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產品召回法律規定
一、正面回答
產品召回法律規定:
1、為加強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事項的管理,根據相關法律制定;
2、凡在國內從事汽車產品生產、進口、銷售、租賃、修理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3、汽車產品的製造商對其生產的缺陷汽車產品依本規定履行召回義務,並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必要的運輸費;
4、售出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時,製造商應按照本規定中主動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組織實施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
二、分析
產品召回是指生產商將已經送到批發商、零售商或最終用戶手上的產品收回。產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產品被發現存在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產品退換貨是兩個概念。三包產品退貨換貨是針對個體消費者,而且不能說明產品本身有任何問題,而產品召回制度則是針對廠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問題而出現的處理辦法。
三、產品召回的程序是什麼?
1、供銷部業務員是公司產品召回程序的具體責任人,對每批銷售的產品必須記錄客戶/經銷商名稱、聯系電話、生產日期、出貨日期、數量,各個生產日期產品的銷售記錄等,在需要時執行產品召回;
2、當發現交付後的產品出現安全質量問題,供銷部負責產品銷售的業務員必須立刻追查不安全產品的發往地及客戶、經銷商,通知客戶、經銷商追回整批產品;
3、對無法追回的,由供銷部經批准在當地的媒體上宣傳要求追回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