人品。要是犯了大事,基本就掛了,國內取證技術領先世界,處於先進水平,只不過鮮有人知而已!
3. 偵察警校知識 謝謝了 教我一些作案或是反偵察的手段和技巧 謝謝了
首先,要先弄清什麼叫反跟蹤。當然這是一個最簡單而又不用介釋的問題。就是說,與跟在後面的壞人作斗爭的技術反制手段。
其次,要搞清楚或者說判明有沒有跟蹤。這一點是很重要的,要做到,有情況能夠及時發現察覺,沒情況也不要疑神疑鬼,自己嚇唬自己。
一般確定有沒有跟蹤的方法有:聽、停、看、轉、回等方法。
所謂「聽」,就是聽聽有什麼動靜、有什麼人講什麼話、有沒有特殊的聲響。
「停」即是發現有些情況異常後,採用先停下來的方法。如行路時或幾個陌生人總在附近,可在安全的地方停下來,要是一般行人就走了,跟蹤的人也會在附近磨蹭不走。
「看」注意觀察環境和人員,包括宿舍、樓道、家門口附近有否異常。
「轉」當懷疑有人跟蹤時,可在安全地帶轉,如在路的左右側反復交換位置,看有沒有陌生人總在附近,一般跟蹤的人你走在街道右側,他也會到右側,你迂迴到左側,他也會到左側,總在在他的視線之內,這就證實有人跟蹤無疑。
「回」發現有情況往回走,跟蹤的人也會故意跟著,反復做這個動作也能確認。
三是,採取必要的手段反制跟蹤。如發現並確認有人跟蹤時,為了你的生命財產安全,必須迅速採取反制手段,擺脫危險不利的局面。具體措施手段有以下幾個方面:
1、「叫」。即是叫人、叫喊。如發現有些不對頭,可以叫附近的人或大聲喊叫,引起附近的人注意,壞人一般還是做賊心虛。
2、「避」。走路盡量避開不安全的地帶和不安全的時段。不安全地帶指犯罪高發區、夜間沒路燈、兩側地形地物復雜(有樹木、土堆、深坑、雜物、廢墟等)。不安全時段,多為夜間或沒行人的時間。此種情況,如實在避不開,最好熟人結伴而行或找家人陪同。
3、「換」。變換時間、變換服裝,活動盡量不形成規律牲。如,女同志夜間可換男裝、男式打扮也會減少危險。
4、「甩」。採取迂迴、換裝、換乘、穿堂等手段甩掉尾巴的手段。前三種手段是,迂迴即兜圈;換裝即是換衣物著裝;換乘即是換車;穿堂即是利用商場、飯店、胡同、小區、住宅、樓房等有多門的場所和設施穿行而過,甩掉尾巴跟蹤。
5、「報」。及時報警、報知家人朋友。當遇有危險要及時報警、或向就在附近的家人朋友打電話(給距離很遠的家人朋友,打電話意思不大),假如懷疑、怕有危險,也可把「110」電話或親朋電話號碼提前先在手機上按出來,手拿著手機,一有情況馬上按撥出,免得到時來不及撥號。
打電話時,要先報地點,再說危險。因為地點位置最重要,不然你即使報了情況,沒報清楚准確地點也是白報。
6、「防」。說到防,主要是防備。要做到「三有、一要」。即,提前有準備、有措施、有手段,遇事要冷靜。人常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提前在心理上有準備,有點防範措施准備點噴霧、工具什麼的。練點兒防身搏擊術也沒有壞處。
在這里順便說一下,單獨開車和進出家門時的預防手段。
單獨開車時要把車門鎖上,遇有特殊情況要強行高速通過,無論遇到什麼情況,千萬別停車。
進出宿舍時也要特別小心。有人說:「我們家大鐵門結實著呢,砸都砸不開。」我說進出門時要小心,不是說你的防盜門不結實、不牢固。是說進出門時,容易被暗藏在門口附近的壞人順便借機給按進去
4. 嫌疑人有意躲避公安機關調查怎麼辦
嫌疑人有意躲避公安機關調查的,應該由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的事實進行偵查取證。
如果經偵查,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應當逮捕,而犯罪嫌疑人沒有歸案的,可由公安機關發布通輯令進行通輯,以及時將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六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
通緝令的發送范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5. 反偵查能力是什麼 怎麼做到的
用簡單的話來說,就是在干壞事的時候,想好了可能被發現的各種情形,從而事先策劃消除這些可能被發現的痕跡和可能。反偵查能力強的潛台詞就是犯罪後,很難偵查到他,就是破案時,各類線索關聯不到他,從而讓其逍遙法外。
我個人覺得,近期無論是杭州的殺妻案 還是南京的僱人殺害女友案,犯罪嫌疑人都具備了很強的反偵查能力,超越了一般人的想像。但即便如此,最終還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時間遲早而已。有句話叫做,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最後,送上一句,勸君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6. 公安偵查手段
法律分析:公安偵查手段:(一)技術偵查手段:1、訊問犯罪嫌疑人;2、詢問證人、被害人;3、勘驗、檢查;4、搜查;5、扣押物證、書證;6、鑒定;7、辨認;8、通緝(二)技術偵查措施。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 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偵查人員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公安機關依法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7. 怎麼才算逃避偵查
《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在實踐中,存在未發現犯罪嫌疑人以事立案或者雖有明確犯罪嫌疑人而立案、但嫌疑人卻並非真正犯罪行為人的情形。那麼,如果在刑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的追訴期限後才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者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該犯罪是否因超過期限而不受追訴? 對此,有人認為,該款明確規定立案偵查或受理案件與逃避偵查或者審判兩者同時具備時,才不受追訴期限限制,如果沒有查明犯罪嫌疑人,就沒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主體,因此對上述兩種情形中的犯罪嫌疑人,因犯罪已經超過追訴期限就不應再追究其刑事責任。筆者認為,這種看法過於武斷。雖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沒有確認犯罪嫌疑人,但是這並不等於犯罪行為人沒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故意,因而即使在以事立案的情況下仍有可能出現犯罪嫌疑人刻意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情況。 