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包裝標識不規范的處罰規定
一、正面回答
標簽標識不合格按照產品質量相關規定不符合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二、分析詳情
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三、標簽標識不合格情況有什麼?
1、標簽不能使消費者對食品的實質產生誤解;
2、標簽不會影響食品安全;
3、標簽生產者對於食品的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核心信息不符合標准不存在主觀故意;
4、在實踐中未發現因食用標簽存在問題的產品而導致與該不合格標簽相關的不良反應。
2. 產品標識不符合法定要求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產品質量法關於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應當符合法定要求的規定,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必須予以遵守。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生產者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或其包裝上加註法律規定的標識。對限期使用的產品,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或者對因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未標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情節嚴重的,應立即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並處以罰款,罰款的幅度是生產者、銷售者違法生產、銷售不符合限期使用產品的標識要求或涉及使用安全的標識要求的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具體數額由行政執法機關確定;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3. 買到不合格產品怎麼要求賠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因食品、葯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葯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立法精神上看,判斷一個自然人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者,不能僅以其購買產品的主觀目的進行判斷。商品或服務可根據不同主體的主觀需要實現不同用途,應以消費的產品或服務的客觀性質來進行認定較為合理。食品、葯品是直接關系人體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費品,在食品、葯品生產領域,購買者的購買目的,不影響其消費者身份認定。此外,該網店銷售的涉案產品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生產地址及食品安全合格證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該產品符合質量標准,應認定其銷售的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消費者主張價款十倍賠償,應予支持。
拓展資料:買到假冒偽劣產品的賠償應該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一般應當賠償其受到的損失,然後增加賠償的金額應該為消費金額費用的一倍,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都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