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被盜的應銷售貨物應怎麼計稅
不準抵扣,如果已經抵扣則需進項轉出。依據下列文件:
財稅2016第36號附件1: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第二十八條 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執行。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⑵ 增值稅 免稅產品的計算
不直接乘以13%
購進100元免稅農產品時計入「原材料-農產品」金額為100*(1-13%)=87元,
發生非正常損失做進項稅額轉出時需先還原為含稅價 再乘以13%
8700/0.87*13%=1300
⑶ 增值稅 免稅農產品 求解
按增值稅條例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按收購金額的10%(舊規定,現在是13%)抵扣增值稅,即進項稅額=收購金額*10%,那麼成本=收購金額-收購金額*10%=收購金額*(1-10%),所以,應轉出進項稅額=9000÷(1-10%)×10%=1 000(元),而不是(1+10%)。
⑷ 被盜的商品。進項稅不能抵扣,要及時轉出嗎不能抵扣,要及時出的這種情況還有哪些
被盜的商品屬於非正常損失,進項稅要轉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以下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徵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即購入生產用設備等固定資產涉及的增值稅可以抵扣。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上述1至4項規定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⑸ 由於管理不善丟失了上月購進的免稅農產品一批,丟失部分的賬面價值為2.61萬元,那轉出的進項稅應怎麼計算
按當初入入賬的總成本與丟失的總成本的比例,分攤當初入賬的進項稅額計算本次應轉出的稅額。
農產品免稅,進項入賬時是直接用票面金額乘13%的,
也就是說入賬的金額與稅額不符合1:0.13關系的。
樓上計算是不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
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26100是你入賬的金額,
那麼賬上金額先還原出買價(票面金額):
26100/(1-0.13)=30000元
再用買價乘13%的抵扣率
30000*13%=3900元
也就是說,你需要轉出3900元。
⑹ 某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原材料稅率17%發生被盜其含稅價格為117萬元應轉出的進項稅
免稅農產品購進時按照13%的稅率,其他都是正常17%的稅率,所以可抵扣進項稅
=70*0.17+15*0.13=13.85,選C .
免稅農產品購進是免稅的,但是可以按照買價的13%抵扣進項稅,正常貨物購進時是交了17%的稅的,那買回來就能按17%抵扣,發生非正常損失抵扣掉的稅是還要交回來的,正常損失的就不用了。
⑺ 稅務會計相關計算題問題,詳細加分~
這么熟悉的題目,貌似是我們財經的校友……
1、消費稅=600000*56%+30*0.003*50000=340500元
2、外購物耗比=300000/420000=71.43%
損失的稅金=80000*71.43%*17%+4350/(1-13%)*13%=10364.48
借:營業外支出 94714.48
貸:原材料 4350
庫存商品 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0364.48
附上《中國稅制》消費稅課後習題的答案,供參考:
消費稅作業計算題答案
一、補充習題答案:
1、增值稅:
(1)購入護膚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160000×17%=27200(元)
(2)自產應稅消費品用於非應稅項目應視同銷售征增值稅,外購護膚品用於非應稅項目應作進項稅額轉出.
銷項稅額=6000×(1+5%)/(1-30%)×17%=1530(元)
進項稅額轉出=4000×17%=680(元)
(3)銷項稅額=(5000×17+4000×20+30000+6000×25)×17%=58650(元)
(4) 銷項稅額=(480000+20000)×17%=85000(元)
(5) 銷項稅額=2000×25×17%=8500(元)
進項稅額=8500(元)
(6)進口化妝品香粉應納增值稅(進項稅額)=(60000+35000)/(1-30%)×17%
=23071.43(元)
(7) 支付加工費的進項稅額=250000×17%=42500(元)(假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售B化妝品的銷項稅額=200000×17%=34000(元)
(8)應納增值稅=58650+1530+85000+8500+34000-27200-8500-42500-23071.43+680
=87538.57(元)
消費稅:
(1) 無消費稅業務.
(2) 自產化妝品自用應納消費稅=6000×(1+5%)/(1-30%)×30%=2700(元)
(3) 無消費稅業務.
