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生產預包裝食品需要哪些證
法律分析:
預包裝食品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衍生問題:
預包裝食品許可證辦理需要什麼資料 1、到市政務中心葯監局窗口領取《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2、《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說明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5、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6、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平面布局圖和操作流程的文件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B. 包裝銷售初級農產品,需要辦理哪些證件
農產品銷售需要證件有很多,除了營業執照還需要提供產地證明的,將有效期內「三品一標」質量標志、植物檢疫證書、生產主體開展產品自檢和委託檢測出具的產地合格證明作為食用農產品產地准出的基礎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條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是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是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是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拓展資料:
對於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需不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中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由於各地對法律的理解不同,有部分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下發規范性文件時,明確把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排除在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之外。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第二款規定:
只有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流通許可。從條文來理解,對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流通許可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只有農民個人,二就是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是自產。也就是說,只符合其中一個條件都不是法律規定不需要取得流通許可情形。
C. 自己生產包裝的食品,需要哪些證件有什麼要求
自己生產包裝的食品,需要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經備案的企業標准。要求是滿足《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生產許可通則》、《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及相關標准。
生產包裝注意事項:
國內銷售的商品與面向不同國家的出口的商品其包裝和裝潢要求各不相同,不同運輸方式對包裝的保護性要求也不相同。
對食品包裝而言,商品流通區域的氣候條件變化至關重要,因為氣溫對食品內部成分的化學變化、食品微生物及其包裝材料本身的阻隔性都有很大的影響。
D. 包裝食品銷售需要辦理哪些許可證
當事人進行包裝食品銷售的,所需要辦理的許可證種類包括有: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等。
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做食品需要這些證件: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