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法典產品質量問題舉證責任
民法典產品質量造成損害是侵權責任。產品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後果,產品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產品侵害問題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銷售者承擔過錯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一、產品質量糾紛的舉證責任的分配關於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由受害人就產品侵權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即對姿喚肆產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產品導致損害以及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進行證明。受害人如能證明產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產品造成了損害以及缺陷產品與損害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則產品侵權責任得以確立。生產者或銷售者則就法定免責事由舉證,如不能證明免責事由存在,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定免責事由有: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由此可見,產品質量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產品生產者應舉證證明其產品不存在缺陷。二、產品責任糾紛的解決途徑1、協商發生產品責任糾紛,可以協商解決。2、訴訟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應提交訴狀,訴狀要根據被告單位數(被告是個人的按人數)附足副本。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無正職時,可由副職擔任),也可以委託律師或法院許可的其他人為代理人。委託書由委託人簽名蓋章。三、銷售者如何承擔產品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以上規定,銷售者只有存在下面兩種過錯時,才承擔產品責任:1、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即產品缺陷的存在是由於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的。銷售者的過錯一般包括積極作為和不積極作為致使產品存在缺陷的情形。2、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說明銷售者有過錯,未能嚴格把好進貨關,銷售的是不能明確生產者的產品,因此其承擔的是因不能確定缺陷產品生產者的賠償責跡轎任。綜上所述,產品質量糾紛的舉證責任是倒置的,消費者並不用對生產者或是消費者有過錯進行證明,因為這一點在實際操作中很難辦到,所以消費者只需要對自己所受過的傷鏈森害以及因果關系進行證明就好,消費者也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