(4) A化妝品和護膚護發品組成禮品盒銷售按化妝品征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480000+20000) ×30%=150000(元)
(5) 無消費稅業務.
(6) 進口化妝品香粉應納消費稅=(60000+35000)/(1-30%)×30%=40714.28(元)
當月允許抵扣的消費稅=40714.28×80%=32571.42(元)
(7) B化妝品收回時應由受託方代收代繳消費稅=(80000+250000)/(1-30%)×30%
=141428.57(元)
(8) 本月應納消費稅=2700+150000+40714.28+141428.57-32571.42=302271.43(元)
2、 答案:(1)收購玉米進項稅額=120000×13%=15600(元)
支付運輸單位運輸費用進項稅額=12000×7%=840(元)
支付加工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5100(元)
銷售葯酒銷項稅額=260000×17%=44200(元)
被代收代繳的消費稅=(120000+30000)/(1-10%)×10%=16666.67(元)
(2) 購進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6500(元)
支付運輸單位的購貨費用22500×7%=1575(元)
零售收入銷項稅額=585000/(1+17%)×17%=85000(元)
購進貨物20%用作本企業集體福利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轉出.
進項稅額轉出=(76500+1575)×20%=15615(元)
(3)購進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27200(元)
售給本企業職工生產的新產品無同類產品市場價格,按組成計稅價格征稅.
銷項稅額=171000×(1+10%)×17%=31977(元)
原材料被盜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轉出.
進項稅額轉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元)
(4)銷售使用過3年的摩托車售價不超過原價的不征稅.
(注:按2009年新增值稅規定, 銷售使用過的摩托車,如在2009年1月1日前購進的,按上述規定執行,如在2009年1月1日後購進的,均按4%徵收率減半征稅.)
(5)當月應納增值稅=44200+85000+31977-15600-840-5100-76500-1575+15615-27200
+8059.5=58036.5(元)
當月被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稅款=16666.67(元)
3.答案:該企業應退消費稅稅款=250×15%=35.5(萬元)
二、課後計算題答案
1、答案:
(1)購進珠寶坯不屬於消費稅的應稅行為。
(2)生產珠寶成品屬於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在銷售時徵收。
(3)銷售珠寶成品應納消費稅=120萬×10%=12萬元
(4)領用珠寶成品生產屬於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金銀鑲嵌首飾應在領用時征珠寶成品的消費稅。
領用珠寶成品的應納消費稅=30萬×10%=3萬元
(5)金銀鑲嵌首飾、鑽石飾品、鉑銀鑲嵌首飾應在零售環節征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20+15+10)/(1+17%)×5%=1.92萬元
(6)銷售金銀鑲嵌首飾應在零售環節征稅,批發環節不征稅。
(7)該珠寶廠當月應納消費稅=12萬+3萬+1.92萬=16.92萬元
2、答案:
(1)A卷煙每標准條單價16800/250=67.2元,適用稅率36%
應納消費稅=100×150+100×16800×36%=619800元
(2) B卷煙每標准條單價12000/250=48元,適用稅率36%
應納消費稅=200×150+200×12000×36%=894000元
(3) C卷煙每標准條單價(75×5200+60×4800+85×5000)/(75+60+85)/250=20.05元, 適用稅率36%
應納消費稅=(75×5200+60×4800+85×5000) ×36%+(75+60+85)×150=430080元
(4)須按正常售價征稅
應納消費稅=20×150+20×16800×36%=123960元
(5) 抵償債務的應稅消費品應按同類應稅消費品同期最高售價徵收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28×150+28×12000×36%=125160元
(6)無償贈送應按同類應稅消費品同期平均售價視同銷售徵收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10×150+10×20.05×250×36%=19545元
(7)外購已稅煙絲允許扣除已納消費稅=(40+60-35)×30%=19.5萬元
(8)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應視同銷售征消費稅,無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未滿1年且未經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應按實際調撥價格申報納稅。 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和價格變動卷煙仍按《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採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號)規定上報,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未滿1年且未經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應按實際調撥價格申報納稅。
組成計稅價=[成本×(1+成本利潤率)+銷售量×定額稅率]/(1一消費稅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6000×(1+10%)+/(1-45%)=12000元
應納消費稅=10×150+10×12000×45%=55500元
(9)受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應按受託方同類應稅消費品同期平均售價代收代繳消費稅,沒有應稅消費品同期平均售價的,應按組成計稅價格代收代繳消費稅。(注意:不是委託方同類產品售價!!)
