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偽劣產品的認定標准
我國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因此,不符合法律標準的產品就是偽劣產品。「偽」是指假冒他人產品名稱、商標、專利、包裝標識、形狀樣式等辨識特徵,即產品本身是所謂「假貨」的情形,而「劣」可以稱為劣質產品。
《產品質量法》 第十七條 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十八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十九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二十條 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