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業行政執法文書製作規范的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農業行政執法文書製作水平,根據《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結合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農業行政執法文書的製作。
第三條 農業行政執法文書的內容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到格式統一、內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語規范。
第四條 農業行政執法文書分為內部文書和外部文書。
內部文書是指在農業行政機關或農業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機構(以下統稱「農業執法機關」)內部使用,記錄內部工作流程,規范執法工作運轉程序的文書。
外部文書是指農業執法機關對外使用,對執法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第二章 文書製作基本要求
第五條 農業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或列印製作。
填寫製作文書應當使用藍黑色或黑色筆,做到字跡清楚、文面整潔。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列印製作。
第六條 文書設定的欄目,應當逐項填寫,不得遺漏和隨意修改。無需填寫的,應當用斜線劃去。
文書中的編號、時間、價格、數量等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七條 文書應當使用公文語體,語言規范、簡練、嚴謹、平實。
文書應當正確使用標點符號,避免產生歧義。
第八條 文書中「案由」填寫為「違法行為定性+案」,例如:無農葯登記證生產農葯案。
在立案和調查取證階段文書中「案由」應當填寫為:「涉嫌+違法行為定性+案」。
第九條 當場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查封(扣押)決定書、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強制執行申請書、案件移送函應當編注案號。
「案號」為「行政區劃簡稱+執法機關簡稱+執法類別+行為種類簡稱(如立、告、罰等)+年份+序號」。如北京市延慶縣農業局製作的文書,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案號」可編寫為「延農(農葯)立〔2012〕1號」。特殊情況下,「執法類別」可以省略。
第十條 文書中當事人情況應當按如下要求填寫:
(一)根據案件情況確定「個人」或者「單位」,「個人」、「單位」兩欄不能同時填寫。
(二)當事人為個人的,姓名應填寫身份證或戶口簿上的姓名;住址應填寫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齡」應以公歷周歲為准。
(三)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填寫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等事項應與工商登記注冊信息一致。
(四)當事人名稱前後應一致。
第十一條 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查封(扣押)現場筆錄、聽證筆錄等文書,應當場交當事人閱讀或者向當事人宣讀,並由當事人逐頁簽字蓋章或捺指印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拒不到場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並可以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簽字。
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可以補充和修改,並由當事人在改動處簽章或捺指印確認。
第十二條 執法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附紙記錄,但應當註明頁碼,由相關人員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十三條 文書中執法機構、法制機構、執法機關的審核或審批意見應表述明確,沒有歧義。
第十四條 需要交付當事人的外部文書中設有簽收欄的,由當事人直接簽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親屬代簽收,並註明與當事人的關系。
文書中沒有設簽收欄的,應當使用送達回證。
第十五條 文書中註明加蓋執法機關印章的地方應當有執法機關署名並加蓋印章,加蓋印章應當清晰、端正,並「騎年蓋月」。
第三章 具體文書適用及製作
第十六條 當場處罰決定書是指農業執法機關適用簡易程序,現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文書。
「違法事實」欄應當寫明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違法行為的定性等情況。
「處罰依據及內容」欄應當寫明作出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全稱並具體到條、款、項、目;處罰內容應當具體、明確、清楚。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是指農業執法機關在辦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報批立案手續的文書。
「案件來源」欄應當按照檢查發現、群眾舉報或投訴、上級交辦、有關部門移送、媒體曝光、監督抽檢、違法行為人交待等情況據實填寫。
「簡要案情」欄應當寫明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證據等簡要情況以及涉嫌違反的相關法律規定,並由受案人簽名。
第十八條 詢問筆錄是指為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而向相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的文字記載。
詢問筆錄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情形、事實經過、因果關系及後果等。
詢問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並做到一個被詢問人一份筆錄,一問一答。詢問人提出的問題,如被詢問人不回答或者拒絕回答的,應當寫明被詢問人的態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並用括弧標記。
