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責任是什麼
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二、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三、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四、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五、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六、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七、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二、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四、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五、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六、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七、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㈡ 產品責任的概念是什麼
產品責任又稱產品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是指產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者除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後,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的特殊的侵權法律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我國產品責任可以大致分為兩類:一是生產者應當承擔的產品責任,即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後,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二是銷售者應當承擔的產品責任,即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後,銷售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人的,銷售者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各國法律對於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基本上都是無過錯的歸責原則,即不以產品提供者的主觀過錯作為其承擔產品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則,只以產品本身對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害事實作為承擔賠償的法律依據。我國《產品質量法》關於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採用的是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相結合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立法體制,即生產者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