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被執行,可以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嗎
可以,對被執行人保險合同項下有關權利,執行實務中,存在被執行人購買有保險的情況,而對被執行人所購買的保險能否執行,存在廣泛爭議。被執行人購買保險性質上屬合同行為,應當受合同限制,由合同法和保險法規范。因保險合同無效、解除、履行、終止、保險事故發生等情形,必然產生相應合同責任,因此被執行人購買保險產生的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實質合同權利,執行保險產品財產利益的實質是對債權的執行。
(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關於攀枝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與攀枝花市渡口商場有限責任公司、蘇華群、楊濤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經調解作出(2018)川04民初37號生效民事調解書,確認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0371元,由攀枝花市渡口商場有限責任公司、蘇華群、楊濤共同負擔。攀枝花市渡口商場有限責任公司、蘇華群、楊濤未繳納,本院於2020年5月26日立案執行。經財產調查,被執行人楊濤在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分公司購買了保險,投保的保單編號:CSC-502686546。關於該保險單現金價值和孳息,能否強制執行及如何執行,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執行人購買的保險具有經濟價值,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而且保單價值與存款具有相似性。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可以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因此保單價值也可以參照銀行存款強制扣劃。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的基礎是保險合同,扣劃保險的現金價值的基礎是保險合同解除。保險合同當事人未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執行法院作為非合同當事人不能強制解除合同,也不能強制扣劃。
對被執行人所購買的保險能否強制執行的上述爭議集中在爭議集中在兩個焦點:一是執行機構是否可以強制解除被執行人保險合同;二是保險金是否具有專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