第十九條 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是指執法人員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場所等進行檢查或者勘驗的文字圖形記載和描述。
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應當對所檢查的物品名稱、數量、包裝形式、規格或所勘驗的現場具體地點、范圍、狀況等作全面、客觀、准確的記錄。
需要繪制勘驗圖的,可另附紙。
對現場繪制的勘驗圖、拍攝的照片和攝像、錄音等資料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十條 抽樣取證憑證是指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抽取涉嫌違法物品樣品保存作證據或送交有關部門鑒定而製作的文書。
抽取樣品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抽樣送檢的樣品應當在現場封樣,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共同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一條 產品確認通知書是指農業執法機關從非生產單位取得樣品,為確認樣品的真實生產單位,向標簽標注的生產單位發出的文書。
產品確認通知書應當准確填寫產品樣品相關信息並附照片,以及要求有關單位確認的期限。
第二十二條 抽樣取證憑證、產品確認通知書中各欄目信息,應當按照物品(產品)包裝、標簽上標注的內容填寫,其中「許可號」欄,應當按照物品(產品)包裝、標簽上標明的許可證號、批准文號、登記證號等填寫。
第二十三條 證據登記保存清單是指農業執法機關在查處案件過程中,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登記保存時使用的文書。
執法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選擇就地或異地保存。
執法機關可以在證據登記保存的相關物品和場所加貼封條,封條應當標明日期,並加蓋執法機關印章。
文書中應當對被保存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單位作清楚記錄。
第二十四條 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是指農業執法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登記保存的物品作出處理決定並告知當事人的文書。
處理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登記保存作出的時間及具體處理決定。
執法機關可視具體處理情況製作物品清單。
第二十五條 查封(扣押)決定書是指農業執法機關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涉案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採取強制措施,實施查封(扣押)的文書。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執法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財物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執法機關分別保存。
查封(扣押)時,應當在相關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加貼封條,封條應當標明日期,並加蓋執法機關印章。
第二十六條 查封(扣押)現場筆錄是指執法人員對實施查封(扣押)的現場情況所做的文字記載。
查封(扣押)現場筆錄應當記錄查封(扣押)決定書及財物清單送達、當事人到場、實施查封(扣押)過程、當事人陳述申辯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是指經農業執法機關調查核實,依法對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解除強制措施並告知當事人的文書。
執法機關在做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時,視情況製作解除查封(扣押)財物清單。解除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與查封(扣押)時的財物核對無誤。對查封(扣押)財物部分解除時,清單應當寫清解除查封(扣押)財物的具體情況。
第二十八條 案件處理意見書是指案件調查結束後,執法人員就案件調查經過、證據材料、調查結論及處理意見報請執法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調查結論及處理意見」欄應當由執法人員根據案件調查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據以立案的違法事實不存在的,應當寫明建議終結調查並結案等內容;對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等。 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應當寫明理由。
「執法機構意見」、「法制機構意見」欄,應當分別寫明具體審核意見並由負責人簽名。
「執法機關意見」欄,由農業執法機關負責人寫明意見。對重大、復雜或者爭議較大的案件,應當註明經執法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
第二十九條 責令改正通知書是指農業執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的文書。
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改正的具體要求、時限和法律依據。
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改正為行政處罰前置條件的,應當在責令改正通知書中註明逾期不改正的,執法機關將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指農業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文書。
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案件是否符合聽證條件,決定適用一般案件文書或聽證案件文書。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及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及法定期限,並註明聯系人、電話和執法機關地址等。
