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以自身技術入股如何作價
協商決定
就好象你說一個商標值多少錢一樣,無形資產
這個只能通過你們自己協商來確定
B. 三人合夥做生意,其中一人為技術入股,以後賺到的利潤作為追加投資的話,如何合理分配股權和利潤
技術入股是以技術人員的知識或知識產權、技術訣竅、設備、工廠廠房等作為資本股份,投入合資經營或聯營企業,從而取得該企業的股份權的一種行為。技術入股和資本入股一樣享有按股份比例對企業所有權和按股分紅的權利。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權,一般不是根據股份比例的大小承擔,而是由各方協商確定。
技術成果作為非貨幣形式的出資,最重要的在於價值的確定,科學、合理、真實、公平地確定技術的價值,有利於技術成為企業的真實資本和合理股份。在實踐中,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作價方式主要有三種:評估作價、協商作價以及兩種作價方式的結合。技術評估作價是指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出資人的技術成果的價值進行確定的作價方式,即將技術價值進行量化的過程。協商作價方式是出資人不經評估,自行商定入股技術的作價金額的一種方法,這種作價方式是出資各方在誠信的基礎上,通過協商來確定出資技術的價值。
採用評估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其價值被確定在技術成果價值評估作價文件中,出資各方不能隨意進行改動,從而能夠有效防止各種糾紛的發生。同時,這種作價方式彌補了當事人對技術成果價值認識不足,可能導致過高或過低確定價額,從而損害其他出資人利益並損害公司資本制度。我國公司法和許多地方法規如廈門市、四川省相關地方性法規,均明文規定技術出資入股應當採用評估作價,特別是當涉及國有資產時,鑒於國有資產流失的可能性和其後果的嚴重性以及防止在實踐中出資方低估國有資產,損害國家利益,法律則規定必須採用評估方式。但是,在不涉及國有資產時,絕對強求評估作價在實踐中並不現實,尤其是目前我國在技術評估作價方面還不規范,不少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
一種是賣方以其智力和研究、開發項目作為股份向企業進行技術投資,聯合研製、開發新產品,共同承擔風險,分享效益,這種技術入股叫作研究開發中的技術入股;另一種是賣方自己掌握的現成的技術成果摺合成股份,向企業進行技術投資,然後分享效益,這種形式叫作技術轉讓中的技術入股。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國家科委《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問題規定》)等法律、政策的出台,客觀上已為技術成果的價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其有利於提高技術出資人的入股積極性,並能夠有效調動技術出資人積極實現成果的轉化。但是,技術成果的出資入股不同於貨幣、實物的出資,因為技術成果不是一個客觀存在的實物,要發現其絕對真實價值相當困難,而且對其過高過低的評價均會損害出資方的利益,引起各種糾紛。
首先追加投資進行股權變更是需要到工商管理局去備案的,其次,因為增資牽扯到利益的分配,所以之前需要和技術入股一方溝通協商以免雙方崩盤,特別是對技術入股的股份後期增資很難把握,無論出於何種目的,投資方追加投資有惡意排擠的嫌疑,一旦技術入股占的比例太小搞不好就崩盤了,對企業傷害很大。
目前最常用的是借入公司作為流轉資金更好,收取10%的年息,雙方都留有餘地更利於企業的發展!
