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從國外進口水產品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水產品進口報關資料:
1、提貨單正本,復印件
2、提單
3、箱單
4、合扮敏同
5、原產地正書
6、植物檢疫正書
7、許可正
8、包裝聲明
9、報檢委託書
10、特殊檢疫所需的畝棚文件(冷處理或熱處理正書)
以上資料可供參考,詳細根據進口水產品種類,進口港迅缺則口,出口國而定。
B. 水產品進口報關需要注意什麼
要看什麼產品,比如魚貝類設有PCB及水銀的暫定限量,需要重點檢查。
生食用的水產食品設有成分規格(腸炎弧菌)、製造標准及保存標准。需要注意使用的水、冰及加工場所的微生物管理情況。
C. 進出境水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一、水產品的商品名和學名、規格、生產日期、批號和保存條件;二、生產方式,包括海水捕撈、淡水捕撈養殖;三、生產地區,包括海洋捕撈者的捕撈海域、淡水捕撈者的來源國家或者地區、養殖產品的最後繁育階段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四、生產加工廠名稱及注冊號;
目的地必須註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章 進境檢驗檢疫第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以及我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雙邊檢驗檢疫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對進境水產品實施檢驗檢疫,必要時組織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境水產品實行檢疫審批制度。進境水產品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貿易合同簽訂前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未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的水產品,不得進口。第七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對列入《實施企業注冊的進口食品目錄》的水產品,實施國外生產加工企業注冊登記制度。列入《實施企業注冊的進口食品目錄》的水產品,未獲得的國外生產加工企業注冊登記的,不得進口。第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需要,派員到輸出國家或者地區進行進境水產品預檢。第九條 進境水產品必須從國家質檢總局認可的口岸進境。
水產品的進境口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進境水產品數量、規模相適應的存儲庫;存儲庫應當符合《進境水產品存儲庫檢驗檢疫要求》(見附件1),並經所在地的直屬檢驗檢疫局備案;
(二)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具備實施進境水產品檢驗檢疫的必要專業技術人員和設施。第十條 水產品進境前或者進境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持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簽發的檢驗檢疫證書正本、原產地證書、貿易合同、信用證、提單、發票等相關單證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對列入《實施企業注冊的進口食品目錄》的水產品,報檢時還應當提供注冊編號。
水產品隨附的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驗檢疫證書,應當符合《進境水產品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驗檢疫證書基本要求》(見附件2)。第十一條檢驗檢疫機構對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關單證進行初步審查,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報檢,並對《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審批數量進行核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一)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或者《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無效的;
(二)無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簽發的檢驗檢疫證書或者檢驗檢疫證書不符合要求的;
(三)對列入《實施企業注冊的進口食品目錄》中的水產品,其生產企業未獲得注冊登記的。第十二條 來自疫區的裝運進境水產品的運輸工具,應當在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實施防疫消毒處理;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將進境水產品卸離運輸工具。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進境水產品實施現場檢驗檢疫,並按照規定採集或者抽取樣品,供實驗室檢測用:
(一)核對單證並查驗貨物;
(二)查驗包裝是否符合《進境水產品包裝基本要求》(見附件3);
(三)實施易滋生植物害蟲的進境鹽漬或者干制水產品的植物檢疫。第十四條 進境水產品經現場檢驗檢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一)貨證不符或者貨物不符合檢驗檢疫要求的;
(二)腐敗變質或者受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
(三)包裝不符合《進境水產品包裝基本要求》的。第十五條 經現場檢驗檢疫合格的進境水產品,應當運往經直屬檢驗檢疫局備案的水產品存儲庫存放、以備實驗室檢測,未經允許,不得擅自調離、加工。第十六條 凡列入國家公布的年度殘留物質監控計劃的進境水產品,檢驗檢疫機構除按照規定完成必要的實驗室檢測外,還必須按照年度殘留物質監控計劃要求進行實驗室檢測。第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樣品進行感官、理化、微生物實驗室檢測,並根據進境水產品的風險程度確定具體的檢測項目。第十八條 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按照簽證管理規定分別進行以下處理:
(一)檢驗檢疫合格的,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二)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並監督作無害化處理或者退回、銷毀。
貨主需要對外索賠的,可以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簽發相關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