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消費者換貨後,如何計算產品的三包有效期
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14條規定,符合換貨條件的產品,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消費者原來使用的產品的時間,不得擅自扣除或增加在被更換產品的三包有效期內。換貨時,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更換章,以註明更換日期。
⑵ 三包內換零件維修後保修期怎麼算
法律分析:在三包期限內更換零件的,產品整體的保修期不變,但配件的保修期應該重新計算,從更換之日起計算三包期限。
法律依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第十二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