C. 請教用技術入股有哪些注意事項
1、技術入股,可能還沒有盈利就被解僱,那麼就無法獲益。
2、如果是技術入股,五年後又沒有撤股,公司仍有盈利有分紅,當然是有份的。如果僅僅是合同約定做項目,就要看合同怎麼約定,而且應該也不是分紅的性質。
3、如果評估通過,成立新的公司,就是一個新的實體,以前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合同的約定,其次看入股時雙方的約定,因為可以通過後來的合同變更前面的合同。
4、技術入股等非貨幣財產入股根據《公司法》第九百三十七條規定是要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如果沒有經過評估,以協議方式約定獲得利潤分配的30%是不合法的,成立新公司,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確說明,你作為股東,佔有30%的股份,這樣才合法,如果是隱名的股份是很有風險的。
(3)技術入股如何作價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技術跟資本合作,千萬不要拿低工資,要不項目做成功或者不成功,做技術的可能都是顆粒無收。
2、簽技術入股的協議時,一定要拿到公證處公證,或者直接轉到個人名下,如果對方不去公證,再好的項目也別做,協議最好請律師過目,分析可能存在的爭議。
3、技術和資本合作,如果對方只是把技術人員當成打工人員一樣對待,不是股東或者合作者,建議技術人員不用合作了,項目完成必定拆夥。
4、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技術入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D. 技術入股合作,該怎麼分成
技術股權是指技術所有者將技術成就作為無形資產進行出資的行為。 技術成果入股後,技術投資者取得股東身份,並將相應的技術成果產權轉讓給公司享受。 技術方可以將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和計算機軟體版權用作投資目標。
那不出錢只出力的股東能要嗎?技術股應該怎麼給才合理?當你和別人一起合夥創業時,對方不出錢或沒有錢,號稱有一身好功夫,用技術入股,也就是你出錢他出技術,你們合夥成立公司,股權要怎麼分才合理?
可以用股權階段分配法,在公司成立之初,商談好技術股東能拿到的,最高股份比例,例如是30%,那麼按照股權階段分配法,將30%的股份再分成3份,每份10%,按照技術股東在公司效力中的實際成果來分階段給與,可以有效地讓你規避,各種合夥前滿嘴大話,合夥後一無是處的所謂的技術股,如果你想把技術入股,與公司風險綁定在一起,那你擬三份協議:
技術入股協議
股東退出協議
股權回購協議
E. 技術入股的作價問題
技術成果作為非貨幣形式的出資,最重要的在於價值的確定,科學、合理、真實、公平地確定技術的價值,有利於技術成為企業的真實資本和合理股份。在實踐中,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作價方式主要有三種:評估作價、協商作價以及兩種作價方式的結合。技術評估作價是指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出資人的技術成果的價值進行確定的作價方式,即將技術價值進行量化的過程。協商作價方式是出資人不經評估,自行商定入股技術的作價金額的一種方法,這種作價方式是出資各方在誠信的基礎上,通過協商來確定出資技術的價值。 採用評估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其價值被確定在技術成果價值評估作價文件中,出資各方不能隨意進行改動,從而能夠有效防止各種糾紛的發生。同時,這種作價方式彌補了當事人對技術成果價值認識不足,可能導致過高或過低確定價額,從而損害其他出資人利益並損害公司資本制度。我國公司法和許多地方法規如廈門市、四川省相關地方性法規,均明文規定技術出資入股應當採用評估作價,特別是當涉及國有資產時,鑒於國有資產流失的可能性和其後果的嚴重性以及防止在實踐中出資方低估國有資產,損害國家利益,法律則規定必須採用評估方式。但是,在不涉及國有資產時,絕對強求評估作價在實踐中並不現實,尤其是目前我國在技術評估作價方面還不規范,不少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
第一,我國尚未設立專門的技術評估機構,而且相關的評估人員也缺乏一定的技術水平。資產評估機構是指持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以及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臨時評估機構。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還沒有成立專門的技術評估機構,對於技術的評估工作只能由評估實物的機構來承擔。但是,這些評估機構的評估人員的評估水平不高,他們大多沒有相關的技術背景,缺乏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相關知識,而且他們本身對技術內容缺乏了解,因此他們不可能完全客觀地對技術做出評估,在通常情況下,只能套用有形資產的評估方法來評估技術資產,所以他們所得出的評估結果是不可能完全可靠的。相比之下,國外許多國家都明確了技術作價的主體。如巴西法律規定技術出資要經過外資局的批准,並由中央銀行估價;智利則規定此類事物由該國國外投資管理委員會管理;波蘭法律則規定第三人只有工業產權領域的專家們方可擔任。
