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哪些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增值稅
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增值稅的主要包括: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擔保機構增值稅有優惠政策: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徵增值稅;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險),可享受增值稅優惠;
利息收入可以免徵增值稅: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國債、地方政府債;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金融同業往來。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