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小食雜店禁止經營哪些產品
一、正文回答
小食雜店禁止經營哪些產品:
1、乳製品、罐頭製品等食品;
2、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3、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4、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
5、使用酒精勾兌的酒類;
6、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生產的其他食品。
二、分析
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省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進行調整。
三、小食雜店經營范圍有哪些?
小食雜店的經營范圍為一些小的零食,對於小食雜店的管理是有很嚴格的要求的,而且小食雜店的一些散裝零食,應該對其採取一些措施防止零食的損壞,還要對堅果類的食品的密封情況加強,防止堅果潮了,還有就是對食品要更換,要用一本本子記錄關於這個食品的生產日期以及保質期等,最重要的是小食雜店的環境部一定要保持。
『貳』 餐飲單位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有哪些
法律分析:主要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等。詳細如下:(一)含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用超過保質期或保質期虛假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三)變質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四)非正常死亡或檢疫不合格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五)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六)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七)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