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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法15條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3-08-10 14:46:02

Ⅰ 質監局檢測產品不合格,不處理會怎麼樣的後果

監督抽查中產品不合格的情形,按照不合格項目區分為一般不合格和嚴重不合格(即有嚴重質量問題),前者僅由質量監督科室按程序作後處理即可,而後者在質量監督科室做後處理的同時,還應及時移交給執法科室立案,依據《產品質量法》第49條進行處罰。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概述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概念源於《產品質量法》第15條「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之前根據組織抽查部門和抽查環節不同,分為原質監部門負責的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原工商部門負責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

隨著市場監管總局的成立,《產品質量法》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時將15條後半段改為 「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總局也通過部門規章《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將生產領域質量抽查和流通領域質量監測兩項制度整合,統一名稱「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不合格的處置要區分

《產品質量法》第17條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處置已有詳細規定,「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後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對此條,有人理解為對於產品監督抽查不合格的情況,市監部門內部必須先由質量監督科室履行完前兩句規定的所有操作(告知、責令改正、公告、整頓、復查等),經最後一次復查仍不合格才能移交執法科室立案處罰;

也有觀點認為只要監督抽查不合格,質量監督科室在履行前兩句操作的同時,即可一並移交執法科室立案處罰,甚至還想讓執法科室一並代勞告知、責令改正、復查、公告和整頓等後處理工作。

從法條表述上看,前兩句屬同一款,所列內容明顯是遞進關系,即對不合格情形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予以公告—公告後復查—復查不合格停業整頓—整頓後再復查—復查仍不合格吊銷執照,不過這里省略了限期內已改正和公告或整頓後復查合格的情形(因為合格所以無須再做處置);而最後一句單列為一款,與前兩句並非遞進關系。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第三條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第四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五條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並且超過行業標准、國家標准和國際標准。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六條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第七條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八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未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九條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准,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准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准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第十條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產品質量抽查的結果應當公布。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但不得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第十一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的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用戶、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有關部門應當負責處理。第十三條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章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第一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四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第十五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相應予以標明;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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