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哪些
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延伸板及相關軟體等。
根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十條 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以下簡稱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延伸板及相關軟體等。防偽稅控系統稅務專用設備由總局統一配備並逐級發放;企業專用設備由防偽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以下簡稱服務單位)實施發售管理。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由四個子系統構成:稅務發行子系統、企業發行子系統、防偽開票子系統和認證報稅子系統(認證和報稅為二套軟體,但必須裝在同一台計算機中)。
稅務發行子系統的主要功能是對下級稅務發行子系統、下級企業發行子系統及下級認證報稅子系統進行發行;企業發行子系統的功能是對企業開票子系統進行初始發行和向企業發售專用發票。
認證報稅子系統的主要功能是接收企業的抄稅數據並對發票的真偽進行辨別,以上三個子系統是分別用於各級稅務機關。
防偽開票子系統則是專門用於企業開具專用發票,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必須通過其主管防偽稅控稅務機關對其所持有的「稅控IC卡和金稅卡」進行發行後才能使用。
(1)稅控系統產品包含哪些擴展閱讀:
根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用兩卡應由專人使用保管,使用或保管場所應有安全保障措施。發生丟失、被盜的,應立即報公安機關偵破追繳,並報上級稅務機關進行系統處理。
第三十三條 按照密碼安全性的要求,總局適時統一布置更換系統密鑰,部分地區由於兩卡丟失被盜等原因需要更換密鑰的,由上一級稅務機關決定。
第三十四條 有關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表、賬、冊及稅務文書等資料保存期為五年。
第三十五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開票設備的安全,對稅控IC卡和專用發票應分開專櫃保管。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總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動防偽稅控系統軟、硬體。
第三十七條 服務單位和防偽稅控企業專用設備發生丟失被盜的,應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按月匯總上報《丟失、被盜金稅卡情況表》。總局建立丟失被盜金稅卡資料庫下發各地錄入認證子系統。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或企業損壞的兩卡以及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收繳的兩卡,由省級稅務機關統一登記造冊並集中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