對違法事實的描述應當完整、明確、客觀,不得使用結論性語言。
第三十一條 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是指農業執法機關決定舉行聽證會並向當事人告知聽證會事項的文書。
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方式(公開或不公開)、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以及可以申請迴避和委託代理人等事項。
第三十二條 聽證筆錄是指農業執法機關對聽證過程和內容的文字記載。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欄分別填寫相關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聽證記錄」應當寫明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處罰意見,當事人陳述、申辯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證據,證人證言、質證過程等內容。
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蓋章並在尾頁註明日期;證人應當在記錄其證言之頁簽名。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是指聽證會結束後,聽證主持人向執法機關負責人報告聽證會情況並提出案件處理意見的文書。
「聽證基本情況摘要」欄應當填寫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案由、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聽證認定的事實、證據。
「聽證結論及處理意見」應當由聽證人員根據聽證情況,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做出評判並提出傾向性處理意見。
聽證主持人向執法機關負責人提交報告書時,應當附聽證筆錄。
第三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是指事先告知後,執法人員就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及處理意見報請執法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欄應當如實寫明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情況。
「處理意見」欄,由執法人員提出維持或變更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所擬作處罰決定的處理意見。
第三十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指農業執法機關依法適用一般程序,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對違法事實的描述應當全面、客觀,闡明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即何時、何地、何人、採取何種方式或手段、產生何種行為後果等;列舉證據應當注意證據的證明力,對證據的作用和證據之間的關系進行說明。
應當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採納情況及理由予以說明;對經過聽證程序的,文書中應當載明。
作出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寫明全稱,列明適用的條、款、項、目並引用法條原文。
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情節,依法予以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應當寫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送達回證是指農業執法機關將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的回執證明文書。
「送達單位」指執法機關;「送達人」指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或執法機關委託的有關人員;「受送達人」指案件當事人;「收件人」不是當事人時,應當在備注欄中註明其身份和與當事人的關系。
第三十七條 罰沒物品處理記錄是指農業執法機關對罰沒物品依法進行處理的文字記載。
處理記錄應當載明對罰沒物品處理的時間、地點、方式,參與處理的執法人員及執法機構負責人應當在記錄上簽字。
第三十八條 行政處罰結案報告是指案件終結後,執法人員報請執法機關負責人批准結案的文書。
結案報告應當對案件的辦理情況進行總結,對給予行政處罰的,寫明處罰決定的內容及執行情況;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理由;予以撤銷案件的,寫明撤銷的理由。
第三十九條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是指農業執法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文書。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履行義務的方式及金額等,並加蓋執法機關印章。
第四十條 強制執行申請書是指農業執法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文書。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基本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及送達情況、申請執行內容,由執法機關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執法機關印章
第四十一條 案件移送函是指農業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將案件移送其他有權機關處理的文書。
案件移送函應當寫明受移送單位名稱、移送案件的基本情況及移送依據。
第四章 文書歸檔及管理
第四十二條 一般程序案件應當按照一案一卷進行組卷;材料過多的,可一案多卷。
簡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並組卷。
第四十三條 卷內文書材料應當齊全完整,無重份或多餘材料。
第四十四條 案卷應當製作封面、卷內目錄和備考表。
封面應當包括執法機關名稱、題名、辦案起止時間、保管期限、卷內件(頁)數等。封面題名應當由當事人和違法行為定性兩部分組成,如關於×××無農葯登記證生產農葯案。
