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賣假貨應該打什麼舉報電話
消費者在遇到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可直接拔打工商部門的「12315」電話或直接到工商所和工商局申訴、舉報。
撥打情形
1、當您的權益受到侵害,被投訴方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時;
2、當您在消費過程中,當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3、當您發現假冒偽劣商品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黑窩點」時
請您撥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我們將幫助您調解糾紛;如發現經濟違法違規行為,我們將依法查處。
拓展資料:
應符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訴方;(投訴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具體的商家信息,如店名、地址、電話等)
(二)有具體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管轄范圍可以分為: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管轄范圍涉及:職能和屬地兩個方面)
(四)消費者因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否決申訴
(一)超過保修期或者購買後超過保質期的商品,被訴方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
(二)達成調解協議並已執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三)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四)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
(五)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
(六)不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
時限
(一)自收到申訴書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二)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60日內終結調解(扣除檢測等時間);調解不成終止調解。
北京市工商局的12315接線業務已被外包給專業的電信公司,工商局作為12315的管理者和協調者,將主要專著於問題的解決以及信息的分析和整理。這將有助於工商局更加專注於消費者投訴的處理工作。這將有助於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高12315處理投訴的效率和速度,營造更加完善和有序的健康市場生態環境。
參考資料:12315-網路
2. 如何投訴賣家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發現製造或者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可以直接撥打12315舉報。撥通知12315電話投訴或舉報,請按工作人員的提示回答問題,如實說出投訴睜鏈的事實、理由及投訴請求,並說出自己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系方式和被 申訴 方的名稱、地址、電話。 另外拔打12315是收費的,消費者申道訴案件,由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管轄 ,殲螞如商家在異地需商家所在地區號+12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悉改孫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3. 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怎麼辦,如何投訴
買到假冒偽劣商品可以直接撥打12315進行投訴,12315依法受理和處理消費者的申訴、舉報、咨詢。
根據《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工作規則》第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和市(地、州)、縣(區)工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以下簡稱「12315中心」) ,通過12315專線、12315簡訊息、電話、互聯網、來信來訪等方式,依法受理和處理消費者的申訴、舉報、咨詢,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分析發布消費警示信息,開展消費維權公共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分流。對接到的申訴舉報,12315 中心進行審核後,按照屬地管轄、業務管轄原則,逐級向下一級12315中心、基層工商所或者同級業務部門等承辦單位分流。
第十三條 辦理。承辦單位接到分流的申訴舉報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對消費爭議的申訴,進行協調;被申訴人涉嫌違法經營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對舉報案件,應當及時核實,依法處理。
(3)怎麼舉報賣產品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