也有人認為,犯罪嫌疑人如果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行為是犯罪行為的,而且不主動歸案,就是「逃避偵查或者審判」,就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筆者認為,這種看法雖然考慮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觀認識,但是卻將該款規定的兩個條件割裂開來,即僅僅將犯罪行為人的主觀認識限定為對犯罪行為性質的認識,而沒有將犯罪行為人對司法機關偵查或者審判活動如何認識予以考慮,是不妥當的。 從該款的立法意義看,規定犯罪行為的追訴期限主要有以下考慮:對犯罪行為不能無限期追究,否則不利於社會關系的穩定,因此對追訴行為採取了「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等條件限制。筆者認為,首先,該款沒有限定「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必須是犯罪嫌疑人,在很多案件中,立案時並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因而逃避偵查並不需要有偵查機關已確定該犯罪嫌疑人這一前提。大多數犯罪分子在作案時或作案後均會採取隱蔽、偽造現場或其他不易被發覺的手段以免被發現,未被司法機關列為犯罪嫌疑人的也可能實施逃避偵查的行為。其次,「逃避偵查或者審判」顯然包含了犯罪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在其中:如果其不知道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當然其逃避行為在主觀上就沒有妨礙司法機關行為的故意,其犯罪須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即超過一定期限對該犯罪就不再追究;如果其知道的話,則反映出其較大的主觀惡性,該行為又加大司法成本,因而應「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第三,如果該款的「立案偵查」限定為發現了犯罪嫌疑人,那對該犯罪嫌疑人一般會採取逮捕等強制措施,而對於已經被逮捕或取保候審等的犯罪嫌疑人屬在逃犯,其不需要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如果將該款的「立案偵查」 限定為發現了犯罪嫌疑人,則該款規定失去了意義。 綜上,筆者認為,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雖然司法機關尚未查明犯罪嫌疑人,但犯罪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受理該案件,而其未主動歸案的,就是「逃避偵查或者審判」,對其犯罪就不應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當然,犯罪行為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受理該案件,除了行為人的供述,還需要結合行為人的其他行為來判斷:如司法人員就此案向其做過調查,或者調查他人時其在場,無正當理由突然外出、失去聯系等等。
8. 有哪些普通的反偵察手段
普通反偵察手段:
1、巧妙偽裝隱真示假:
現代偽裝技術是通過巧妙的偽裝來隱真示假,蒙蔽敵方的偵 察。1991 年海灣戰爭中,以美國為首的多國部隊為了製造在科威 特東南部實施主攻的假象,以模擬坦克、模擬火炮與電子欺騙相結合的手段在這一地區「部署」了一支「師規模」的部隊,而主力部隊則向西轉移了200多公里後才發起了真正的主攻。
在科索沃戰爭中,為了有效對抗美軍的偵察,南聯盟在空襲 前便利用山地、叢林等有利地形將防空導彈、火炮、裝甲車輛等目標藏入山谷或叢林,而將一些准備淘汰的飛機和經過精心偽裝 的假目標暴露在明處來吸引敵人的火力。
2、 動靜結合欺騙偵察 :
現代偵察手段受距離、天候等因素的影響,對移動目標的偵察效果不是十分理想,這也為實施反偵察提供了一條「捷徑」。
在科索沃戰爭中,北約軍隊空襲的攻擊程序一般是目標偵察、數據輸入、實景對照、實施攻擊,這一過程至少需要幾個小 時的時間。因此,在抗擊北空襲中,南聯盟軍隊充分利用了這個間隙,靈活機動地將導彈、火炮、裝甲車輛等便於移動的目標隨 時進行轉移,當北約飛機或導彈抵達目標空域時,北約衛星和偵 察飛機原先發現的目標已不知去向,使得不少飛機不得不攜彈返回。
3、避實擊虛主動攻擊 :
現代戰爭封鎖或切斷敵方情報來源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對敵方偵察部隊和裝備實施主動攻擊或干擾,以攻代防。
在科索沃戰爭中,為了及時偵獲敵機來襲情報,又要避免己方雷達遭受遠程打擊兵器和反輻射導彈襲擊,南聯盟軍隊的雷達通常採用及時預警、分段接力的手法,即使用遠程雷達和近程雷達對敵機目標進行分時分段接力搜索,偵獲目標後立即關機。在打擊火力上,南軍採用地面火炮和防空導彈結合,構成了較為嚴密的火力配臵,給敵人造成相當大的損失。
4、真假並用促敵「分化」:
戰爭防禦一方可以主動向敵偵察系統發送大量的虛假信息和無用信息,以達到削弱敵方偵察能力的目的。此外,大量真假混雜的信息能夠干擾敵方的處理進程,還有可能誘使敵人得出不一致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判斷。
9. 公安機關技術偵查手段
法律分析:公安技偵即公安局技術偵查,是指運用各種技術手段和措施對敵方實施的偵察,以達到了解敵方各種動態和信息的行為。
技術偵察的措施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廣義的技術偵察措施還包括:無線電偵察、航空偵察、衛星偵察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督察條例》 第四條 督察機構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下列事項,進行現場督察:
(一)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
(二)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治安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五)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邊防、消防、警衛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況;
(七)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八)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九)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
(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