卷內目錄應當包括序號、題名、頁號和備注等內容,按卷內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逐件填寫。
備考表應當填寫卷中需要說明的情況,並由立卷人、檢查人簽名。
第四十五條 案件文書材料按照下列順序整理歸檔:
(一)案卷封面;
(二)卷內目錄;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立案審批表;
(五)當事人身份證明;
(六)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抽樣取證憑證、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登記物品處理通知書、查封(扣押)決定書、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鑒定意見等文書;
(七)檢驗報告、銷售單據、許可證等有關證據材料;
(八)案件處理意見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等;
(九)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聽證筆錄、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等聽證文書;
(十)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
(十一)送達回證等回執證明文件;
(十二)執行的票據等材料;
(十三)罰沒物品處理記錄等;
(十四)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強制執行申請書、案件移送函等;
(十五)行政處罰結案報告;
(十六)備考表。
第四十六條 不能隨文書裝訂立卷的錄音、錄像等證據材料應當放入證據袋中,並註明錄制內容、數量、時間、地點、製作人等,隨卷歸檔。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辦結後附入原卷歸檔。
第四十八條 卷內文件材料應當用阿拉伯數字從「1」開始依次編寫頁號;頁號編寫在有字跡頁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張材料折疊後應當在有字跡頁面的右上角編寫頁號;A4橫印材料應當字頭朝裝訂線擺放好再編寫頁號。
第四十九條 案卷裝訂前應當做好文書材料的檢查。文書材料上的訂書釘等金屬物應當去掉。對破損的文書材料應當進行修補或復制。小頁紙應當用A4紙托底粘貼。紙張大於卷面的材料,應當按卷宗大小先對折再向外折疊。對字跡難以辨認的材料,應當附上抄件。
第五十條 案卷應當整齊美觀固定,不鬆散、不壓字跡、不掉頁、便於翻閱。
第五十一條 辦案人員完成立卷後,應當及時向檔案室移交,進行歸檔。
第五十二條 案卷歸檔,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內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范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規范自2012年11月1日起實施。2006年5月9日農業部發布的《農業行政執法文書製作規范》(農政發〔2006〕4號)同時廢止。
❷ 如何寫好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現場檢查筆錄文書
1、認真填「空」、仔細核對
所謂填空,就是筆錄格式文書上設定的內容,如:被檢查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檢查時間、檢查場所等內容的填寫,要做到認真、仔細,尤其是被檢查單位的填寫,如果是法人、其他組織或經登記有字型大小的個體工商戶就要以營業執照為准,並將營業執照的注冊號記錄在卷,並提取復印件;如果是個人就要仔細的查看身份證明,最好提取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檢查場所的填寫也是要注意的事項,最常見的場所有營業場所、生產車間和成品倉庫等。
2、開頭語
開頭語必須載明的內容有:檢查日期、執法單位名稱、執法人員的組成、檢查的理由、執法人員身份的表明方式、被檢查單位的名稱、場所、負責人是否陪同檢查。其基本格式為:
××市質量技術監督執法人員×××、×××等人組成的檢查小組當場出示執法證件後,證件編號分別為××××××、××××××號,於×年×月×日×時開始依法對位於××路××號的×××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商品)進行了日常監督檢查(或者是於×年×月×日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商品)進行了執法檢查;或者是根據×××安排,依法對×××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商品)進行了專項執法檢查)。該公司負責人×××在檢查現場(如負責人不在,可電話聯系,委託他人陪同檢查,表述方式為:該公司負責人不在檢查現場,執法人員經電話聯系公司負責人後,口頭委託×××陪同我們進行現場檢查),整個檢查情況記錄如下:
3、檢查過程的記錄
首先是對檢查場所方位的描述,產品具體所在位置、產品名稱、數量、規格以及提取證據的方式,採取的措施都要詳細記錄。如對某食品企業無生產許可證生產食品現場檢查的記錄。
(1)位於該公司東面是成品倉庫,西面是生產車間,在成品倉庫內西邊靠牆處庫存外包裝標識為×××公司生產,廠址為××路××號,QS42××××××××××號,產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見內包裝封口處……等,執法人員開箱進行了檢查,其生產日期為×年×月×日,其他標識同上;在生產車間內東邊存放上述食品標簽××××張。
經查為上述標識產品現場庫存×××件。
(2)在生產車間現場共有××名工人正在進行上述標識產品的生產,執法人員要求該公司出示產品的生產許可證證書,該公司未能出示,為此執法小組對庫存產品依法進行了封存,並下達了質量技術監督通知書,同時執法人員對庫存產品進行了拍照取證,在現場未發現生產、銷售記錄(或者是執法人員依法提取了該公司生產上述產品的生產、銷售記錄的復印件,原件存放在該公司財務室)。
如果需要對產品內在質量進行檢驗時,所抽樣品應該是一式三份,整個抽樣情況都要記錄在現場檢查筆錄之中。
❸ 行政執法文書的語言特點有幾個規范性要求
第一章行政執法文書概述
質監部門履行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和安全監察三大職能。
辦理行政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規定的程序之外,要採用統一的行政執法文書。
第一節行政執法文書的特點和作用
一、行政執法文書的概念
