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不配合錄口供什麼後果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調查過程中,如果拒絕配合公安機關調查不錄口供,警察可以採取《傳喚證》或《拘傳證》方式進行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㈡ 警察傳喚我去錄口供 不去怎樣
法律分析:1、警察打電話叫你去派出所無正當理由不可以拒絕,一定要去。
2、傳喚會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警察傳喚處於偵查階段,依法是可以傳喚你了解情況的,不一定是沒有足夠證據。
4、警察對於公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即使不發函傳喚,也可以先行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二十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2)不配合錄口供警察技術處理是什麼擴展閱讀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㈢ 被公安局要求再次補錄口供不去有什麼處罰
被公安局要求再次補錄口供,不去的話,當然就是不配合警察的工作,或者是妨礙公務,是要接受相應的處罰的,比如說刑事拘留五天,三天
㈣ 公民拒絕去刑警隊錄口供會有怎樣的後果
警察傳喚必須去,如果不去的話,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是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使用強制方法將其帶至公安機關或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應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㈤ 警察要錄口供不去有啥後果
警察找你錄口供你不可以不去。因為警察這樣做是在辦案,警察辦案需要公民的配合,公民配合警察辦案是法律規定的公民的義務,義務是不可以放棄的。
警察找你錄口供你不可以不去。因為警察這樣做是在辦案,警察辦案需要公民的配合,公民配合警察辦案是法律規定的公民的義務,義務是不可以放棄的。
一、公安局錄口供流程
(1)把身上所有東西都放拿出來
(2)帶入問詢間,問詢是一般是 23 人,12個問詢,1個記錄
(3)施加心理壓力,開始問詢
(4)問詢完畢,錄好口供
(5)給報案回執,還需要留下自己住址、聯系方式。需要身份證和簽名的目的是確定嫌疑人或者證人的身份信息。錄完之後留下通訊方式目的是隨時可以聯繫上嫌疑人或者證人。
二、警察錄口供是什麼意思
1、警察把人帶去錄口供就沒回來,應該是當事人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拘留了。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建議聘請律師介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律師作為法律專家,為委託人提供法律幫助,使公民及社會組織能夠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包括公權力的侵害),以實現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與平衡。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所作的口頭供述(包括對其他人的揭發檢舉)。
3、在我國,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一種證據。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沒有口供,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三、被公安叫去錄口供不去會怎樣
這個要看情況來定,首先要判斷本人是否是主要知情者,不過不是主要環節知情者,是不會影響案情的,分為以下情況:
(一)處於證據鏈下一個環節的人必須錄口供。
(二)對證據鏈起到印證作用的人不一定錄口供,看實際需要。
(三)與案件證據鏈無關人員不錄口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