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汽車的年檢是幾年一次
新汽車六年是免檢的,只需要每兩年向車管所提交一次交通強制保險單,和身份證原件、車船使用稅證明、有效期的原件交通強制保險單、車輛駕駛證原件,車船完稅證明原件。然後直接到當地的公安交管部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貳』 車輛年審幾年一次
不同車輛年審次數不一樣,不同車輛的年審次數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年檢類型共有三類
(一)、9座以下非營運小客車,直接到檢測站參加檢驗,檢驗合格後,檢測站在行駛證副本列印檢驗憑證,交還車主;
(二)、9座以上客車、貨車,車主應先到轄區交通大隊預檢點進行外觀檢測,項目有:客車座椅是否符合要求、貨車是否按規定粘貼了反游標志和側後部防護裝置等。預檢合格後,持憑證到檢測站檢測;
(三)、摩托車、三輪車等車輛,屬於人工檢測范圍。車主到轄區交通大隊預檢點進行人工檢測,檢測合格後到大隊車管窗口列印檢驗憑證。
『叄』 新的機動車幾年驗審一次
目前車輛年檢新規定:
一、非營運小型客車,前6年每兩年年檢一次,第7年至第15年每年年檢一次。
二、非營運中、大型客車及貨車,前10年每年年檢一次,第11年起每半年年檢一次。
三、營運車輛,前5年每年年檢一次,第6年起每半年年檢一次。
四、摩托車,前4年每兩年年檢一次,第5年起每年年檢一次。
五、7座以下(含7座)的非營運小型私家客車等車輛6年內免檢是指車輛免於上線檢驗,但車主仍需要在指定期限內(一般為2年)到車管所、機動車登記服務站、交警中隊申領檢驗合格標志,並張貼到汽車前擋風玻璃右上角。
非營運轎車等車輛6年內免檢政策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注冊登記日期在2012年9月1日之後的車輛,可以免檢2次;注冊登記日期在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之間的,可以適用免檢1次;注冊登記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仍按照原檢驗規定辦理年審業務。
對照車輛行駛證,免檢車輛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使用性質:非營運;
2、核定載人數:6人及以下;
3、行駛證上註明的9種車型:微型轎車、小型轎車、中型轎車、大型轎車、小型普通客車、小型越野客車、小型專用客車、微型普通客車、微型越野客車;
4、注冊登記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之後。
『肆』 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輛登記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運載乘客的目的、年限等不同情況的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按照機動車駕駛證提供和機動車第三方責任的規定執行安全技術檢驗。檢驗合格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檢驗合格標志。
一、汽車安全技術檢驗有哪些必備項目?
檢查發動機、底盤、車身及其輔助設備是否清潔、完整、有效,漆面是否均勻美觀,各主要總成是否更換,是否與初檢記錄一致;檢查車輛的制動性能、轉向操縱性、照明、排氣等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的要求;檢查車輛是否經過改裝、改裝、改造,行駛證、號牌、車輛檔案的所有登記是否與車況相符,是否有變化,是否已辦理審批、變更、變更手續;噴塗在車輛上的號牌、行駛證、號牌放大字是否破損、塗改、字跡不清,是否需要更換。
二、機動車是否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6條,機動車應當自登記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的,每6個月檢查一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6年內每兩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檢查一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查一次;
(4)摩托車4年內每兩年檢驗一次;4年以上,每年檢查一次;
(5)拖拉機及其患者型機動車每年應檢驗一次。
最後,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不僅要對車輛負責,還要對司機和乘客的安全負責。未按規定進行檢查,發現有必要扣分並處以罰款的。
『伍』 汽車年審多久一次
法律分析: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的,每6個月一次;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的,每年檢查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陸』 汽車多少年一次年檢
新車在六年之內是可以免檢的,只需要隔兩年領取年檢標志,六年之後,每年年檢一次,超過15年的,每六個月檢驗一次。其他的車輛則根據相應的規定進行年檢。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柒』 新規定汽車多長時間年檢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7)營運客車安全技術檢驗多少年一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第十五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准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捌』 汽車年審多久一次
車子年審一般一年一次。但如果是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進行一次,五年以上的每6個月進行一次;如果是小型私家車滿6年內每兩年檢查一次,六年以上的每六個月檢查一次,如果滿十五年以上每六個月也需檢查一次。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玖』 汽車年審幾年一次
你好,家用非營運車輛,也就是私家車,購車後的6年之內,是免檢的。車輛不需要去車管所檢查,但每2年需要車主去交警大隊領取貼紙,並在行駛證上敲章。
車齡達到6年以上的,車輛每1年都要去車管所驗車一次。
車齡達到15年以上的,每半年需要去車管所驗車一次。
『拾』 汽車現在是幾年檢一次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6年以內的摩托車免於到檢驗機構檢驗,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可以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門申領檢驗合格標志。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注銷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