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副產品怎麼開發票
根據規定,農業生產者1、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初級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2、銷售非自產農產品
這里指的是在流通領域銷售農產品(初級農產品),主要是零售和批發環節。此時,銷售農產品不免徵增值稅,應該按適用11%的稅率計征增值稅。
如果銷售方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11%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申請稅局代開3%增值稅專用發票。當然了,也可以開具普通發票,如果購買方是一般納稅人的話,是無法抵扣進項稅的。
3、銷售非初級農產品
這里的非初級農產品,指的是對農產品深加工後形成的產品,具體范圍參照《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此時,不管在哪個環節銷售,適用稅率都是13%
如果銷售方是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13%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申請稅局代開3%增值稅專用發票。當然了,也可以開具普通發票,如果購買方是一般納稅人的話,是無法抵扣進項稅的。
Ⅱ 農副產品收購發票開具規定
農產品收購發票是指收購單位向農業生產者個人(不包括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個體經營者)收購自產農業免稅產品時,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的發票。
(2)農副產品加工品如何開發票擴展閱讀:
《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管理辦法》
第六條 發票准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省稅務機關核發。
稅務機關應當對印製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製發票的資格。
第七條 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並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
第八條 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志,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九條 全國范圍內發票換版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票換版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發票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十條 監制發票的稅務機關根據需要下達發票印製通知書,被指定的印製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印製。
發票印製通知書應當載明印製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製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
第十一條 印製發票企業印製完畢的成品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後專庫保管,不得丟失。廢品應當及時銷毀。
第十二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經辦人身份證明是指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
第十三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購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
第十六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准購票種類、開票限額、發票名稱、領購日期、准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稅務機關(章)等內容。
第十七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使用情況是指發票領用存情況及相關開票數據。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在發售發票時,應當按照核準的收費標准收取工本管理費,並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發票工本費征繳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書面證明是指有關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受託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辦法》第十八條所稱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保證人同意為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填寫擔保書。擔保書內容包括:擔保對象、范圍、期限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