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環評與立項誰先誰後的問題是怎麼回事
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現在環評批復不再是項目立項之前必須完成的,但是需要在項目開工前必須完成的。
關於立項:國務院發布《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中第六條:企業辦理項目核准手續,應當向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書。
項目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
三、項目利用資源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四、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1)產品立項先問為什麼擴展閱讀:
除項目的環評與基本立項外,項目備案現已不需要辦理任何批文,備案機關收到企業報送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
根據《條例規定》: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台將下列信息告知備案機關: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