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市《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實施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保障病員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醫療單位、私人醫療院所和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的處理,均適用《辦法》和本細則。
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在京醫療單位診療護理地方病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按《辦法》和本細則處理。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醫療事故,是指《辦法》中規定的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故。
本細則所稱醫務人員是指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衛生技術人員(含個體開業醫務人員和鄉村醫生,下同),以及醫院指派的管理和後勤服務人員。第四條屬於《辦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和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醫療事故:
一、在對主要病症的治療過程中,病員潛在性、遲發性疾病突然發作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住院病員神志清醒,發生自傷、自殺的;
三、住院精神病人在正確醫療過程中發生的難以防範的自傷、自殺或傷害他人的。第二章醫療事故的分類與等級第五條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
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為責任事故:
一、擅離職守或對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諉拖延,貽誤診治和搶救時機;
二、診治中遇到明知復雜疑難問題,不請示或不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或在搶救危重病人時,上級醫師接到下級醫師報告後不及時處理;
三、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異物在病員體內的;麻醉方式、部位、葯品劑量錯誤,麻醉過程中不認真觀察病情變化;
四、因不遵守操作規程、不查對而造成錯發、錯配、錯用葯物,或違反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規定做葯物過敏試驗;
五、護理中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守醫囑,不嚴格執行查對等制度,違反操作規程;
六、不認真執行隔離消毒制度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供應的器械、敷料、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七、檢驗病理放射等技術診查中,丟失或弄錯標本,拍錯部位,配錯血;漏報、錯報、遲報結果及違反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延誤治療;
八、不按醫療原則,濫用毒麻限劇葯品,不見病人亂開葯、開錯葯;
九、中醫人員不懂西醫知識擅用西葯西醫療法或西醫人員不懂中醫知識擅用中葯中醫療法。
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技術過失為主要原因所致的事故。技術過失是指雖按技術操作規程進行診療護理,但由於水平有限而造成的過失。第六條責任與技術兩種原因兼有的醫療事故,應根據其主要原因確定事故性質。第七條根據給病員直接造成損害的程度,醫療事故分為三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死亡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殘廢或功能障礙的。
醫療事故等級的醫學鑒定按衛生部制定的標准執行。第三章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第八條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當事的醫務人員應按《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及時報告,醫療單位和個體開業醫務人員應立即向所在地的區、縣衛生局報告;發生死亡後果或涉及多人的醫療事故、事件,還須立即逐級向市衛生局報告。第九條區、縣級以上的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由醫療單位負責調查、處理;街道或鄉衛生院、村衛生所、私人醫療院所、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所在地的區、縣衛生局組織調查、處理;企事業單位所屬區、縣級以下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由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區、縣衛生局調查處理。第十條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醫療單位應指定專門機構妥善保存有關病案、標本、原始資料,嚴禁塗改、偽造、隱匿和銷毀。
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葯等引起不良後果的,要對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檢驗。第十一條負責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衛生行政機關、鑒定委員會的有關人員可以查閱病案,其他人員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外,不得查閱。
B. 醫療事故的構成
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功能障礙的」情形。
構成醫療事故至少要符合三個要件:
(一)行為人醫療人員,主觀心理狀態是過失,包括失職和技術過失。前者構成責任事故,後者構成技術事故。
(二)有損害結果。即當病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功能障礙之情形發生時,才可能構成醫療事故,若醫療人員的過失僅導致病人病情延誤惡化、精神傷害痛苦、財產損失,則不屬於醫療事故。
(三)二者要有因果關系。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直接造成病人傷亡的,才能確定為醫療事故,若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僅是致害的近因或間接原因,則也不屬於醫療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准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C. 醫療事故構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功能障礙的」情形。
構成醫療事故至少要符合三個要件:
(一)行為人醫療人員,主觀心理狀態是過失,包括失職和技術過失。前者構成責任事故,後者構成技術事故。
(二)有損害結果。即當病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功能障礙之情形發生時,才可能構成醫療事故,若醫療人員的過失僅導致病人病情延誤惡化、精神傷害痛苦、財產損失,則不屬於醫療事故。
(三)二者要有因果關系。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直接造成病人傷亡的,才能確定為醫療事故,若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僅是致害的近因或間接原因,則也不屬於醫療事故。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D. 醫療過失有哪些情形
法律分析:1.疏忽大意的過失。
2.過於自信的過失。
3.技術過失。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E. 醫療過失糾紛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醫療過失糾紛是指由於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的過失而引起的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包括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規程等失職行為所致的醫療事故和因醫務人員技術過失所致的醫療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F. 什麼是醫療技術損害責任
法律分析: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是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類型之一,是指醫療機構及醫療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技術上的高度注意義務,具有違背當時的醫療水平的技術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損害責任。這種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必須具備醫療技術過失的要件,即違背當時醫療水平的疏忽和懈怠,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因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法律特徵是:1、構成醫療技術損害責任以具有醫療過失為前提;2、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過失是醫療技術過失;3、醫療技術過失的認定方式主要是原告證明;4、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損害事實只包括人身損害事實。構成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2、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損害事實是人身損害事實;3、醫療技術損害責任的因果關系;4、醫療技術過失。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G. 無證行醫與非法行醫的區別
法律分析:無證行醫是指: 沒有經過專業考試, 未取得行醫資格證, 擅自行醫的。 非法行醫是指: 雖然持有行醫資格, 但超出執照范圍或者違反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醫的。區別主要體現在:1.主體不同。 本罪的主體是不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而後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2.主觀方面不同。 本罪行為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後罪對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所持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3.客觀方面不同。 本罪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後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現為責任過失,也可以是技術過失,而後罪則僅限於責任過失,技術過失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H. 醫療事故分責任事故、技術事故,闡述其內涵。答案
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
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