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什麼農產品越來越不值錢原因出在哪裡
沒有智慧農業的適用,大家來過國外和澳大利亞等我國參觀考察,智慧農業必須全國各地政府機構加大力度去基本建設,擁有智慧農業的體系支撐點以後,就會有許多益處,例如了解本地農民,農業合作社,生產產業基地,涉農企業都生產了什麼農產品,那樣就能防止扎堆生產,與此同時有益於產業化運營,現階段這些方面就是我們較為缺乏的,因此盲目跟風生產,扎堆發售就會對農產品的生產和市場價格有較大的矛盾。
了解我國農業生產的朋友們都應該了解,在我國的農牧業生產所面臨的形勢較為不容樂觀,並不是我們想像中的只需糧食作物確保每一年大豐收就可以了。其實不是,由於國內的糧食作物生產先前的好多年時間里全是展現出只片面性的追求完美生產量,而忽略了品質,造成在我國每一年糧食生產挺高,可是絕大部分或是以中低端供貨為主導,在達到中高端要求層面,做的還不夠。
⑵ 農副產品收購發票怎麼做賬
農副產品收購發票自己開發票,按收購金額的13%計算進項稅額,並進行抵扣。
向農民收夠產品,則可以這樣做賬: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准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2)齊魯網農產品怎麼發售擴展閱讀:
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是從事農副產品收購企業商務活動的憑證。
按照稅法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副產品可以依據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買價和規定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由企業自己領取、開具。
由於目前沒有一套能夠保證企業真正依法使用收購發票的有效監管辦法,企業收購業務的真實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守法的自覺性。在這種情況下,極易導致企業受利益驅動鑽政策空子而虛開收購發票、多抵扣進項稅額,使增值稅鏈條的連續性、完整性很難保障。因此,管好收購發票是我們完善增值稅管理、充分發揮「金稅工程」以票控稅作用的關鍵所在。規范收購發票的使用已經成為當前增值稅管理中亟待探究和解決的首要問題。
相關對策:
一、加強稅收政策的宣傳、培訓。對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的使用規定及違反規定的處罰辦法要宣傳到位。加大對財會人員培訓力度。有些財會人員一人代幾家的賬,憑著老經驗辦事,一家錯幾家錯,一旦追究責任,財會人員無事,而法人受損失。因此要加大對財會人員培訓,同時對財會人員違反規定造假也要給予一定的處罰,這里應該包括責任處罰和經濟處罰。
二、嚴格審批發放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的程序。收購單位領購農產品專用發票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管理員實地調查企業農產品加工能力和堆放場所,生產能力以加工機器設備的入帳數據和實物為准,堆放場所以有效產權證明或有效租賃合同為准。
符合規定要求的企業,稅務機關核准農產品專用發票版面、數量,版面不得超過千元版。堅持申請使用收購發票的企業,必須有專職的開票人員、入庫人員、付款人員,並在收購票上簽字。達不到這一條件的,就不能批准其領票申請。
三、完善發票購領的驗審制度。在日常檢查中,稅務機關要嚴把審核關,健全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驗審辦法,對使用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不規范的企業要按規定進行處罰。對納稅人使用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出現農產品價格異常、發票用量及填寫金額異常、農產品產地異常、企業稅負異常的,暫停發售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及時查明原因。
四、規范企業資金往來。針對我市收購農產品現實情況,結合會計制度規定,要求企業對超過一定價值的大宗收購業務,支付貨款要通過銀行,以銀行票據結算,對確實無法通過銀行結算的,必須有完善的現金結算手續,否則,不準予開具收購發票;企業銷售產品必須全部通過銀行結算。
五、嚴格貨物出入庫制度。對以農副產品為主要生產原料的企業,要求其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內部管理機制,出庫、入庫要有相關人員簽字的憑證,按照會計、出納、保管三分離的原則,分別登記相關資料,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六、定期盤點企業庫存。在日常管理中,要求企業按月填報《庫存檔點月報表》,將企業庫存的原材料和產成品、半成品數量、金額詳細填記錄,以便稅務機關隨時掌握企業的庫存情況,並與納稅申報表中計提的進項稅金、銷售收入等項目進行邏輯比較,稅務管理人員要定期有針對性地確定對象,到企業進行庫存檔點、實地核對。
七、抽查貨物來源。要求企業在辦理每一筆收購業務付款的同時留存售貨人身份證復印件。定期由稅務部門按照企業開具的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副產品銷售者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隨機確定調查對象,直接到戶進行詢問、查證,檢查收購的農(牧)產品是否屬於生產者自產的初級產品,價格是否合理,數量是否真實,以及有否款項支付等,核實收購業務的真實性。本措施是從外部檢驗企業收購業務的真實性,從稅務管理機制上消除企業進行虛假收購的僥幸心理。