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執法程序和執法內容,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實體問題所製作、發布的反映行政執法活動過程和每個環節內容並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義的規范性文件。
行政執法文書概念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
製作行政執法文書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具有很強的法定性。
2.職權
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製作並使用。
3.內容
行政執法文書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行政執法文書本身的存在、文書規格以及文書內容構成的設計,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4.程序、形式
由行政機關統一制定,一經形成,認真、嚴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
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執法文書的特點
1.主旨的鮮明性
文書格式都具有用途單一的特點。
2.材料的客觀性
特別注意客觀性、准確性。
3.內容的規范性
事項要求齊全,書寫合乎規范;內容有統一要求,具備相應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
結構固定化,用語規范化。
5.解釋的單一性
做到語言確切,運用文字元合單一解釋的要求。
6.製作的合法性
表現為:
A、在法定的階段、法定的時限內製作;
B、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
C、不僅做到製作程序合法,更要做到內容合法。
7.實施的強制性
具體行政行為通過文書形式表現出來,即得到政府強制力的保障,當事人必須遵守。
8.法定的排他性
一個違法行為,只能按照一定的管轄原則,由一個行政機關受理並作出處理。
第二節行政執法文書的種類
一、行政執法文書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將行政執法文書分為很多種不同的類型:
1.根據文書製作主體名義的不同
可以分為以個人名義製作的文書和以機關名義製作的文書。
所謂以個人名義製作,是指以行政執法人員個人名義製作,由製作人對文書的真實性、准確性、正確性負責,如《調查筆錄》;
以機關名義製作,是指行政執法人員以機關的名義製作的文書,由該機關對文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和正確性承擔法律責任,如《行政處罰決定書》、《登記保存(封存)(扣押)決定書》等。
2.根據製作主體級別的不同
可以分為上級機關製作的文書和基層機關製作的文書。
上級機關製作的文書,如《行政復議決定書》等;
如《案件辦理報批書》、《行政復議答辯書》等。
3.根據文書內容的不同
可以分為描述事實的文書和表示意思的文書。
描述事實的文書,是指製作人只對看見的、了解的、掌握的事實進行客觀的記錄,不摻雜任何個人意思,不做任何主觀評價的文書,如《調查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等;
表示意思的文書,是指製作人對事實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如《行政處罰決定書》、《登記保存(封存)(扣押)決定書》等。
4.根據文書外在表現形式的不同
可以分為表格類文書、填空類文書和筆錄類文書。
表格類文書如《立案審批表》、《送達回證》等;
填空類文書如《當場處罰決定書》等;
筆錄類文書如《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等。
5.根據文書使用范圍的不同
可以分為內部使用的文書和外部使用的文書。
內部使用的文書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如《立案審批表》等;
外部使用的文書,是指對製作機關以外的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適用的文書,如《封存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外部使用的文書,具有法律上的執行效力。
6、根據辦案需要分為必用類文書和擇用類文書兩大類。其中:
立案的必用文書共12種,包括:(1)行政執法案卷封面;(2)卷內文件目錄;(3)現場檢查筆錄;(4)立案審批表;(5)調查筆錄;(6)通知書;(7)案件審理記錄;(8)行政處罰告知書;(9)行政處罰決定書;(10)送達回證;(11)結案報告。
當場處罰案件的必用文書共5種,包括:(1)行政執法案卷封面;(2)卷內文件目錄;(3)現場檢查筆錄;(4)當場處罰決定書;(5)結案報告。
其餘各種文書均為擇用文書,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
二、行政處罰用文書的種類(49)
行政處罰用文書共49種,包括11類:
1.受案、立案類
2.調查類
3.產品鑒定檢驗類
4.強制措施類
5.案件審理類
6.聽證類文書
7.行政處罰類
8.罰沒財物處理類
9.行政處罰執行類
10.立卷與歸檔類
11.其他行政執法文書
三、行政復議用文書簡介
行政復議文書共13種:
四、行政賠償用文書簡介
行政賠償用文書共2種:
第三節行政執法文書的格式
一、行政執法文書格式的規范性
(一)格式統一,結構固定
填空類、表格類文書必須嚴格按照文書格式、要求填寫。
對於筆錄類文書,行文結構一般分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包括標題,當事人基本情況、時間、地點等;正文是文書主要內容,一般包括事實、理由、證據和結論等;尾部包括署名、日期和簽字等。這樣製作出來的文書眉目清楚,一目瞭然,便於執行。
(二)特定用語規范化
要求使用統一規范性用語。如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告知當事人的法律救濟權利,使用的文書用語「如對本決定不服,可於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質量技術監督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於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幾句話就是統一規定的。
(三)事項特定化
不能隨意更改或增刪。
二、行政執法文書格式使用的要求
一是行政執法文書格式的規范化,二是行政執法文書所使用的語言文字的規范化。
語言文字的規范化,對於行政執法文書就顯得尤其重要。有時一個錯別字、一個標點符號、一個歧義句都有可能產生嚴重的不良後果。
