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如何上稅
滿意答案
公司經營范圍: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生產性廢有色金屬回收、各種廢棄物資回收,應當繳納的稅費如下:
1,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一般納稅人,免增值稅。
享受免稅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必須經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實地核實,認定免稅資格,未經主管國稅機關核實認定免稅資格的,不得免(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發布的財稅[2001]138號文就納稅人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政策作了如下規定: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後的各類廢棄物品。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不享受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的政策。
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應將廢舊物資和其他貨物的經營分別核算,不能准確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政策。
四、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間發生的符合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的廢舊物資銷售行為,仍按照原有關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
2,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5%,營業稅,5%,城建稅,7%,教育附加費,3%。
3,這樣的企業,需要交納以下稅費:
企業所得稅,25%,營業稅,5%,城建稅,7%,教育附加費,3%。
是否涉及印花稅,具體要看是否簽訂合同賬冊。
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納稅人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種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後的各類廢棄物品。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不享受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的政策。
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應將廢舊物資和其他貨物的經營分別核算,不能准確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政策。
四、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間發生的符合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的廢舊物資銷售行為,仍按照原有關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
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5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抵扣的管理,堵塞稅收漏洞,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規定的免稅條件,組織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回收經營單位)免稅資格認定。回收經營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與總機構分別認定,異地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免稅資格認定的回收經營單位不得免徵增值稅。
二、回收經營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下列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
(2)開戶銀行許可證;
(3)經營場所和倉儲場地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4)回收經營單位法人代表和財務核算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後應進行實地審核,屬實的予以免稅資格認定,並在綜合征管軟體上載入免稅標識。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引導回收經營單位,收購城鄉居民個人生活廢棄物時通過指定的銀行或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支付現金。
五、回收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回收經營單位收購城鄉居民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及非經營性單位的廢舊物資,可按下列要求自行開具收購憑證:
1、項目填寫齊全、內容真實、不得塗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支付的貨款金額相符;
3、應按規定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並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4、應逐筆開具,不得按多個出售人匯總開具;
5、應如實填寫出售人居民身份證號碼,收款人應在收購憑證上簽署真實姓名;
6、收購憑證限於回收經營單位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收購憑證的具體辦法。
六、回收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按有關規定設置核算科目,兼營其他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免稅貨物和應稅貨物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准確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回收經營單位對廢舊物資應按大類分別核算,設置廢舊物資明細賬和實物台賬,逐筆記錄廢舊物資購、銷、存情況,在購、銷業務記賬憑證上附過磅單、驗收單、付款憑證和運費憑證。
七、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回收經營單位的日常管理,回收經營單位必須在納稅申報期按照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八、對回收經營單位確有虛開廢舊物資發票行為的,除依法處罰外,一律取消其免稅資格。
九、為加強對回收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管,總局決定使用防偽稅控廢舊物資開票子系統開具廢舊物資專用發票,具體實施辦法另行通知。
十、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產廢企業下腳(廢)料銷售的監督管理,產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下腳(廢)料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十一、各級稅務機關應針對用廢的生產特點,採用適當的方法對用廢企業開展納稅評估,發現異常應及時移送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