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擇一重罪處罰原則如何判斷重罪
法律分析:擇一重罪的情況: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同時又構成通常偽劣產品罪(銷售額達到了5萬元以上)與特殊偽劣產品罪的2、既未經許可走私廢物,又偷逃應繳稅額,同時構成走私廢物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罪3、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財物4、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同時又構成盜竊罪的想像競合5、危險行駛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同時構成假冒注冊商標、假冒專利、侵犯著作權、虛假廣告、違法經營、違法行醫、違法采供血等犯罪的7、利用虛假廣告(構成虛假廣告罪),推銷偽劣商品,進行詐騙的8、綁架經過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綁架罪和搶劫罪,擇一重罪。9、搶奪罪,因用力過重招致被害人跌倒的仍定搶奪罪;使人重傷、喪命的,同時構成過失使人重傷、過失使人喪命罪的、擇一重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