行政執法文書格式使用要求分為「一般要求」和「具體要求」兩類。對「一般要求」,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類:
1.文書的印刷規格
行政執法文書製作時統一使用國際標准 A4型紙尺寸,即長297毫米,寬210毫米。
2.文書的填寫要求
行政執法文書填寫應當使用鋼筆或者簽字筆和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墨水,要做到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整潔。文書設立的欄目,要逐項填寫。摘要填寫應當簡明、完整、准確。
3.文書中的印章
依法不具有獨立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業務部門,應當以其所屬機關的名義使用行政執法文書,並應當印製其所屬機關的名稱。(如市纖維檢驗所紡織執法)
5.文書中的附頁
《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行政案件聽證筆錄》等文書首頁內容不夠記錄時,可以附紙記錄,但首頁及附頁均應當按照文書所列項目要求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者捺指印。
6.文書中的記錄內容
記錄的內容應當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當盡量記錄原話。記錄中應當避免使用推測性詞句或者語言,防止發生詞句歧義。描述方位、狀態的記錄,應當依次有序、准確清楚。
7.文書文號填寫
行政執法文書文號應當按照「機關代字」、「辦案部門簡稱」、「文書名稱簡稱」、「文書製作年份」、「文書的順序號」等五個部分依次填寫。
8.當事人簽名
多聯式文書中當事人簽名欄,由當事人填寫並註明具體日期,作為送達的依據,。
9.文書復寫
在使用《封存決定書》、《涉案物品清單》等文書時,可以採用復寫形式。
10.文書存根
在行政執法文書使用後應當集中保管。
11.常用欄目的填寫
文書中所稱「工作單位」,是指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的名稱,填寫時應當寫全稱。
調查筆錄內容的記錄以問答的形式進行。記錄時,每段應當以「問」、「答」為句首開始,回答的內容以第一人稱「我」記錄。
「數量」欄填寫每種物品的數量,應用大寫。「規格」欄填寫物品的品牌和型號。「特徵」欄填寫物品的顏色、新舊、質地等特點。
表格填寫完剩下的空格,應當用對角線的方式劃去。
法律依據的填寫應當寫明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全稱並具體到條、款、項。
條、款、項的正確引用:一般來講,一部法律由章、節、條、款、項、目組成,在適用法律時只需引用到條、款、項、目即可,無需指出該條所在的章、節。
①「條」
法律規范的「條」,又稱「法條」,是組成法律規范的基本單位。一件(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條組成的。
法律規范條文的適用,一個法條只有一款的,應當直接適用該法條,不應稱作該條第一款;一個法條有兩款或者兩款以上的,應當適用到款。
②「款」
「款」是「條」的組成部分。在一般情況下,每一款都是一個獨立的內容或是對其前一款內容的補充表述。
「款」的表現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然段為一款。款前均無數字。有數字排列的不稱為款。
③「項」
一般來講,「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前段文字的說明。含有項的法條,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應的文字表述。
「項」前冠以數字以對列舉的內容進行排列。各項前都冠以(一)、(二)、(三)等數字,而且這些數字只能以中文數字加括弧的形式出現。
「項」的適用。對含有項的法條,適用時應當適用到項;
根據立法技術的不同需要,「項」可以依附於條,也可以依附於款。即條中可以有項,款中也可以有項。
第四節行政執法文書的語言與表達
一、行政執法文書的語言
行政執法文書的語言特點是以實用為基本出發點和最高准則。
主要有四個方面的規范要求:
(一)莊重性
語言要嚴肅、慎重、不隨意,做到庄嚴凝重。
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語言要體現行政機關的權威性、堅定性和強制性
如在一份《責令改正(更正)通知書》中有這么一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54條的規定,本局責令你單位於2004年7月15日前,將7月5日生產的全部火腿腸標簽上的生產日期由7月12日更正為7月5日」。
2.要使用規范的書面語言
所使用的詞、句應該具有確切的含義,即一個詞只能表達一個概念,一個句子只能表達一個判斷。
3.要恰當使用專用語和具有行政執法文書語體風格的語言
語言簡要、精練、莊重,被人們普遍接受,基本上定性化、規范化,具有特定涵義。如「責令」、「並處」、「本局」等。
(二)確切性
1.熟悉並正確使用行政執法專業術語
如「抽樣取證」、「行政處罰決定」等這些專業術語,一方面具有確定的內涵和外延,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地增強行政執法文書的法律性和嚴肅性。
2.注意行政執法專業術語的區別
有些專業術語,一字之差,內涵和外延就完全不同。如「終止」和「中止」就屬於這種情況。
3.注意准確使用有關數字和概念,避免語義的不確定性
❹ 行政執法文書的基本要求和功能有哪些
一、行政執法文書的基本要求如下
1、主體:製作行政執法文書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具有很強的法定性。
2、職權: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製作並使用。
3、內容:行政執法文書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文書本身的存在、文書規格以及文書內容構成的設計,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4、程序、形式由行政機關統一制定,一經形成,認真、嚴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執法文書的功能如下
1、主旨的鮮明性,文書格式都具有用途單一的特點。
2、材料的客觀性,特別注意客觀性、准確性。
3、內容的規范性,事項要求齊全,書寫合乎規范;內容有統一要求,具備相應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結構固定化,用語規范化。
5、解釋的單一性,做到語言確切,運用文字元合單一解釋的要求。
(4)行政執法文書的技術方法是什麼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最重要的執法文書,也是最終對管理相對人產生一定影響的法律文書。