組成計稅價格=(8000+2000+1000+150×10)/(1-56%)=2萬
應代收代繳消費稅=10×150+10×20000×45%=91500
該卷煙廠當月應納消費稅
=771000+750000+330900+154200+105000+7.5+55500+91500-195000=
3、答案:
(1)酒類產品的包裝物押金須在收取時計入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36×2000×0.5/10000+36×4.5萬×20%+2.4萬/(1+17%)×20%=36.41萬元
(2) 外購薯類白酒的已納消費稅按規定不得扣除。
應納消費稅=5×2000×0.5/10000+5×0.64萬/(1+17%)×20%=1.05萬元
用自產應稅消費品等價換取原材料應按同類應稅消費品同期最高售價征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10×2000×0.5/10000+10×[36×4.5萬+2.4/(1+17%)]/36×20%=10.11萬元
(4) 委託他人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由受託方代收代繳消費稅,收回後連續生產銷售酒類產品不得抵扣購進或委託加工已納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20×2000×0.5/10000+20×2.5萬/(1+17%)×20%=10.55萬元
(5) 自產應稅消費品用於對外贈送和職工福利應視同銷售徵收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3+7)×2000×0.5/10000+(3+7)×[36×4.5萬+2.4/(1+17%)]/36×20%=10.11萬元
(6) 銷售自製黃灑的應納消費稅=300×240=72000元
(7) 自製啤酒每噸單價=[80萬+3萬/(1+17%)]/160=5160.26元,大於3000元,適用每噸250元的單位稅額。
應納消費稅=160×250=40000元
(8) 該企業當月應納消費稅=36.41萬+1.05萬+10.11萬+10.55萬+10.11萬+7.2萬+4萬
=79.43萬元
4、答案:
(1) 另收取包裝費和售後服務費屬於價外含稅收入,應計征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60×9500×10%+60×1000/(1+17%)×10%=62128.21元
銷項稅額=60×9500×17%+60×1000/(1+17%)×17%=105617.95元
(2) 運輸單位向使用單位開具的運輸發票轉交給使用單位屬於代墊運費。
應納消費稅=10×15800×10%=15800元
銷項稅額=10×15800×17%=26860元
(3) 銷售給本廠售後服務部使用為自產自用,應征消費稅和增值稅。
應納消費稅=10×9500×10%=9500元
銷項稅額=10×9500×17%=16150元
(4)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銷項稅額=6×3000/(1+4%)×4%/2=346.15元
(5) 進項稅額=180000元
(6) 進項稅額=40000元
(7) 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8) 該企業當月應納消費稅=
該企業當月應納增值稅=
⑻ 外購配件支付8000元,但倉庫被盜,上述零配件被偷走,這些錢要算入增值稅和銷項稅額裡面嗎
應該不算入進項稅和銷項稅,因為零配件沒有被銷售出來,而這批產品作其他處理,已計入損失費用沖減了,所以轉出進項稅。
⑼ 購進免稅農產品怎麼計算進項稅額
您好,農產品是免稅購進農產品,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農產品扣除率更新為9%)計算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⑽ 由於保管不善發生倉庫被盜,經清查發現丟失原材料(系免稅農產品)8700,庫存商品1000元(該產品外購項目占庫
計算轉出稅額:
免稅農產品8700,8700/(1-13%)*13=1300
庫存商品1000元(該產品外購項目占庫存商品煩的60%,外購項目增值稅率為17%):
1000*60%*17%=102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11102
貸:原材料8700
庫存商品1000
應繳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