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衛生部關於消字型大小批件的規定
1、由於消字型大小產品存在著安全隱患,衛生部於2005年5月下發了《關於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和《關於調整消毒產品監管與衛生許可范圍的通知》。
2、《關於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第四條規定:未列入消毒產品分類目錄的產品不得標注任何與消毒產品管理有關的衛生許可證明編號。
3、《關於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第二十條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專用於人體眼睛等特定部位的抗(抑)菌制劑衛生行政部門不再納入消毒產品進行受理、審批和監管,同時對於已獲衛生用品備案憑證的該類產品不得再以消毒產品的名義銷售。
4、按照衛生部和葯監總局的有關規定:我國對醫葯保健品和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進口(特殊)化妝品實行衛生許可證、消毒用品、保健用品等實行部委審批制度,產品必須嚴格履行衛生部規定的一套檢測、報批程序,方可取得合法的衛生許可批件。
(1)消字型大小產品哪些字不能有擴展閱讀:
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保障公眾健康,規范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的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是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進口消毒產品在華責任單位以及消毒產品的經營、使用單位進行衛生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按照消毒產品用途、使用對象的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第一類是具有較高風險,需要嚴格管理以保證安全、有效的消毒產品,包括用於醫療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劑和消毒器械、滅菌劑和滅菌器械、皮膚黏膜消毒劑,生物指示物和滅菌效果化學指示物。第二類是具有中度風險,需要加強管理以保證安全、有效的消毒產品,包括除第一類產品外的消毒劑、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制劑。第三類是風險程度較低,實行常規管理可以保證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劑外的衛生用品。
同一個消毒產品涉及不同類別時,應當以較高風險類別進行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消毒產品衛生監督能力建設,保障人員配備,合理配置工作裝備,並將監督抽檢等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在開展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時,適用本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