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符合相關文書的要求,特別是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或者做出從重、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都必須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交待清楚。行政處罰告知書名稱、文號及送達時間也應該在處罰文書中說明。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般由三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 首部。包括標題、編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其基本情況)。
第二部分: 正文。包括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決定等內容。
一、 事實:
2、案件事實的表述要完整准確。案件事實就是案件發生時的一切真實情況,包括:案件來源、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情節和結果等要素。相關單位和個人,涉案違法物品標示生產廠家、生產批號、購進渠道、數量、貨值、違法所得、剩餘物品數量和價值、違法行為定性及相應的違法後果等內容應寫全。
敘述一般應當按照事件發生的時間順序客觀、全面、真實的反映案情,並抓住重點,詳述主要情節和因果關系。對影響自由裁量的從重或者符合從輕、減輕處罰等情形,執法人員也應當寫明。另外,在敘述事實時不應加任何主觀的評論性語言。
2、證據的列舉。違法事實必須是經過調查核實,有充分證據證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對於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要求明確、具體,全面列舉認定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認定的每個違法事實要素都要有證據支撐以及證據分析過程,證據列舉方式既可以在敘述事實過程中同時分析列舉,也可以在敘述違法事實後單獨列舉分析。
3、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情況。對是否採納當事人所提出觀點的理由應詳盡說明。應當表述行政處罰決定前的告知時間、形式,當事人有無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述意見的,應描述當事人的申辯要求和理由依據,並將復核以及採納與否的情況和理由在本文書中予以說明。
當事人在聽證中對行政機關調查認定的事實、定性、法律適用、證據程序等提出的相關質疑及其證據也應當按上述要求描述。尤其是不採納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規,並進行必要的法理分析以說清、說透。
二、理由和依據:
1、法律適用的理由應全面表述。對違法事實認定後實施處罰的理由和處罰的法律依據,應當結合具體個案事實,對具體適用某一法律條款作為處罰依據的理由進行解釋,必要時要對法律條款進行法理解釋。
2、引用法律條款要准確,符合法律適用原則,並且應當根據條、款、項、目的順序寫明適用到最底一層。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規范合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闡述作出具體行政處罰的理由,包括依法從重或者從輕、減輕情節的適用。
三、處罰決定
處罰決定應當表述清楚,具體、明確,具有針對性、客觀性和可執行性。罰款除書阿拉伯數字外,應同時採用漢字表述。
第三部分: 尾部。
主要是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時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後果,告知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時要寫明復議機關和訴訟法院的具體名稱(地址),復議、訴訟的期限,寫明製作日期並加蓋行政執法機關的公章。
❺ 行政執法適用的方法有哪些
行政執行的主要方法有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依法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處理;依法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來抵繳罰款;以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定,採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❻ 什麼是行政執法文書
全稱為「環境行政執法文書」,環境行政執法文書是指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活動過程中,依照特定的格式,經過規定的程序形成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特徵:
1、製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是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表達意志的體現,不是隨意的個人行為。具體承辦起草執法文書的人員稱為撰稿人,撰稿人撰寫完畢,要經過撰稿人所在單位的有關領導審核批准簽發後,才能生效。
因此,製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主體只能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其他單位、組織、個人均無權製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製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主體必須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即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環境保護的職權和承擔特定義務的國家機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各自管轄范圍有一定的職權分工,因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根據管理的需要,在法定的職權內制發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任何超越自己職權范圍而制發的環境保護執法文書不僅是無效的,如果因該文書給當事人或他人造成損失的,還要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2、環境保護執法文書必須依照特定的體式。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體式,包括文體、結構和格式以及法律語言。
