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垃圾分類創新舉措
法律分析:至2021年8月4日全國人大未發布有關垃圾分類的法律。但廣州,海口,浙江,上海,昆明,深圳,廈門等地政府發布了相關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違反相關條例會受到處分。
法律依據:《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執法部門和區、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並向社會公布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編制低值可回收物目錄或者可回收物目錄、擬定推動低值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優惠政策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和使用指南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模式以及投放結果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相關責任等內容納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建設和運營可回收物分揀中轉站和分揀中心,未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台,或者未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物目錄、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制定生活垃圾臨時堆放點和簡易填埋場關停後的綜合治理方案並限期治理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採取措施實行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未限制商場、超市等商品零售場所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物袋的。 (八)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未對生活垃圾的組成、性質、產量等進行常規性調查,未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定期評估,或者未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或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的。 (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未按照有關標准對餐廚垃圾無害化就近就地處置設施、生活垃圾集中轉運和處置設施以及循環經濟產業園的處置設施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雜訊等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或者未按規定公布監測信息的。 (十)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未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或者未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的。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或者未將服務單位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和環境衛生服務單位信用評價體系的。 (十二)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