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技術轉讓合同應該包含什麼內容
法律分析:技術轉讓合同應該包含以下內容:(一)項目名稱;(二)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五)風險責任的承擔;(六)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七)驗收標准和方法;(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B. 技術轉讓合同中的技術轉讓的范圍有哪些
技術轉讓合同對於轉讓的技術的要求主要包括:
1、專利與技術秘密具有有效性;
2、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明晰清楚;
3、技術轉讓或者許可的范圍明確;
4、轉讓技術的費用收取也應當明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前款規定的保密義務,不限制許可人申請專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轉讓費、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C. 國際技術轉讓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了哪些
國際 技術轉讓合同 的主要內容包括: 1、 合同當事人 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2、提供轉讓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 3、價款,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4、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四條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是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條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於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
D. 技術轉讓合同什麼意思
技術轉讓合同 的含義是:技術轉讓合同是指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與受讓方訂立的,以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受讓方,而受讓方須支付約定價金或使用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於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合同的組成部 第八百六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E. 技術使用權的轉讓屬於什麼
法律分析:屬於技術轉讓,具體應該是專利轉讓或專利許可,需要簽訂相應的專利轉讓或專利許可合同,並在合同內約定相關技術轉讓和實施的細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於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F.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什麼類型
技術 轉讓合同 ,是指一方將另一方當事人擁有的一定的 知識產權 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通過支付一定的金錢或者使用費的方式,將知識產權轉移到自己的手中的合同。一般來說,轉讓的都是 專利權 ,因為專利權包括了發明創造的等的技術知識。所以 專利轉讓合同 一般包括專利權的轉讓合同、 專利 使用許可轉讓合同、給專利技術的轉讓合同等幾種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的主要特徵有以下幾個方面:(1)、轉讓的是無形物,技術這類知識產權最大的特徵就是無形,這是知識的價值。(2)、技術轉讓合同轉讓的是一種知識成果,並不是對技術所有權的轉讓,尤其是專利使用權轉讓合同,這種轉讓只是轉讓了使用權,並沒有將所有權一並轉讓,所以當轉讓合同簽訂後,原來技術是所有者並不喪失該技術的所有權。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之前,該項技術就應該是被轉讓方掌握了的技術成果,而不是在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時,該向技術仍然處於研發的狀態,如果技術尚在研發狀態,那麼簽訂的合同應該是 技術開發合同 。轉讓的技術可以是各個行業的技術,比如醫療衛生、工業、農業、環境保護、國防建設、交通運輸等等,范圍十分寬泛。 1、專利權轉讓合同 ,是指 專利權人 將自己享有的專利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讓方,受讓方支付一定的金額的合同,這種轉讓是將專利的所有權進行轉讓,轉讓完成之後,原專利權人不再享有專利權,受讓方成為新的專利權人。 2、專利權申請轉讓合同 ,是指轉讓合同一方當事人將自己的發明創造的 申請專利 的權利轉讓給另一方,另一方給付相應的價款的合同。這種轉讓是將申請權進行了轉讓,受讓方接受轉讓之後,向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成為專利權人,與專利權的轉讓繼受取得專利權是不一樣的,這是直接通過申請取得了專利權。 3、專利使用許可合同, 這種合同是指專利權人通過授權使用的方式,允許受讓方在一定的時間、地域范圍內使用轉讓方的專利,受讓方需要向轉讓方支付一定的價款但是專利的所有權仍然在轉讓方手裡。這種轉讓合同包括好幾類: (1)、獨占使用許可合同。這種合同是指,轉讓方允許受讓方在一定的時間、地域范圍內排他性的使用專利,這種排他性是排除一切人,即使是轉讓方頁不允許在同樣的時間,同樣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已經轉讓的專利。 (2)、排他刑許可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允許受讓方在一定的時間、地域范圍內排他性的使用專利,這種排他性沒有獨占的排他性強,即轉讓方可以同樣的時間,同樣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已經轉讓的專利。 (3)、普通許可轉讓合同,這是指,轉讓人將 專利轉讓 給受讓人後,還可以繼續將專利轉讓給其他第三人使用的合同。
G. 「技術轉讓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這個范圍是什麼
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11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0-12-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三、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