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怎麼辦
法律分析:對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方法進行處理:(1)責令限期改正。即要求被抽查的單位在一定期限內,按照要求改正自己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2)公告。被抽查的單位沒有按照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要求的期限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有關媒介上進行公告,予以曝光,督促其改正。(3)責令停業,限期整頓。經過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公告後,監督抽查部門再進行復查時,該產品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要求在一定期限進行整頓。(4)吊銷營業執照。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要求的期限到期後,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再次檢查,該產品質量仍不符合規定要求,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七條 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㈡ 產品質量抽檢不合格處理辦法有什麼
當相關部門對產品抽查後發現有不合格的情況時可以要求在限期內進行改正,如果是超過了規定的期限仍然沒有做出改正可以通過報紙等媒體要求其進行改正,在公告後經過再次檢查發現產品的質量仍然不合格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相關企業責令停止營業並限期整頓。
一、產品差握姿質量抽檢不合格處理辦法有什麼?(1)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超過規定的期限未作改正,產品質量經復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對企業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並經責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為予以「曝光」;
(3)公告後經再次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業,限期整頓;
(4)整頓期滿,產品質量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該生產者已不具備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
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者採取上述行政處理措施,並不影響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對其給予應有的處罰。比如,如果被檢查者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有關標準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責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時,應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沒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產品范圍包括三個方面:(1)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如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衛生材料、化妝品、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
(2)是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如農葯、化肥、種子、計量器具、煙草,以及有安全要求的建築用鋼筋、水泥等;
(3)是消費者、有關社會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包括群眾投訴、舉報的假冒偽劣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產品等。
《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並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生產者、銷售者對虛絕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皮畝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為了更好的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是會要求企業都按照相關的規定製造產品,那麼為了避免企業生產出違規的產品也是會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活動,如果監督機關發現了企業生產或者銷售了質量不過關的產品後,也是可以要求企業立即進行停業整頓並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