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哪些產品需要辦理產品生產許可證
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一)乳製品、肉製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
(四)安全網、安全帽、建築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1)哪些產品需要開工評審擴展閱讀:
根據《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根據工業產品的不同特性,制定並發布取得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需要對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作特殊規定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
制定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應當徵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目錄的,應當在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的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的申請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❷ 建設項目項目開工需要經過哪些審批程序
七、浙江省
2019年7月,浙江省住建廳發布《關於深化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1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沒有明確規定作為施工圖審查內容的行政管理要求,一律不得作為審查內容;
2
除以下三類工程之外,其他房建和市政工程實行自審備案制:結構安全要求較高的建設工程;國家規定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特殊建設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單獨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建成後用於銷售或者出租的住宅、商業、辦公建築(包括保障性住房)。
3
對實行自審備案制的建設工程,市、縣(市、區)建設部門要在基坑開挖前對施工圖進行全面事後檢查;
4
對實行自審備案制的建設工程,市、縣(市、區)建設部門要在基坑開挖前對施工圖進行全面事後檢查;
5
不適用自審備案的房屋建築工程,可以對地下、地上部分(以一層底板頂面為界)分階段進行施工圖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