第二,評估機構對技術評估尚未有一個確定的合理標准,而且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其程序也缺乏嚴密性。有關人員只是按照通常的做法對技術進行大致的評估,其中所運用的評估方法,所選擇的評估參數,所使用的評估標准等一系列相關內容都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據,評估人員的主觀性很強,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技術的正確評估,而且在一定情況下可能會出現損害技術出資方或者其他出資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技術評估尚未完全從出資之權利和對公司的作用上考量。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其出資之權利可以是技術成果所有權,亦可是技術成果的部分權能。因此在技術評估過程中必須根據其出資之權利來確定技術價值,從而確定其在公司財產中所佔的比例。另外,當前技術評估人員進行技術價值評估時往往只純粹地從技術本身著手,而不考慮技術對公司的作用大小,從而出現技術價值的評估與實際不相符合現象。 協商作價方式是出資各方通過協商確定技術的價值。當前,這種作價方式在不少地方法規中都得到了反映。這不僅避免了評估作價方式繁瑣、復雜的作價程序,而且也無需設立專門的技術評估機構、確定專門的技術評估標准,只要通過協商方式即可確定技術價值。其靈活性不僅在於克服評估作價的困難,解決實務上的操作,更在於充分通過市場,實現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而且,協商作價方式是當事人意志的體現,通過出資人自己的處分,決定自己財產的命運,對技術出資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其不僅有利於公司最大可能地引進先進技術,而且減少了技術出資的成本。同時,採用協商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可以根據企業目的,按照各個出資人技術的「使用可能性」進行評價。只有這樣 ,既能使「必要性」、「有益性」、「無用性」這類技術的質的類別即范圍還原為量的類別即評價額,並且此種價值類別,無論對公司還是對出資者來說,都可以成為一種適當的處置。
但是,協商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其法律效力低於評估作價,而且還有可能出現出資人任意協商出資金額導致出資不實的情況以及技術出資人利用其他出資人對技術不熟的弱點而實行技術欺詐的行為。 基於以上之分析,筆者認為,從本質上看,技術成果作價方式的固定並非立法之目的,而僅是發現和明確技術成果價值的手段,如一味強化手段的作用而不尊重技術成果價值發現的多途徑,不僅有礙技術成果的出資,也增加了公司設立的成本。在我國《公司法》尚有驗資環節防範作價不實以確保資本充實原則實現的情況下,對於出資技術價值確定之方法不宜強令必須評估,應適當承認協商作價方式,這既有利於各出資人在較短的時間內設立公司,也可以節省不少人力物力。但是由於技術價值本身既為無形,出資各方亦非技術成果評估的專家,他們不能很好的掌握入股技術的市場前景、成熟程度、預期回報量等信息,並且技術成果出資價值的確定與公司資本充實制度緊密相連,因此,承認協商作價不能放任自流,而應科以不同的法律效力,並將協商作價與驗資制度相結合,以更好地發揮協商作價的作用。
F. 技術入股如何評估價值
法律分析:專利技術入股,是指以專利技術成果作為財產作價後,以出資入股的形式與其他形式的財產(如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相結合,按法定程序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經營行為。技術成果作為非貨幣形式的出資,最重要的在於價值的確定,科學、合理、真實、公平地確定技術的價值,有利於技術成為企業的真實資本和合理股份。在實踐中,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作價方式主要有三種:評估作價、協商作價以及兩種作價方式的結合。技術評估作價是指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出資人的技術成果的價值進行確定的作價方式,即將技術價值進行量化的過程。協商作價方式是出資人不經評估,自行商定入股技術的作價金額的一種方法,這種作價方式是出資各方在誠信的基礎上,通過協商來確定出資技術的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二十五條 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評估業務具體情況,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調查,收集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並進行核查驗證、分析整理,作為評估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二十六條 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恰當選擇評估方法,除依據評估執業准則只能選擇一種評估方法的外,應當選擇兩種以上評估方法,經綜合分析,形成評估結論,編制評估報告。
G. 技術入股怎麼佔比
技術入股是以技術人員的知識或知識產權、技術訣竅、設備、工廠廠房等作為資本股份,投入合資經營或聯營企業,從而取得該企業的股份權的一種行為。技術入股和資本入股一樣享有按股份比例對企業所有權和按股分紅的權利。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權,一般不是根據股份比例的大小承擔,而是由各方協商確定。
應答時間:2021-09-01,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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