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密行為規范中對涉密載體銷毀的要求
《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規定》
第六章秘密載體的銷毀
第三十三條銷毀秘密載體,應當經本機關、單位主管領導審核批准,並履行清點、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銷毀秘密載體,應當確保秘密信息無法還原。
銷毀紙介質秘密載體,應當採用焚毀、化漿等方法處理;使用碎紙機銷毀的,應當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紙機;送造紙廠銷毀的,應當送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廠家銷毀,並由送件單位二人以上押運和監銷。
銷毀磁介質、光碟等秘密載體,應當採用物理或化學的方法徹底銷毀。
第三十五條禁止將秘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