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廣告審批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廣告經營活動審批程序:
1.廣告經營資格審批登記程序一般分為受理申請、審查條件、核准資格、發放證照四個階段。
2.廣告經營范圍的核定項目一般為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四項基本業務。
申請刊播、設置、張貼下列廣告,應當提交有關證明:
(一)標明質量標準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省轄市以上標准化管理部門或者經計量認證合格的質量檢驗機構的證明;
(二)標明獲獎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本屆、本年度或者數屆、數年度連續獲獎的證書,並在廣告中註明獲獎級別和頒獎部門;
(三)標明優質產品稱號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政府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並在廣告中標明授予優質產品稱號的時間和部門;
(四)標明專利權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專利證書;
(五)標明注冊商標的商品廣告,應當提交商標注冊證;
(六)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廣告,應當提交生產許可證;
(七)文化、教育、衛生廣告,應當提交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
(八)其他各類廣告,需要提交證明的,應當提交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六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廣告行業誠信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