不同的內容有特定的書面形式和符合法律規定的格式、必備的內容及專門的法律用語。環境保護執法文書要根據特定的內容和目的,選擇與之相應的體例和格式,不能任意混用,該用復議類文書的,不能用行政處罰類文書,《決定書》不能寫成《裁定書》等。
甚至用紙都有其特殊的要求,對製作文書所用紙張的大小尺寸、質量顏色等都有較嚴格的規定,不能隨意使用。這種固定格式和用紙規定,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法定職權的權威性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保障。
環境保護執法文書對語言的要求不同於一般的文體,要盡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語,做到用語嚴密准確、莊重簡潔、明了通暢。
3、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製作須經特定程序。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製作、發出機關是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文書的具體撰寫人僅僅作為執筆者或執法人員完成執法文書的草稿,因此,撰寫人撰寫完畢,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最後定稿、製作完成。
有些文書如不履行法定程序,其文書即不能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6)行政執法文書的技術方法是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環境行政執法文書
❼ 行政執法文書的基本要求和功能有哪些
一、行政執法文書的基本要求:
1、主體:製作行政執法文書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具有很強的法定性。
2、職權: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製作並使用。
3、內容:行政執法文書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文書本身的存在、文書規格以及文書內容構成的設計,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4、程序、形式由行政機關統一制定,一經形成,認真、嚴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執法文書的功能
1、主旨的鮮明性,文書格式都具有用途單一的特點。
2、材料的客觀性,特別注意客觀性、准確性。
3、內容的規范性,事項要求齊全,書寫合乎規范;內容有統一要求,具備相應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結構固定化,用語規范化。
5、解釋的單一性,做到語言確切,運用文字元合單一解釋的要求。
行政執法文書格式使用說明
(一)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審批表是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後,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立案時使用的文書。立案審批表由案件情況報告和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意見兩大部分組成。
報告人必須寫明當事人情況和基本的違法事實。立案時間以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報告中簽署立案意見的時間為准。除按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可以使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應立案查處,適用一般程序。
(二)詢問筆錄是執法人員為了搜集證據,向當事人或者案件的有關人員進行詢問時使用的文書,是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之一。
因此,在使用詢問筆錄時,必須將被詢問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情況寫准確。詢問完畢,必須由被詢問人閱後簽字。被詢問人因不識字等原因不能簽字的,應要求被詢問人按手印。
(三)聽證權利告知書用於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同時,告知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可能受到的行政處罰和放棄聽證權利的後果。
(四)聽證通知書用於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具體時間、地點,並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主持人迴避的權利。
❽ 行政執法文書寫作及常見問題,怎麼解決
執法文書的特點:製作的合法性、內容的規范性、內容體現法律規定、語言表述的准確性、具有法律上的確定力。執法 文書的分類:執法文書按其用途可分為內部文書和外部文書、執法文書按其形式可分為筆錄式和填寫式。製作筆錄式執 法文書應注意的問題:格式。調查筆錄一般採取一問一答的格式進行製作,製作時「問」與「答」要分行進行,即便問 話和回答只有一個字,也要分行進行,不能出現幾個問題一起問一起回答的情況。當然有些問題也可以一次性綜合詢問 ,由被調查人回答,比如調查當事人情況時,可以詢問「請將你單位的基本情況介紹一下」,此時被調查人可一次性回 答單位的全稱、法人代表、地址、聯系電話等;筆錄的正文:第一部分是相對人的確認。相對人的確認也就是確定違法 的主體,在詢問時要將違法行為的地點及事件表述清楚,以達到能初步判定案情,為後面的調查作好鋪墊的目的。第二 部分是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要弄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就要搞清楚兩個問題:一是這件事是否是當事人乾的,二是這件事 是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