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散裝銷售食品無標簽怎麼處罰
散裝銷售食品無標,如果簽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❷ 初級農產品無標簽怎麼處罰
初級農產品無標簽的,將會被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由於農產品屬於食品范疇,因此需要受到監管。預包裝食品必須在其包裝上附帶標簽,標簽上應包含以下信息: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產者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保質期等。
若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相關部門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產品,並可沒收相關工具、設備、原料等。如果違法產品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將被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的罰款;貨值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則會被處以貨值金額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還可能被責令停產停業,甚至吊銷許可證。
食用農產品的標簽標識規定如下:
1. 包裝物上應標注或附加標識,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或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如有分級標准或使用添加劑,還應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添加劑名稱。
2. 農產品標識應使用規范的中文,內容應准確、清晰、顯著。
3. 銷售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應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禁止冒用這些質量標志。
4. 食用農產品產地應標注其種植或養殖地所在省、市、縣、鄉、鎮(街道)的名稱。非種植或養殖的食用農產品,應標注能表明其來源的產地信息。
綜上所述,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必須標示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注,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註明。預包裝食品需要標簽完備合法,初級農副產品則並不必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五條。
❸ 產品無中文標識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九條 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