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產品適用於食品安全法嗎
法律分析: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用農產品是指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如蔬菜、瓜果、未經加工的肉類,等等。食品包含食用農產品,但是考慮到我國在2006年已經制定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包括食用農產品在內的農產品的生產、監督檢查等作了規定,為避免法律之間由於適用范圍交叉可能出現的沖突,本著兩法既有分工,又要相互銜接的原則,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食用農產品的管理屬於食品安全的范疇,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但不是所有食用農產品的管理都要適用食品安全法,需要適用食品安全法進行管理的包括四個方面:一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二是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三是有關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的公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提示;(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貨值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衍生問題: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使用農葯有什麼要求?
一、食用農產品生產者使用農葯有什麼要求
進行食用農產品生產的,生產者在使用農葯時,要按食品安全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葯。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九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葯、肥料、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葯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葯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葯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